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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和谐社会背景下农村治安理由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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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是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偏远地区或山区的农村,其治安力量极其薄弱,更谈不上治安防卫体系的合理构建和完善。受历史、地理环境、家族势力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农村生活环境长期复杂,人际关系面对着多方挑战。而在这些地区,其本身的治安储备相对匮乏,基层民警、治安巡逻等人员数量明显不足,且在基层治安防卫体系建设方面亟待改善。因此
摘 要 近日,主席在河南兰考调研中,在村警务室向民警了解农村治安情况时指出,希望他们恪尽职守、热情服务,为维护农村稳定、保护农民利益多作贡献。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农村面对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对新农村和谐建设产生重大的挑战。鉴于此,本文从社会和谐的视野来探讨农村治安目前状况及其理由,并提出农村社会治安的策略。合理认识解决农村治安理由具有重要作用,从实际操作层面来说,能够找出一套合理的方案,完善农村治安法律规制,为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农村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基础,进而推进社会和谐建设。
关键词 农村 治安理由 成因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曾国军,武昌理工学院文和谐社会背景下农村治安理由及其法律规制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7ctime.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法与外语学院法学专业201本科生。
1009-0592(2014)07-215-02

一、 当前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主要治安理由

(一)件仍然大量存在

纵观当下中国的农村环境,件在整个农村治安理由中依旧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尤其群体性刑事案件数量更是日趋增加,比如团伙盗窃案、聚众斗殴事件等屡见不鲜,甚有越演越烈的趋势,而严重危及基层的稳定,很大程度上给新农村治安秩序的平稳运转带来了极大冲击。尤其以青年为典型代表的新农村人因受不良文化侵蚀,诱使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致使大量刑事案件的不断发生,使其成为当下中国和谐新农村建设道路上的“拦路虎”。

(二) 农村治安力量薄弱及防卫体系构建不完善

在我国总人口中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大部分农村,尤其是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偏远地区或山区的农村,其治安力量极其薄弱,更谈不上治安防卫体系的合理构建和完善。受历史、地理环境、家族势力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农村生活环境长期复杂,人际关系面对着多方挑战。而在这些地区,其本身的治安储备相对匮乏,基层民警、治安巡逻等人员数量明显不足,且在基层治安防卫体系建设方面亟待改善。因此,就长期存在着农村治安混乱、社会矛盾尖锐并得不到有效制约和解决的症结。

(三)农村家庭暴力的“上演”仍无“降温”趋势

在现代物质文明高度发展,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现代化社会生活里,农村家庭暴力现象依旧严重。对于多数农村家庭来说,家庭暴力现象自出现以来没有所谓的“降温”趋势。可以说,农村家暴理由的存在对于当前新农村建设进程的有序推进造成极大的阻碍,愈演愈烈的家暴理由更是将严重化的治安理由地展现在建设和谐新农村的进程中,使得当前的政策和法律规范无法很好地应对,也延缓了和谐新农村治安建设进程的正常推进。

(四)农村“打工家庭”遭遇严重侵害

随着中国城乡贫富差距拉大,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致使严重的农村治安理由凸显:众多农村青壮年进入城市务工,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空巢老人”数量剧增。基于此,许多不法分子抓住了这个“良机”,大肆进行违法活动,对于防御能力本身较为薄弱的“打工家庭”及其弱势群体的生命权、财产权等进行侵犯。据统计,近些年来,由于农村家庭成员外出务工而导致财产权利等被违法分子严重侵害的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农村社会治安秩序的顺利运转受到了极大的破坏。

(五)违法犯罪分子披上封建迷信活动的“外衣”引起一系列新的农村治安理由

许多不法分子打着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旗号进行违法活动的理由一直存在,导致村民正常的生活秩序一直无法得以保障,构建美丽和谐新农村生活的理想蓝图一直难以实现。一些违法分子,利用农民迷信思想及其对封建宗教活动狂热追求的心理,表面上组织了一系列民间迷信活动,实质上是在隐饰其所进行的违法活动,进而侵犯农民的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权利,进而严重冲击了和谐新农村治安的稳定建设。

二、农村治安理由出现的成因

(一) 农民法律意识薄弱导致家族势力的不合理运用

其中最为突出的两点:其一,农民法律意识相当薄弱。对于新时期法律制度略知皮毛,大部分农民基本都是法盲。在复杂的生活环境下,农民由于法律意识薄弱而忽略通过法律途径来化解矛盾,然后直接使用暴力解决存在的矛盾和理由;其二,绝大部分农村人对于血缘关系,家族势力思想根深蒂固,并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当面对矛盾和冲突时,很多人都是直接下意识地动用家族势力解决自己当前的矛盾,而把这种家族团结的优良传统置于一种人多势众的尴尬位置。这不合理的处理手段直接地导致了一系列治安理由的引发和潜在冲突的升级。

(二)国家设施投入、法律规制、政策重视程度尚有欠缺

相比其他方面而言,国家在建设农村治安方面的投入甚少。具言之,其一,国家对于农村治安力量(民警,治安巡逻队人员等)和资金的投入,相关设施的投入存在比例失调的现象,没有合理配置资源和优化农村治安防卫结构;其二,在法律规范的规制方面存在严重缺失,由于很难提供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只能勉为其难地进行处理,得到的往往是一种不合理的处理结果;其三,国家重视程度不够,国家有关政策(如在行政村设立农村法律援助中心政策的推广等)对于农村治安建设的顾及不够周全。因此,农村治安理由频发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

(三)农民自身文化和道德素质相对较低

从农民自身因素上看:其一,农民文化水平较低。他们无法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对于法律存在以及自己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实质性的认识和权衡,甚至漠视法律的存在。其二,农民在道德文化素质方面的提高无所建树。很多人在面对矛盾时,使用暴力迅速解决,对于他人的人身安全全然不顾。有些农民甚至是因生性暴躁,长期做出家暴等令法律无法容忍的违法行为。其三,在思想方面:绝大部分农民迷信思想根深蒂固,将所谓的“神论”置于科学与法律之上。可想而知,现代科普知识和法律知识要打入农村“市场”是难上加难,而普及法律知识更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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