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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法律移植视域下翻译对策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2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5849 浏览:69894
论文导读:
[摘要]策略是实现特定目标的最佳途径,法律移植是跨文化、跨语言、跨法域的法律规则迁移,是广义的立法活动,往往通过翻译途径实现。文化决定法律规则的作用,法律移植视域下的法律翻译是文化翻译,不是语言翻译。要成功实现法律移植的目标,译者需要发挥共同立法者的作用,以学术研究式的策略理解、判断、阐释、表达文本作用,要通过语境化的策略提供充分详实的文化语境信息,以保证立法者准确理解文本作用,做出科学的分析、判断。“丰厚翻译”策略能够解决作用传达中的疑难理由,彰显不同法律文化的异同,传达深厚的文化思想,有利于译者的职业发展。
[关键词]法律移植;法律翻译;文化翻译;策略;“丰厚翻译”
[] A[文章编号] 10022007(2014)04004706
法律翻译对译文的精确性有很高的要求,这一点为学界所公认,但是对于为了实践作用的准确传输而采用何种策略与策略,学者们的观点则不尽相同。在传统作用上,人们视原文为权威文本,“过度强调直译,甚至是强调逐句逐字翻译的重要性”[1],企图通过语言的对应实现作用的对等,但是却因为由此导致的“文理不通与病句”[2](140)现象而广为诟病。
纽马克认为,以传递信息为目的的法律翻译,应该采用语义翻译策略,也就是在目标语的语义和句法结构所允许的范围内,传输最贴近原文语境的作用。译者要紧随作者思维过程而不是其写作意图,要体现作者的个性特征,追求作用的细微差异,使译文始终保持在原语文化的范围之内,因而往往体现为超额翻译,也更复杂,更注重细节。[3](39,47)该理论很有道理,但是纽马克并没有列举术语或者句子层面的例证。而就中英法律翻译而言,英语中使用单一超长句子表述完整的条款时,几乎无法为汉语的“语义和句法结构所允许”。至于在因中西法律文化差异而造成语境信息缺失的情况下,译者能否在尽可能贴近原文的语义和句法结构的同时还能译出原文的语境作用,更是一个未知数。
霍恩比则通过“文本类型与翻译标准”的图表,提出了三大类文本的翻译特点。她认为,文学翻译的关键不仅在于理解原文字句,更在于将文本视为一个复杂的多维整体且能够透过文化背景直探(penetrate)文本作用内核,而由于特殊语言翻译(Special Language Translation)中使用了许多标准化的概念,因而译者的解释空间在法律文本中大大缩小,而到了科技与医学文本,译者甚至可以实现概念等同;至于翻译标准,文学翻译需要再创造,法律翻译要实现一定程度上的对等,科技翻译则应做到“完全一致(invariance)”。[4](32~34)霍恩比的研究并非针对法律翻译,因而也没有做出详尽的论述。虽然她认为翻译是一种跨越文化障碍的交际行为,但是却认为法律翻译的译者不具备很大的解释空间,这似乎意味着“文化差异并不构成主要交际障碍”,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理由如下:
具备丰富法律翻译经验的李克兴教授认为,动态对等、异化或归化、语义翻译或交际翻译、目的论功能主义翻译策略等都不适合法律翻译。他认为,法律翻译应该采取“静态对等策略”,即“深层意思、表层意思、语言结构、风格、格式与原文的这些方面”呈现全方位的静态对等,且译文“最大程度地再现原文作者的写作意图”[5](60~63)。尽管李教授认为,静态对等策略既适用于双语立法的情况,又适合翻译域外法律,但笔者认为,在翻译域外法律(非双语立法)尤其是跨法系翻译时,要想做到深层意思、表层意思与语言结构对等,同时要再现作者意图,可能有一定难度。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表现内容,这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因而翻译策略的制定应该针对文本作用的传输,作用与形式不可兼得时,应舍形式而取作用。既然作用是由语境,尤其是文化语境决定的,因而从作用与文化的关系入手探讨翻译策略的制定,应该是一个合适的角度。为此,本文将从法律移植的视域观察翻译中的作用与文化,以“策略是以最佳方式实现特定目标的行为方式”[6](282)为逻辑出发点,探讨法律翻译的目标,剖析法律翻译特点,提出适用的翻译策略。

一、法律移植与法律翻译

所谓法律移植,是对法律跨法域迁移现象的隐喻式描述,与法律借鉴、继受、影响同义,有时用法律的“翻译”、“沟通”来描述[7](117),也经常被视为广义的立法活动[8](28)。
法律移植与翻译有着不证自明的密切关系,翻译往往被看做是法律移植当然的途径和手段[9](251)。这是因为,其一,法律本质上是语言的,总是依附于语言并以语言为物质载体和形式,因而法律在“跨文化、跨语言分离、移动、本土化”[7](129)的过程中必定涉及语言文字的变化,需要翻译行为的介入;其二,国内外的翻译移植史为此提供了丰富的例证。例如晚清的严复、传教士丁韪良、同文馆、冈田朝太郎等都是与当时的法律翻译与移植活动紧密相连的名字。[10](107~124)
根据有关学者的论述[10](292~305)和常识性逻辑推断,法律移植的过程可以大体依次分为下面五个阶段:
①背景调查与理由分析→②植前准备→③立法植入与司法实践→④本土化→⑤移植评估
因为大凡有翻译行为介入的法律移植,必定是先有翻译活动,再有立法植入,所以翻译活动首先在前两个阶段与法律移植相交融,最后在移植评估阶段同时进行翻译评估,以确定移植是否成功、翻译是否成功。在整个过程中,翻译既是一个独立的、以“构建语篇、再现原义”为目的的阶段,也是法律移植过程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把法律移植视为广义立法,法律翻译就是立法的基础程序,译者则是立法机关的“前手”,是“共同立法者”——没有译者提供的信息,立法机关就缺乏立法的物质基础。因此,法律翻译自身的目的,即语篇构建的方式以及作用取舍、表述等,都要统摄于移植活动的总目标之下。这样一来,翻译活动的遣词、造句、谋篇、传意等方面的翻译策略,自然要最终取决于法律移植的总目标——移植成功。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gjhyflw/lw42654.html上一论文:简论“分权度假”购房模式的法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