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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个转企”法律构造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7862 浏览:81091
论文导读:——机遇浙江省规模以下工业个体工商户的调查.改革与战略,2013年第9期.胡家勇.中国个体经济发展的回顾与展望.财经研究,2003年第4期.李昆,赵昌文.中国个体经济:30年的变化与发展.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
摘 要:作为市场经济的先行者、探路者,个体工商户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萌芽重生。个体工商户以其经营方式灵活,规模较小等优势,为我国的经济做了很大的贡献。但是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个体工商户发展瓶颈凸显。这就需要“个转企”来实现升级。但是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对市场注入、组织机构等方面做出规定,既要提供便利,也要规范升级。
关键字:个转企;市场准入;组织机构

一、“个转企”概述

1.“个转企”的内涵。“个转企”是指个体工商户利用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依法重新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各类企业。
2.“个转企”的理由分析。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对个体、私营经济的认识和保护上不断深化。1982年12月,发展和保护个人经济被写入《宪法》。1999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和总要组成部分,把个体经济的地位提高到了新的高度。2011年,颁布了《个体工商户条例》,进一步放宽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的纵深化推进,这种轻小散的经营模式逐渐暴露出不适应发展大潮的一面,甚至制约经济的发展。这种现象出现的理由主要在于:一是自身瓶颈。个体经济靠“作坊式”、“夫妻店”来起家,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①处于产业链低端,治理结构单

一、经营理念落后。二是,制度性瓶颈。现在不利于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仍然明显。

3.“个转企”的积极作用。“个转企”的积极作用主要是针对个体工商户在当前的市场经济形势下所体现出来的局限性,其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有利于个体工商户经营主体明确责任,转变以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局面,降低经营风险。二是有利于个体工商户提升自身形象,拓展经营业务,参与重大项目的招投标。三是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优化地方产业结构。②

二、放宽市场准入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这体现了在“个转企”的过程中,工商部门应积极履职,为其提供“一站式”服务和便利。
1.注销登记和设立登记合并。对于原工商户是否应该注销,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个转企”前,应该先行元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然后再企业的设立登记。第二种意见认为,先行转企,然后再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第三种意见认为,“个转企”前后不应对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而应保持“个转企”前后的逻辑联系。③
支持第三种意见的学者认为,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提供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保持工商登记档案延续性等市场主体组织形式转变方面的便利,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这条规定体现了转变过程中应体现的延续性,如果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了注销登记,延续性也就无法体现,同时反而还增加了“个转企”过程中的麻烦。
但是随着个体工商户升级成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一个独自企业等新的企业形态时,原个体工商户已经不存在,但是这并不影响新的企业沿用原来的字号。除此之外,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和转型后的企业的登记档案可以合并保存,就解决了以上的理由。同时为了优化准入程序,提高登记效能,可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和企业的设立登记合并。
2.放宽前置审批程序。对经营范围不变或者经营场所不便的个体工商户的转型升级为企业,如果已取得相关前置审批许可仍在有效期内的,在相关前置审批事项不变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由工商局出具证明,只要审批部门签署同意继续经营意见,即可凭原审批文件和审批部门出具的意见,转型升级。转型升级企业须在成立后及时到有关部门相关的变更收据,在年度检验时向工商部门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前置许可证明。

三、管理组织方式上的调整

从起源来看,个体工商户在管理方式上主要以“家庭式”管理为主,工商户主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在管理组织方式上较为松散。④但是相对于企业,不论是以何种形态存在,在组织机构的设置、运转等方面都体现了组织性,这也体现了两者之间的一个差异。
首先在人员规模上,1987年实施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而2011年11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的《个体工商户条例》非但未对“个体工商户”概念予以明确界定,原则性表述为“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从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法规对个体工商户的人员从禁止招聘,到可以请一二个帮手、带四五个学徒,到现在不设限制,但是实际中,受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资金等的限制,雇工人数往往不会很多。但是随着“个转企”的升级过程,经营规模不断扩大,需要不断吸引人才,同时还应创新管理方式。
注解:
①盛永军:《个转企让桐乡经济大幅提升》,《江南论坛》2013年第1期。
②戴梦迪:《压力型体制下的政府经济行为分析》,厦门大学2013年硕士论文,第2页。
③徐建军:《“个转企”实务操作初探》,《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年第8期,第75页。
④岗向阳:《浅议个体工商户向微型企业转型》,《商业经济》2013年第2期,第51页。
参考文献:
[1]徐建军.“个转企”实务操作初探.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年第8期,第75页.
[2]刘淑春.个体户转型瓶颈与“个转企”战略——机遇浙江省规模以下工业个体工商户的调查.改革与战略,2013年第9期.
[3]胡家勇.中国个体经济发展的回顾与展望.财经研究,2003年第4期.
[4]李昆,赵昌文.中国个体经济:30年的变化与发展.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gjhjfxlw/lw41614.html上一论文:简谈完善中国森林增汇法律制度的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