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查重: 大雅 万方 维普 turnitin paperpass

简论劳动法律与人力资源管理相互关系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1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715 浏览:22643
论文导读:
[提要] 本文的研究重点是劳动法律和人力资源管理相互关系,首先阐述两者的社会属性,同时分析两种理论的相互关系,最后提出两者之间应当理清的三个关系。
关键词:劳动法律;人力资源管理;相互关系
:A
收录日期:2014年9月30日
通常而言,劳动法律的功能是纠正存在的不正当的隶属生产关系,但是劳动法律不应当转变在经济活动中的从属属性,因此劳动法律应当把握一定的尺度,确保不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企业要通过增强其责任感,同时加强对于工会的管理,保证劳动法律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和谐相处。

一、劳动法律与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的社会属性

(一)劳动法律定义为“劳”。劳资冲突可以概括为保护劳动者原则,这种理论的重点是强调劳动法的独立位置,应当和相关的民法区别分开,并且对于劳动法的理解,应当从侵权立法的作用上入手,重点突出劳动法中的“劳”的特点。学者认为,劳动法的设定把雇主设定在了一个侵害劳动者权利、引发劳资冲突的角度上来进行的,因此劳动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把劳动者和雇主放在了一个不平等的位置上,对于雇主的限制要多于保护。
(二)人力资源定义为“资”。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为了加强对于企业内部资源的优化而采用的一种管理方式,把人力资源定义为“资”的思维相当于站在了资方的立场上,这是从人力资源角度进行劳动评价时得出了结论。从劳动法律上理解来看,劳动法被看成了工人管理法,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也有学者认为以人力资源管理理论来评价劳动法,形成了对劳动法的挑战,这种评价方式是有利于雇主方的。

二、劳动法律与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相互关系

(一)是否可以用人力资源管理理论来评价劳动法。部分学者认为中国的人力资源管理应当在劳动合同法的规范下进一步开展,避开人力资源管理对劳动者权利的侵犯,同时也不能使用人力资源的管理理念来评价劳动法律中的相关法律条文,这是一种唱衰人力资源管理的理论。劳动法应当具有学科的优势地位,在评价地位上其高于人力资源管理,在实际的企业管理中不能用人力资源管理来评价劳动法。但是这种观念具有一定的狭隘性,完全忽视了人力资源管理的学科地位,忽略了管理和法律之间的界限。当前,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之间竞争的核心是人才的竞争,因此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其人力资源管理至关重要,如果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只是单纯的强调劳动法律中的条文规定,忽视了人力资源管理对于企业资源的优化作用,就会造成企业竞争力的下降。
(二)是否可以用人力资源管理作为劳动法指导思想。有些学者认为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协调劳动关系,同时对企业内部的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从而提供人力资源管理的效果,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追求人力资源管理不仅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也可在一定程度上与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目标相容。在现代的人力资源管理中,员工的社会地位是重于企业理论的,因此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在激烈竞争中站稳脚跟的关键,此外充分开发、利用智力资本是企业强大的竞争利器,对员工的使用应当与培训、开发相结合等等。这些观点已与劳动关系理论的追求趋同。可见,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具有作为劳动合同立法指导理论的可行性。劳动合同法既是劳动关系协调法,又是人力资源配置法”观点的核心,是将“劳动关系协调法”改造成“人力资源配置法”。其用意是要将企业应当作为管理科学的内容直接规定为法律义务。

三、劳动法律和人力资源管理应当理清的三个关系

(一)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不应相互替代。在劳动法律和人力资源管理的研究中应当分清楚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的不可取代性,道德责任是指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的道德规范,为员工的根本利益着想,同时为社会做出贡献,而企业的法律责任不仅有具体的内容和履行上的要求,而且对怠于或拒不履行也有否定性的法律评价和相应的法律补救,因此它实际上是对义务人的硬约束。企业的本质目的是追求利润,但是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其人力资源管理应当在符合劳动法律的基础上,同时并承担其为员工谋取福利的责任。
(二)公权干预与私权规范要有合理的界限。我国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产权结构中私有财产的比例不断增大,同时经营权也逐渐的市场化,旧的经济体制已经不复存在,新的体制还有待完善,这种权利的真空也对劳动法律和人力资源管理的相互关系处理带来了影响。劳动法律是私法和公法共同创造出来的,其主要的功能是为人力资源管理提供一个底线,其中的一些强制性规定应当为人力资源管理形成约束,但是在人力资源管理中要保留一定的任意性,突出管理的功能,最重要的是处理好公权干预和私权规范的关系。
(三)国家本位与社会本位不应混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中国的劳动合同在立法时,不可避开地会存在一定的理由,忽视了部分弱势群体的利益,使其没有享受到应得的利益,从而引发了不满情绪。因此,在劳动法律的立法时要摆正国家本位和社会本位的关系,处理好保护劳动者和企业利益的关系,适度地运用国家强制力对人力资源管理进行管制。
四、总结
总之,在劳动法律的起草过程中,出现了劳动法律和人力资源管理的社会属性和相互关系的争论。其争论的焦点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能否用劳动法来否认人力资源管理的存在;二是人力资源管理能否作为劳动法的指导思想。劳动法律和人力资源管理之间的争论正是反映了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之间的相互作用,两者之间的社会地位、国家地位不应当混淆。
主要参考文献:
[1]王颖.劳动法律与人力资源管理的关系探究[J].社保之窗,2012.
[2]董保华.劳动法律与人力资源管理的关系[J].名家视点,2009.8.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gjflw/lw46288.html上一论文:简论民法解释学的法律漏洞补充功能与立法论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