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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中国P2P网络借贷法律监管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0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5905 浏览:119494
论文导读:因素也不容忽视。这些风险应分别从网络借贷的三方主体来看。从贷款者方面来看,其可能引发的主要风险在于利用网络借款平台进行洗钱。由于网络借款平台没有对贷款人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进行审核的能力,贷款人完全可以分多次、小额地将自己的资金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分散借出来进行洗钱,这种手段非常隐蔽,不易被发现。从借款人方
【摘 要】P2P网络贷款模式于2005年最初起源于英国,不到10年的时间便已席卷全球。我国P2P网络贷款发展迅速,但监管却相对落后。文章在分析我国P2P发展目前状况及监管目前状况的基础上提出监管倡议,以规范P2P网络借贷市场。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监管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目前状况

自2007年第一家网络借贷公司——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拍拍贷”)成立起我国P2P网络贷款业务就发展迅速,截止2014年9月末,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已有1400余家,融资余额超过1100亿元。这种迅猛的发展缘于其自身的优势:首先,借势互联网,其信息传播与流通速度快、覆盖面较广;其次,交易门槛较低、手续简捷方便、涉及金额相对较小。P2P网络借贷主要的服务对象多为中低收入者,解决了很多做小额贷款尝试的机构组织普遍存在的成本高、不易追踪等理由。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具有两面性。P2P网络借贷在迅猛发展的同时,其蕴含的许多风险因素也不容忽视。这些风险应分别从网络借贷的三方主体来看。从贷款者方面来看,其可能引发的主要风险在于利用网络借款平台进行洗钱。由于网络借款平台没有对贷款人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进行审核的能力,贷款人完全可以分多次、小额地将自己的资金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分散借出来进行洗钱,这种手段非常隐蔽,不易被发现。从借款人方面来看,风险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利用网络平台非法集资或合同诈骗。如利用虚假的身份向网络借贷平台申请借款,或是不按约定资金用途用款等。二是借款人资金链断裂而引起的违约风险。从网络借贷平台来看,首先是来自其自身的风险。这些风险虽未发生,但却是真实存在的。为此,笔者认为,监管机构应在充分评估风险与实证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的监管政策,未雨绸缪。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的监管目前状况

相比于P2P网络借贷在我国迅猛的发展速度,相应的监管(不论是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还是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管)却没有跟上。目前,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定监管主体。银行、银监会、工商部门和都在自己有限的领域内进行监管。并且这种监管格局存在明显的理由:第一,各部门监管措施比较落后。目前我国对网络借贷的监管主要处在“发现理由,然后才解决理由”的阶段,监管缺乏预见性,没有完整的监管体系。第二,各监管主体监管职能不明确。目前我国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存在真空,这种真空的出现就是由于各主体的职能划分不明晰,每个监管机构只在各自的监管职权范围内进行监管。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监管法律不健全。目前我国针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文件多以“通知”等形式下发。如银监会下发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等。
除监管主体的监管之外,行业自律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2011年10月由宜信、人人贷等组建的中国小额信贷服务机构联席会成为全国性的行业自律组织。

三、对我国P2P网络借贷法律监管的倡议

第一,应明确监管原则。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在“2014年中国支付清算与互联网金融论坛”阐述将按照“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这是监管机构从监管主体的角度提出的监管原则。总体来看,P2P监管应遵循平衡保护投资者与提高投融资效率的原则。单纯强调保护投资者,就会给借贷平台带来过高的成本,不利于投融资效率的提高;如果过分追求投融资效率,就会导致各种潜在风险的发生,不利于投资者的保护,从而对整个网络借贷平台和整个行业带来负面影响。只有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在提高投融资效率的同时注重保护投资者,才能维护网络借贷平台的健康有序的运转。
第二,尽快进行P2P网络借贷的立法工作,明确监管的法规政策。具体倡议有以下几点:首先,应明确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在借贷平台的准入方面,应对借贷平台进行严格的审核和信用评估,审核其信息技术的安全及企业内控等。笔者认为不应规定借贷平台的最低注册资本。从目前国内现有的网络借贷平台来看,大多数注册资本较少,如果规定注册资本过高,我国现有的平台多数将要退出市场,就会导致市场竞争不充分,产生垄断。在借贷平台的退出机制方面,网络借贷平台应建立破产备案,应有第三方机构在借贷平台进入破产程序后介入,以减少客户的利益损失;同时应引进国外存款保险制度,保障客户利益。其次,明确监管主体。笔者倡议由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来对网络借贷平台实施监管,人民银行协同监管。这是因为P2P网络借贷主要业务为民间借贷理由,银监会有丰富的监管经验。此外,中国反洗钱中心隶属于人民银行。这对网络借贷存在的洗钱风险来讲,也是一种防范措施。
第三,应完善我国征信体系。P2P网络贷款属于信用贷款的一种,信用贷款依赖于成熟、规范的个人征信网络系统。我国目前的全国统一征信是在政府主导下运作,主要用于银行业的信息共享。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已于2013年开始和央行个人征信系统对接,而P2P网络借贷平台却没能得到批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征信系统应进一步完善,建立起网络金融、电子商务等新型市场间的信息通道,以反映市场参与者的真实信用信息,提升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P2P网络借贷在世界范围内来讲都是一个新鲜的事物,各国都在进行“试探性”的监管。P2P的立法应当适当,监管既不能过度,剥夺了 P2P公司的发展和创新的空间,也不能过于稀疏乃至彻底缺失,导致这一行业的风险程度偏高,行业内部无序竞争。应在充分考虑我国互联网借贷的实际特点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规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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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倪允鹏(1986- ),山东枣庄人,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2013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gjhjfxlw/lw47020.html上一论文:谈谈未成年人教育矫正法律制度的深思与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