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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价值及其限制法律深思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0904 浏览:45992
论文导读:自由权已经获得共识,而且该权利的入宪是国家、社会化的重要标志,本文通过阐释的涵义,引发对该定义的深思,又有通过论述该权利对于人类的发展所承担的重大作用,但同时清醒的认识到了权利的行使不是无边无际的。这对于公民如何行使具有现实的借鉴作用。【关键词】,隐私权,的限制,
【摘 要】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 世界人权公约和各国宪法都普遍对该权利进行了规定,公民正当的行使权已经获得共识,而且该权利的入宪是国家、社会化的重要标志,本文通过阐释的涵义,引发对该定义的深思,又有通过论述该权利对于人类的发展所承担的重大作用,但同时清醒的认识到了权利的行使不是无边无际的。这对于公民如何行使具有现实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隐私权,的限制,
一、的概念
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 世界人权公约和各国的宪法 都普遍对该权利进行了规定并予以维护。《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 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持有主张, 不受干涉,第2款表明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 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 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同样我国《宪法》第35条也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的自由。但对于什么是呢,我们不妨来从新认识一下,可能不同的宪法教科书或学术论著对的称谓都不太一致,关于的涵义,在此试举一些学者对概念的表述。
有学者认为“是指公民享有以语言、文字、图画等方式表达对国家管理、经济建设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以及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的自由。” 有学者认为“表达自由也称或意见自由,是指将自己的意见、思想、主张向外界发表的自由,除了宪法通常列举的言论、出版以及集会、结社的自由外,广泛涉及电影、电视、广播、戏剧、绘画、雕刻、摄影等文化艺术领域,也与采访、报道以及知情权等密切相关” 还有学者认为“是‘表达自由’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

二、公民享有权利的作用

(一)有助于人们增进知识和追求真理

马克思曾说过:“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 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 真理是客观存在的规律,一切事物处于不断运动、变化、发展的,这样就使得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一定的区域内对真理的探求总是无法达到穷尽的,这也是每个人所摆脱不了的局限性。每个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但整个生命共同体对知识及真理的追求是无限的,所以如果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去探寻世界,发现真理,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观点与认识,真理将会在与谬误的不断碰撞中为公众所发现。而且密尔在《论自由》中讲述了意见自由同真理的关系,“假如那意见是对的, 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 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 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

(二)让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讨论、监督政府,有助于建立清明政治。

如果公民享有最大限度的权利,那么就可以通过其他人行使该权利而获得自己所需的信息,就可以了解国家和社会所面对的具体理由,从而发表自己的观点或意见,这些观点、意见的聚集必将形成民意,这样执政者在决策的时候必定会以一定的民意为基础,否则决策将失去群众支持、人民拥护。对决策者而言是不可或缺的,那些忽视民情、民意的政策必将不得人心。此外,可以确保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经常性行使批评、倡议、检举等权利,任何一个开放的清明的政治国家,都应该把作为建立和健全政治制度的重要步骤。在一个的国家,或许公民总是批评、责难政府,或者总是对国家的政策或法律“指手画脚”,但是这样的政府往往能够长久的存活下去,人民对它很满意,而专制的国家则是人民总是顺从决策者的意思,决策者总是正确的,社会中没有反对的声音。但是这样的国家却积怨很重,矛盾一触即发。其实道理很简单,没有就无法发挥公民对政府机构进行批评、监督和制约的作用,无法维护和提高政府机构工作人员的自律意识。总之更大胆的放宽公民权,允许公民通过各种方式或渠道发表见解,进言献策,使国家更多的汲取智慧,进而有利于政治化。

(三)是维持和保证社会稳定的必由之路

为人们宣泄内心的不满提供了可能,国家的政策、路线虽然是集思广益的结果,但不可能让每个人都满意,决策往往是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意志,所以就必须让有意见的人自由的抒发内心的不满,这是即是的表现,更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定选择。另外,更是为以理性、和平的手段变革政治、经济、法律及社会制度创造了条件,可能会带来思想上的混乱或社会的不稳定,但是这不足以成为论自由的托辞,更何况,如果社会中本来就有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时,就应该让公民说出来,让舆论进行热议,从而为变革提供舆论支持和智力保障,确保一种社会的进步不会以牺牲社会的稳定大局为代价。从历史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出,镇压言论制约思想的国度往往会导致社会的革命和动荡,接踵而至的也就是式的暴力革命,结果必定引起社会的大动荡。

(四)有助于保障个人的尊严,维护和推动自我价值实现与全面发展

如果一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仍不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思表达意愿,那么这个人不属于严格作用上的意思自治主体,作一个独立自主的人他并不能享受到行使自由表达权而获得满足。这是否定一个人的人格尊严,是对人性的压制,也是不人道行为。我们都知道人在谋求自我存活和发展的时候,必定会为自己的利益而抗争,如果正当的表达自己的需求,而且得到赞成和满足,那么必定会产生一种成就感和自信心,也是一个正常的自由人被看做拥有平常理性的标志、象征。 “人即便甘于服从, 也是为了换取可能的自由。” 因为自由是人生而具有的属性,自由是人们存活和发展渴望, “人有了自由,在主观上,就会精神振奋,激发智慧,努力使自己的智力和体力论文导读:
得到全面而充分的发挥;在客观上,影响和制约其能力发挥的否定性因素就会大大减少甚至消失,人就能自由的行动。” 然而人们只有首先能够自由表达自己意愿才谈得上自由发展,才能拥有实现自我的动力,如果连一个想自由表达观点的环境都不具备,个人的全面发展或许将成为海市蜃楼。是如此的重中之重,所以密尔还把它称之为人类的精神福利

三、限制的必要性分析

(一)对的必要限制并不在于论本身,而是在于实现这种自由。

我们都知道为了让法律得到更好的实行,都创制了一些惩罚违反规定的条款,其实这些惩罚只是一种手段而已,其目的最终就是维护一种更大利益,惩罚并不是终极目标,而是帮助其他人实现权利。例如刑法中的刑事责任的存在,它并不是仅仅出于报复犯罪分子,而是在帮助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引导犯罪分子从新做人,更重要的目的是通过限制来达到维护社会和谐的木的。约翰.洛克曾指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 而是维护和扩大自由。”

(二)对的必要限制是保证权利不被滥用的需要。

作为一种权利的存在形式,必定会受到偏爱。然而它又不同于一般的权利,以语言的形式得以行使的权存在着天然的不易受限制的属性,所以给予限制,防止滥用才是反向保证的重要路径。“康德认为,人有理性和感性两重性,一个人和别人相处时,他必定会受到感性的影响而滥用自己的自由。
作者简介:牛红亮,生于1989年6月,河南商丘人,2012年毕业于郑州轻工业学院法学专业,现就职于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