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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从富勒思想中寻找对“忠于法律”正解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6903 浏览:71836
论文导读:
【摘 要】20世纪富勒与哈特的论战很是引人瞩目,两位学者很多方面来回交锋且各执己见,但他们的基本立场都是对法律忠诚的理想。与哈特对法律的定义相比,富勒的定义使对法律的忠诚更具有作用,可知忠于法律要做到维护法律的至上性和良善性,并处理好两者间的关系。对于我国的法治事业来说,富勒的理论可资借鉴。
【关键词】忠于法律;法律的至上性;法律的良善性
文章编号:1673-0380(2014)01-0154-02
20世纪富勒与哈特两位学者的论战甚是引人瞩目,虽然两位学者在法律的概念、法与道德分离还是结合方面来回交锋且各执己见,但他们的基本立场却是相同的,那就是对法律忠诚的理想,他们是殊途同归的,都是为着追求一个正义而幸福的社会。只不过是在如何忠于法律方面,两位则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论述的。从整体的效果看,富勒的思想在论证忠于法律及落实忠于法律等更具有说服力,有可行性且可以避开潜在的危险。

一、为什么要忠于法律

人类为何要忠于法律,将法律作为最后的归宿,而不是别的任何东西?那就要看看人类社会所努力的方向及法律的真意。
在对人类理想图景的描述中,有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有中国古代老子的“小国寡民”、儒家的“大同社会”,在近代有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理想社会。当然,这些理想图景有的因为无法自圆其说而使作者自己陷入深思的困境,有的被其他研究者攻击的面目全非,先不谈理由何在。从这些描述中,我们能看到人类一直在追求一个幸福的或者说是善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人人自由而平等,每个人都过着有尊严的生活,这是一个正义且秩序的社会。
在如何通往幸福的路上,经过几千年的理论的构思与实践的进行,人类找到了法治这条道路。何为法治,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最能体现法治的内涵。“良法之治”一要有良法,而要法律得到切实的施行,这里的“法”显然是在实在法的层面上讲的,因此才有所谓良法、恶法之分。那么,对忠于法律而言,是忠于实在法还是忠于自然法呢?这也正是富勒所代表的自然法学派与哈特所代表的实证主义的分歧之所在。哈特分析批判了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认为该理论失败的根本理由在于“其所由建构的要素,即命令、服从、习惯和威胁等观念,并不包括,或者说不能通过把这些要素组合起来产生“规则”的观念,而如果没有这个观念,我们就连最基本形态的法律也无法说明”。1哈特提出了他的法律规则说,即所谓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第一性规则要求人们去做或者不做某些行为,第二性规则是附属性的,它引入新的规则,以废除、修改旧的规则,决定它们的范围和运作的方式。可见,哈特对法律的界定只是“提供一个一般性及描述性的关于法是什么(what law is)的理论”。2哈特是想通过这种方式明确法律规则的范围,避开法律规则之外的评判标准来损害法律的权威,以实现其忠于法律的理想。尽管他给了我们对法律体系一个更完整、更清晰的认识,却始终无法给予忠于法律的正当理由。富勒对法律的定义也许能给我们一个更正当的理由,富勒认为,“法律是使人们行为服从规则之治的事业3”。一方面富勒并没有否认法律作为规则体系的存在,另一方面他又将法律视为人类的一项事业。人类共同的事业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通常会遭遇某些困难,为了成功地达到其目标,必须克服这些困难,这需要持续不断的努力,法律体系也就是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富勒坚持法律应当被视为一项有目的的事业,他反对将法律视为社权威或社会力量的表现事实,认为这种观点只面向法律的现存和过去,不关注法律试图做什么或正在变成什么。人类事业不就是追求美好的社会,美好的社会在从古至今的描述里从来和平等、自由、正义等这些价值追求脱不了关系。法律作为人类事业其目的就是要追求这些美好的东西,因而法律需要关注自己的应然面目,法律必定是有其内在价值的。“在有目的的人类活动领域,价值和存在非但不是两种不同的东西,相反恰恰构成了一个完整实体的两个方面。”4法律不仅仅是制度存在,更是人类追求的价值的承载,所以值得我们忠于它。正如富勒所说的,法律作为值得人们效忠的某种东西,它一定表达了某种人类的成就;它不可能是权力的简单命令,或者是在国家官员的行为中才能辨识出来可以重复的行为模式。我们对人类法律的尊敬肯定会不同于我们对万有引力这一法则的尊敬。如果法律(即使是恶法)要求我们要予以尊敬,那么这种法律一定表达了某种人类努力的一般方向,这种方向是我们可以理解和描述的,并且是我们在原则上可以赞同的,即使在某些时候对我们来说似乎丧失了自己的特征。5富勒对法律的定义才是一个使忠实于法律具有作用的法律概念。

二、怎样忠于法律

忠在汉语中何解呢?《说文解字》释之为“敬也”,并言道 “尽心曰忠”,在中国专制政治的传统秩序中,“忠”却更多地被视为一种政治上的要求,强调为人臣者对国对君的政治义务,这被认为在某种作用上,“忠”即意味着独立人格和自由思想的泯灭、批判与反抗的放弃。6笔者认为这实则误解了忠。古人谓:忠者,德之正也。何为忠于法律,从字面的理解来看,就是对法律保持一种正直的态度,做到不偏不私。以对君主的忠诚为例,一个真正的忠臣对于有德的君主要做到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对于昏庸的君主却需要冒死相谏,必要时另择明君。我们忠于某种东西,首先要尊重它表面的存在,但实质上是要维护它本真的面目,一旦其丧失本真面目,也许就要重来。忠于君主不是因为君主的名号,而是因为他作为一方之主能够保护、繁荣他的子民和土地。谈及对法律的忠诚,以上的道理可以推而用之。
忠于法律就务必要维护法律的至上性,正如臣子维护君主的至上地位。法律具有至上权威,法律高于任何权力、法律高于任何其他规范、法律高于任何个人。7任何权力都必须在法律之下,权力的行使要受到法律的规范,违法行使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对于个人而言,忠于法律首先要尊重法律的存在,遵守法律是忠于法律的最起码要求。法律不是可有可无,不能以其他目标的实现来随意搁置法律。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gjhyflw/lw26204.html上一论文:简谈初中语文教学中应加强学生法律意识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