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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联大决议在调整国际经济秩序领域中法律效力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0137 浏览:135178
论文导读:力。马尔科姆.N.肖认为:除某些内部事务,例如预算,大会不能约束其会员国。它不是严格作用上的立法机关,其决议纯粹是倡议性质。当然,如果这些决议反应了习惯国际法规则,也会是拘束性的,而且它们作为导致新的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国家实践的例子而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大会决议本身并不能对会员国产生拘束性法律义务。

(二)这些决议

【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组织迅猛发展,为各国参与国际事务的管理和国际规则的制定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联合国是当今参与度最为广泛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旨在调整国际经济秩序的决议。然而,对于这些联大决议的法律效力理由,学界并没有达成一致。本文通过分析联大决议本身的法律效力,进而论证联大决议在调整国际经济秩序领域中的法律效力,从而得出相对肯定的结论。
【关键词】联大决议;国际经济秩序;法律效力
二战后,民族独立运动兴起,广大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纷纷建立独立的主权国家。然而,原有的国际经济旧秩序依然制约着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不公平和不合理的经济秩序以及经济霸权主义依然存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迫切要求打破原有的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此时,国际组织尤其是联合国的建立,为各国提供了一个集中表达意愿和参与制定国际经济新秩序规则的平台。1974年5月第6届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通过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1974年12月第29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确立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指导原则和制度,获得了各成员国的普遍认同。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这些决议,奠定了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础。然而,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旨在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建立一个公平的国际秩序。这必定会触动到某些国家的利益,不愿打破旧格局的国家便一直否认这些决议的效力,并在决议的制定过程中百般阻挠。对于联大决议在国际经济秩序领域中的性质和法律效力的理由,在学术界亦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一、关于调整国际经济秩序的联大决议法律效力引发的争议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系列旨在调整国际经济秩序的决议,明确地记载并积极肯定了第三世界众多发展中国家数十年来关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各项基本要求,其中包括他们为之奋斗的关于确认和维护各国经济主权的正义主张。然而,关于这些调整国际经济秩序的决议的法律效力理由,一直备受争议。其大致可以分为两种观点:

(一)这些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要判断某一国际组织或者其特定机构所指定或通过的决议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性质,首先应考察该国际组织或该组织的特定机构是否具有立法权。如果该组织或者该组织的特定机构具有立法权,那么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然具有法律性质;反之,那么它所制定的文件当然就不具备法的约束力,而不管这一决议从字面上看如何具备法的特点[1]。那么该如何判断联合国大会是否具有立法权呢?一般而言需根据联合国据以设立的宪章性文件来判断。《联合国宪章》第十条对联合国大会职权的规定为:大会得讨论本宪章范围内之任何理由或事项,或关于本宪章所规定任何大会之职权,并除第十二条所规定外,得向联合国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各该理由或事项之倡议。《联合国宪章》并没有赋予大会以立法权,因此,联大决议的"倡议性质"并不对各成员国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马尔科姆.N.肖认为:除某些内部事务,例如预算,大会不能约束其会员国。它不是严格作用上的立法机关,其决议纯粹是倡议性质。当然,如果这些决议反应了习惯国际法规则,也会是拘束性的,而且它们作为导致新的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国家实践的例子而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大会决议本身并不能对会员国产生拘束性法律义务[2]。

(二)这些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从根本上说,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国际法之所以为法律,因为它体现了国际社会成员的协调意志,至少是国际间斗争获得妥协后的各国意志。国家法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重要的是在于人们对它具有法的确信,"自愿遵守"是人们的法的确信的表现,所以不能否认"自愿遵守法"的法律效力。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根据《联合国宪章》,的确是一种所谓"倡议",然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这样一些决议,体现了会员国的协调意志,而且这些文件的制定,绝大多数国家特别是所有发展中国家,对它是有法律确信的。这将使得这些决议成为超越"倡议"范围,建立"国际经济关系制度的有效文件",具有法律效力[3]。余劲松教授也认为:有些联大决议是旨在宣告国际法原则和规范的,应具有约束力,有些决议在国际实践中也已逐渐被接受而成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规范[4]。
否定联大决议在调整国际经济领域的法律效力,这种观点多是从联大本身的职权范围来证明联大决议仅具有"倡议性",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对于联大决议在调整国际经济秩序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理由,不能一概而定。诚如陈安教授所言,《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以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这样一些决议体现了会员国的协调意志,这些决议已经超越了"倡议"的范围而成为有拘束力的文件。像联合国大会这样一个如此高参与度的"世界讲坛",其决议集中地反应了各国政府的意愿,是世界舆论的积累和集中表达,有很大的政治影响力,对于调整国际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联大决议在调整国际经济秩序领域中的法律效力

国际社会不存在一个权威的机构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制定规则,尽管如此,国际社会并非呈一种混沌和无序的状态。反而,大家越来越接受这么一种理念:世界是一个无政府但又有序的社会。有序的前提是各国对他们相互关系和交往有可预见性,这种预见性需要规则或者习惯予以保障。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国际社会,虽然局部冲突时常发生,不稳定的因素依然存在,但是国际社会整体上在一个稳定的轨道上有序地运转。这其中一个重要的理由就在于联合国的建立。联合国为各个成员表达意愿提供了一个广大的平台,并且为了世界和平,推动各成员国的合作和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文件。这种"会议外交"的模式便利了各国之间的对外交往,对于国际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国际经济秩序领域中,除了传统的国际经济条约和国际习惯以外,联大决议对于调整国际经济秩序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gjhjfxlw/lw23027.html上一论文:探讨论反垄断法律制度与经济体制改革对行政垄断规制的双重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