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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虐童案”背后法律深思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8235 浏览:81740
论文导读:
【摘要】昔日的温岭幼师虐童案引起了不少网友的热议,事态的扩大也让许多法律人士卷入这场风波,我们能看到许多对定罪的不满和对刑法修改的倡议。然而,真的需要修改法律条文扩大刑法触角才能解决理由吗?舆论情绪带来的“式”的倡议究竟存在哪些弊端?我们从宪法的角度来深思下宪法权利如何保障的理由。
【关键词】虐童案;立法倡议;宪法权利保障
2012年10月24日,微博上一张女幼师虐童的照片流出,一时引发了网友热议。随着浙江温岭女幼师虐童事件在网络上逐步的,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到事实的真相,网友口径也一直变为了严惩虐童女教师。随后,温岭市教育局责令蓝孔雀幼儿园辞退涉事教师,罢免幼儿园园长职务,并责令幼儿园进行整改。温岭市局对此还做了立案侦查,涉事教师以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时隔多日,我们当时的热情和激愤都开始化为平静和理智,让我们从相关宪法角度来重新认识和探讨这个理由。
首先对人权的侵犯理由,这也是这一案件为何会引来如此大的社会关注的理由。何谓人权?“人权是指人作为人享有或者是应该享有的权利”,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他拥有其他生物所没有的特有的理性和社会性,与人的尊严、价值和地位联系在一起。人权是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个体性和群体性的统一。可见,人权是一个人存活和发展的基础,是一切良法之提倡,是法律应当予以保护的一项基础权利。
我国于2004年将保护人权正式写入宪法,标志着我们人权建设迈向了一个新的高度,以宪法的这项规定为基点,其他法律、法规和制度都开始逐步废止阻碍人权建设的规范,制定新的人权保护机制。加以社会的宣传和改革开放新风尚的影响,国人的人权观念已经达到一个高度,较之旧社会已经有了质的变化。然而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下,“虐童案”大有风口浪尖兴风做案之势,再加上网络的巨大影响力,人们对虐童女教师践踏幼儿园儿童人格尊严的气愤被点燃。
也正是对人权的这种践踏,再加上受害者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和祖国未来的希望,人们的怒火更盛了。有关部门采取了迅速行动,门更是以“寻衅滋事”为由将虐童女教师刑事拘留。
随着事态的发展,人们的目光焦点转移到了门的“寻衅滋事”罪名上。肩负舆论希望的“寻衅滋事”罪名到底能不能成立呢?对于侵犯了公民宪法权利的行为应该如何规制?刑法制裁难道是保护宪法权利的唯一手段吗?
这是我们探讨的第二个理由:宪法规定的权利究竟应该如何保障?这些宪法权利保障手段之间是否存在一个阶层的关系?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但是宪法本身并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制裁手段,其下属的基本法和部门法律规章等具体规定每个领域内的行为规范。由此可见:宪法规定的权利是通过每一个具体的法律例如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各个部门法律规范和与之对应的制裁手段来加以保障的。我们这里以本案涉及的公民人格尊严权利为例,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策略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刑法分则中规定诬告和侮辱罪,民法中规定了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精神损害赔偿。以此来具体保护宪法规定的权利。虽然在刑事、民事和行政制裁中刑事手段显得更有强制力和威慑力,能够起到更好的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也不是凡事都应该寻找刑法援助。
此案中,予以刑事拘留后讨论的几个罪名:寻衅滋事罪、侮辱罪、罪和故意伤害罪经过分析都不能够成立。当法律的理性从浮躁的情绪中初显,人们终于意识到:现有的刑法规范确实不存在规制“虐童案”的规则,于是理论的锋芒开始指向刑法的立法不足,提出种种的完善倡议。不变的文字规则确实无法适应白驹苍狗的时代变迁,但轻言立法不足,时时寻求在庄重的成文法上添枝加叶确实不为法律人所提倡。在众多关于虐童行为的定性深思中都逃脱不掉刑事制裁的影子,其中稍显成熟和定论的看法是:搁置增设虐童罪的想法,扩大罪的主体适用范围以维护刑法的稳定性和刑法体系的完整性。将自诉的罪改为公诉,加大司法机关主动介入的力度。
然而,可能刚开始寻求向刑法寻求解决策略就是一个对权利保障手段的一个错误选择理由。
刑法规范由于受其本身法律任务和基本原则的约束,应当保持谦抑的姿态,当拥有最严厉的制裁手段的刑事法律能轻而易举的介入到我们的生活,公民和谐稳定的生活环境何以保障?将自诉案件升级为公诉案件,加大司法机关的介入纯属于司法机关在舆论面前巧颜媚态,寻求正义形象的做法。刑诉法又称小宪法,其中的权利配置复杂而重要,将诉讼权利扩大将牵一发而动全身。
既然如此,其他的法律途径能否有效的解决理由,平复舆论的压力呢?根据民法的侵权,由受害人提出对侵权教室的权利主张,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停止侵害。足以弥补受害人的身体和精神损失。依据行政法,对教育机构的任课教师违反行政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处以行政处罚,降职或罚款。这也足以达到对虐童女教师的惩戒和对社会人正义感的申张。
对于社会舆论事件,过分的依赖和寻求刑法的强制力“虐童案”背后的法律深思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手段,人为的突破部门法的规制界限,不能解决实际理由。既然各个部门法之间已经存在了自己清楚的界限和具体的行为规范、制裁手段,那么在涉及到具体的权利受害案件时就不能随意跨越部门法寻求超越部门法权限的其他部门法的援助。规则的遵守比规则本身更重要,当成文法本身的规则张力足以覆盖行为时,我们要做的是合理的解释法律,而不是修改法律。当信息大爆炸,每一个社会事件都可能成为舆论和知识交锋的战场,法律人不应让一腔的愤慨指引自己的大脑,而是让思维的理性平复自己焦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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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璐.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由浙江温岭幼师虐童案引发的深思[J].法律经纬,2013(2).
[3]袁博.论“以刑治罪”思维的教义反思与司法适用——以“温岭虐童案”的执法思路为切入点[J].犯罪研究,2013(1).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gjhjfxlw/lw33421.html上一论文:关于的C2C模式网络交易平台格式合同法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