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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文本中“法”设置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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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要:“法的目录”是指按一定次序排列的法的篇章名目。立法者在法律文本中设置“法的目录”,便于人们了解法的结法律文本中“法的目录”设置论析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构框架、内在逻辑以及查找与运用。其设置的基本依据主要在于法的效力等级以及法的条款数量。在现行法律文本中,“法的目录”设置存在设置依据不明确、标准不统

一、详略不当等理由,立法者需在设置依据、标准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化,完善其设置。

关键词:法律文本;“法的目录”;法的效力;法的条款;设置依据
1000—5242(2014)03—0087—06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文本中,“法的目录”设置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但又不是所有法律文本结构都具备的要素。什么样的法律文本需要设置“法的目录”,什么样的法律文本无须设置“法的目录”,法律文本设置“法的目录”功能是什么,立法机关如何对“法的目录”设置进行规范,我们认为是值得探讨的理由。

一、“法的目录”范畴界定

“目录”一词常见于文献学、目录学、图书馆学之中,常与图书一词连用。“目录”是“目”与“录”的合称,各有其含义。“目”者,一切事物之名称、名目之谓也。《小尔雅·广诂》释“目”为“要也”,所以在一般文献中,“目”则与“纲要”、“纲目”、“要目”、“大要”意思一样。“录”有记载、抄写、记录、登录的多种作用,最早用于财物名称之记录。《周礼·天官·职币》记载:“皆辨其物而奠其录。”清代孙诒让在《正义》文中释:“凡财物之名数,具于簿籍,故通谓之录。”“目录”的合用,最早见于西汉刘歆、刘向编成的《七略》中,记载有“《尚书》有青丝编目录”。后《汉书·艺文志·序》记载:“每一书记,辄条其篇目,撮其旨意,录而奏之。”《汉书·叙传》中记载有“爰著目录,略叙洪烈,述艺文志第十”。
对“目录”一词的解释,最早见于近代学者姚名达所著《中国目录学史》:“遍辨其名之谓目,详定其次为之录,有多数之名目具有一定次序谓‘目录’。”后来,目录学、文献学以及图书馆学都在此定义基础上,界定“目录”的含义为“著录一批相关文献并按照一定的次序编排而成的一种揭示与报导文献的工具”。
目录不仅仅适用于图书,广义的目录还包括商品(物品)目录、广告目录、工商企业名录等。“法的目录”也是一种目录,与图书目录有相似的地方。关于“法的目录”,有学者这样界定:“法的目录(或称提要等),是指按一定次序排列的法的篇章名目。”根据以上关于“目录”含义之理解,法的“目”是指法的卷、篇、章、节的设置,法的“录”是指组成法的卷、篇、章、节的具体标题,而“法的目录”是指由法的卷、篇、章、节形式及其具体标题(或题目)组成的纲要体系结构。例如,现行宪法设置了序言与四章结构,每一章都有标题。如果有必要在章下面分节,则节的形式与标题也构成目录的组成部分。现行宪法中只有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分为七节,每节都有对应的标题,其他章下面没有设“节”的形式,则无须在目录中显示。
“法的目录”与一般性的图书目录有相似的地方,都具备章、节形式,而且也具备章、节所涵盖的标题内容。但是它也有与一般性的图书目录不同的地方:在图书目录中还有章、节及其标题所在具体位置的页码显示,而“法的目录”中并没有具体标出章、节及其标题内容所在法律文本中的具体位置。这样的差别,理由就在于二者设置的作用、目的及其功用有所不同。

二、法律文本中“法的目录”设置的功用

目录设置有什么功用或目的?清代史学家、目录学家章学诚在《校雠通义·叙》中提出目录的作用是“辨章学术,考镜源流”。俞嘉锡先生在《目录学发微》中对目录的功用作了如下概括:“一日,以目录著录之有无,断书之真伪。二日,用目录书考古书篇目之分合。三日,以目录书著录之部次,定古书之性质。四日,因目录访求阙佚。五日,以目录考亡佚之书。六日,以目录书所载姓名卷数,考古书之真伪。”这两位学者关于目录功用的描述是指古典文献学作用上的目录功能。在图书馆学作用上,图书目录设置的功用在于“提示馆藏文献的内容特征和外表形式特征。具体地讲,图书馆目录可以反映馆藏文献中某一特定题名的文献及其不同版本;反映馆藏文献中某一特定责任者的文献情况;反映馆藏文献中某一知识门类的所有文献;反映图书馆的不同地点”。
“法的目录”设置功用是什么呢?有学者认为:“一是便于对法律、法规的整体结构和基本内容的了解与掌握;二是便于人们在使用法律法规时查找内容方便。”还有学者认为,法律文本中“法的目录”设置,“主要作用是便于人们从整体上把握该法规的基本内容,了解法规的基本结构,查阅相关的内容,也方便对法的研究”。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文本来看,仅有部分法律法规设有目录。根据统计,截至2011年11月31日,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在仍然有效的245份法律文件中,有172件设置有目录,有73件没有设置目录,设置目录的比例占到70%。但法律以下的法规范性文件,不论是行政法规还是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设置目录的比例都很小,甚至达不到10%。因此,在我国法律文本中,“法的目录”设置并不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这种现象是不是就说明了设置“法的目录”没有必要,或者说其价值或作用不大?
“法的目录”与“法的名称”、“法的题注”有所不同,“法的名称”、“法的题注”是任何法规范性文件都具备的,也是法的结构形式中不可缺少的要素。“法的目录”并不是法的结构形式中必不可少的要素,但这不意味着它不重要。正如我们前面考察古典文献学、图书馆学以及目录学对“目录”功能的认识一样,既然设置“法的目录”,它就有作用,但这种作用仅是认识论作用上或建构作用上的。
“法的目录”认识论作用上的功能在于:一是它可以帮助人们了解法的结构框架,从而通过这种框架达到对法的内容的整体把握;二是通过法的目录,人们能够把握一个法律文本的逻辑结构;三是通过目录,人们学习、运用法律文本更加便利,或者说查找起来更加方便。如果法律文本条文比较少,这种功能完全可以通过阅读文本来实现。也就是说,在法律条款比较少的法律文本论文导读:看价值不大。法律文本中“法的目录”设置论析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法律文本中“法的目录”设置论析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法律文本中“法的目录”设置论析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上一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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