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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论数字出版法律制度构建及文化安全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9271 浏览:133091
论文导读: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信息化进程的推进,出版产业与网络技术、数字科技的融合速度不断加快,数字出版成为了未来出版业发展的主要方向,并表现出了巨大的发展潜力与强劲的势头。数字出版已成为新闻出版的新增点与重要推动力。为了进一步保障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安全、快速发展以及文化安全,积极探究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构建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研究课题。
关键词 数字出版 法律制度 文化安全
作者简介:周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版权法务部。
1009-0592(2014)02-036-02
新闻出版作为我国文化产业的重要一部分,其在国家文化安全保护方面肩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随着改革开放的开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加剧,西方文化逐渐渗透、腐化。网络与科技在文化产业领域的深入发展,数字出版业的出现与发展,带来了文化产业形态与方向的重要变化。在数字出版大环境下,我国文化安全也面对极大挑战。站在文化安全的角度进一步探究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构建,作用重大。

一、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概念分析

目前来说,关于数字出版法律法规制度概念的定义为:调节数字出版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的统称,也是出版行政机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根本,具有规范性与强制性特点。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积极构建,最终是为了保护数字出版业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转。结合法律的适用范围与效力的差别以及立法机构程序制定的不同,可以有多重表现形式的数字出版法律法规,比如说,宪法条例、行政法规、法律制度、地方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等等。

二、现阶段我国数字出现法律制度的目前状况与不足

首先,缺乏统一化、规范化的产业标准。现阶段我国出版物的词表分类、信息分类、标识标准等基础较为薄弱,部分基础性标准仍不完善,数字出版质量堪忧,标点、错别字滥用现象严重。另外,我国的技术标准、出版物流标准以及网络出版标准存在很大盲区。在互联网领域中,严重缺失中文标准。与此同时,没有形成统一的数字标准,各个出版商之间缺乏沟通交流,造成了大量的信息浪费与荒置。
其次,现有的法律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现存的法律制度,指导性原则比较多,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还存在法律条文界定不清、法律条文模糊等理由,法律法规上的模糊、分歧,给数字出版实践带来了严重困难。
再次,现有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由于我国数字出版业务起步比较晚,但是,发展、增长速度比较快,不可避开的出现法律环境的滞后性、混乱性。关于数字出版版权的保护,还没有进行专门立法;关于技术措施的保护,现有条款内容简单、只是原则性指导,没有规定具体保护措施。另外,数字技术的发展推动了海量数据传播的可能,因而,海量授权对版权也提出了严重挑战。一对一模式无法有效满足海量授权要求,再加上高额的交易成本,会进一步提高数字产业的运营成本。上述理由都是法律制度所急需解决的理由,若再不采取措施,必定会对我国的文化安全产生影响。

三、数字出版法律法规制定原则分析

(一)效益原则

在制定相应法律制度时,必须全面考虑法律制度的效益,针对数字出版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对出版活动进行规范与调节,进一步实现高效率、高质量的生产,推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和谐发展。

(二)协调性原则

一方面,数字出版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相协调,与宪法的精神与原则保持统一,与经济、科技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相统一。一方面,不同种类的数字出版法律、制度,其在调节方式、调节内容、对象等方面也有不同点,但必须注意相互之间的协调性,避开出现重复、交叉、冲突等理由。

(三)立足国情

构建数字出版法律制度,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发展基础上,与社会发展的目标保持同步,与我国的政治情况、经济环境、科技水平、法律体系以及文化水平相协调。立足于发展中国家的实际,从国情与数字产业客观实际出发,把握好薄弱点与重点,积极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推动我国数字出版业的发展以及文化安全。

(四)前瞻性原则

前瞻性原则要求立法人员对于对数字出版活动有全面、充分的认识,站在发展性角度,预见出版发展新趋势以及可能出现的各种理由,充分展现立法工作的超前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信息的推进,各种冲突、矛盾将会不断出现,因此,立法不能满足于对现阶段各种活动与社会关系的调整,必须预见数字出版的发展变化,起指导作用。

(五)积极吸收借鉴

我国在数字出版法律制定上缺乏经验与理论指导,因此,需要积极吸收与借鉴国内外关于该方面的先进理论、经验,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数字出版的影响力、发展速度、传播能力会更加强大,必须立足实际、关于国际,加强与国际社会的接轨。

四、在文化安全角度积极构建数字出版法律制度

(一)推动数字化标准体系的建设力度

只有有了统一的标准体系,才能进一步规范数字出版业的发展以及信息资源的畅通。在进行数字化体系建设中,需要积极吸收国外等国家成功的经验与标准,进一步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加速与国际社会接轨。
加强政府的管理与协调,相关的各个政府部门必须明确职责、各司其职,避开重复管理的现象。与此同时,与数字标准专家、技术人员、企业等加强合作,结合现阶段国内外立法目前状况,着手于数字出现的生产环节、交换环节、流通环节、版权保护等环节,建立符合规范的标准化体系,积极营造公平、安全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积极将数字出版法律制度建设纳入政府日常工作日程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版产业将出版物通过市场形势向大众推广,直接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安全。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对我国文化安全带来了更大挑战。因此,在积极构建相应法律制度过程中,必须推动安全、长效文化保护机制的形成,加快相关法律制度的出台,建立健全完善的出版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文化安全保障体系。与此同时,在制定相关法律制度时,必须将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考虑对文化安全带来的影响。与此同时,对这些条文进行细化,提高可操作性。

(三)完善数字出版法律制度

首先,积极构建技术保护措施。虽然技术发展是比较缓慢的,但是技术措施能够快速投入使用。现阶段论文导读:
,依靠网络技术加强网络著作权侵权防范,成为了最有效、最直接的方式。对于技术保护措施的规定,可积极借鉴美国的相关法律体系。
其次,积极完善著作权疏通渠道。积极完善著作权方面的立法,加强对其性质、权利、义务等界定,成立相应的行业组织协会,进一步推动数字出版业的健康发展。
再次,加强版权、授权许可与认证等方面的制度建设,积极建立出版认证机制。与此同时,把握版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机制,充分考虑使用人权、传播人员、创作人员的利益,加强对数字保护的适当制约,从而实现公众利益与作者利益的双赢发展。

(四)加强多部门合作力度,提高文化保护力度

相比于传统的出版业务,数字出版需要更多部门的协调管理与宏观调整,在法律法规的制定方面、政策的出台执行方面,需要加强多部门的联合。在数字出版业发展以及法律制度制定过程中,必须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时刻保持文化安全理念,适度的、有选择性的输入与引出文化资本。在与外商投资合作中,还需加强与门、经济部门的合作,进一步审批核查外国的文化资本,最大限度降低其对国民理念与文化产业的影响。

(五)积极构建安全体系标准,积极培育新型市场主体

要想进一步保护我国的文化产安全,必须从内部着手,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安全结构体系。针对现阶段恶性竞争、战、同质化现象严重等实际情况,积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指导良性市场平台的形成。为了更好的保护文化安全,必须加快出版物市场以及主体的培育,并进行适当的政策倾斜。比如说,提高版权使用费,进一步预防国外数字媒体的侵蚀。我国出版物能否在市场上保持主导地位,会对我国文化安全与意识形态产生直接影响。
综上所述,本文针对我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构建及文化安全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开始入手分析,着手现阶段我国数字出现法律制度的目前状况与不足,从五个方面:推动数字化标准体系的建设力度,积极将数字出版法律制度建设纳入政府日常工作日程,完善数字出版法律制度,加强多部门合作力度,积极培育新型市场主体,详细论述了在文化安全角度积极构建数字出版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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