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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辽宁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法律服务理由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440 浏览:23502
论文导读:师事务所规模小,按企业规模划分上均属于中小微企业。整个律师队队伍的扩张速度不快。2、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体系目前状况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联系发出《关于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在先后建立多个“中小企业公共服
【文章摘要】
推动中小微企业的存活与发展关系到整个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关系到拓宽就业渠道、保持社会稳定,是增强社会内生力量的重要抓手。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推动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因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成本、管理成本、管理意识等因素,需要创新法律服务体制和机制,切实引导中小微企业对法律服务的认识和运用,既需要进一一步加强政府服务意识、又要引入市场机制,吸纳移动互联网的新思维,与时俱进。
【关键词】
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目前状况与策略
1 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目前状况

1、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主体目前状况

法律服务是指法律执业人员向当事人提供一切有偿法律活动的总和,包括诉讼辩护与以及非诉讼、法律顾问、提供公证等专业法律活动。法律服务具有商业服务的有偿性和竞争性,又具有专业性和公益性。
我国的法律服务主体以律师队伍为主、以公证员、其他以法律知识和技能为法人或自然人防范法律风险、实现正当权益的机构和个人、公职法律顾问等为辅。从1980年开始律师已成为非公务人员的专业法律工作者,律师事务所为合伙企业。
以沈阳市为例,依据辽宁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统计,2012年至2014年全省年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含法律援助中心)分别是为202家、210家、225家;律师分别为2551名、2558名和2800名,律师的年增长速度不足9%。2014年注册执业的225家律师事务所平均每个律师事务所为12.4人;5名以下律师的律师事务所为72家,占沈阳律师事务所总数的32%,可见,目前辽宁省的律师事务所规模小,按企业规模划分上均属于中小微企业。整个律师队队伍的扩张速度不快。

2、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体系目前状况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联系发出《关于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在先后建立多个“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就是国家2011年度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项目,也是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重点项目。
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是立足全省产业发展规划,以省级服务平台为枢纽,市级综合窗口、产业集群窗口服务平台为节点,形成资源共享、服务协同、功能完善、覆盖全省的服务网络体系,具有示范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要是以线上发布信息,线下活动为主,以座谈会、培训和咨询活动的方式向中小企业进行提供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八个方面的服务,成为辽宁省中小微法律服务体系的主要平台。

3、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需求目前状况

由国家工商总局全国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报告课题组分析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各类企业总数为1527.84万户。其中,小型微型企业1169.87万户,占到企业总数的76.57%。将4436.29万户个体工商户纳入统计后,小型微型企业所占比重达到94.15%。2011年-2013年辽宁省小微企业所占企业总数比例约为87%。辽宁省小微企业占比高于全国比例。截止到2012年,辽宁中小微民营企业18

3.9万户,从业人员1134.5万人。

中小微企业具有吸纳就业、技术与模式和创新带动经济发展的强劲优势。一方面,小微企业是吸纳农村入城劳动力的主要实体。我国每年新增加大中专毕业生1000多万人,中小微企业同样是吸纳大学生初次就业的主要渠道。另一方面,中小企业提供了全国约65%的发明专利、75%以上的企业技术创新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中小微企业比例应不低于8

2.6%。所以,人才与技术的法律风险管理,是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

中小微企业规模小,聘请专职的法律服务人员成本高;由于初始就业人员多、流动性大,用工成本与用工风险相对更高,因此,对于中小微企业劳动法律服务、审查现有企业管理流程、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经营的合法性,把控合同管理风险等都是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的重要需求。
2 辽宁省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目前状况分析
尽管辽宁省政府一直以来特别重视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及法律服务体系的建立,2011年开始 “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成并初具规模,但辽宁省的法律服务体系还有以下不足:

1、服务模式定位不清

辽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是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一系列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的一部分,至今为止,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仍有分歧,服务于中小企业是政府服务职能的一部分,还是以“以政府主导,市场为辅”亦或“以市场为主导,市场为辅”,调研显示,认为以“政府为主”仅占被调查对象的12.%,“以政府主导,市场为辅”和“以市场为主导,市场为辅”各占43.7%,有6.25%认为应以中小微企业自发形成服务,没有人选择以“市场为主”。现阶段对中小微企业服务模式上看,政府参与、与市场结合是可以达成共识的选择。
可见,以“政府为主,以市场为辅”与“以市场为主导,市场为辅”的公共服务模式势均力敌,看似差别不大,但实际上是政府职能与市场机制在是目前政府职能要求对弈的直接表现,前者较为保守,后者略前进步。

2、政府影响过大,服务效率不稳定

从2013年初至今,以“政府为主,市场为辅”的现有模式和运转机制看,与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需求不相匹配。例如,“中国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从该网的信息显示,该平台由新优企(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以O2O(线上与线下结合)的商业模式,引领企业服务的标准化和产品化,拟打造国内最大的企业服务产品电子商务平台。该平台分为线上、线下服务,线上分为融资投资、信息化、管理咨询、财税法律、市场营销及其他专业服务;线下则以地市县区服务中心为基础,将需求与产品进行互动。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gjhjfxlw/lw47117.html上一论文:研讨投资澳大利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