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查重: 大雅 万方 维普 turnitin paperpass

简论生态文明建设中利益协调法律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826 浏览:9495
论文导读:的价值取向,是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和谐发展的环境秩序。生态文明秩序观使法律着眼于人类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关注人与自然之间的有序性,并尽人类所能去维护和恢复这种有序性,在承认生态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外,也承认了生态自身的内在价值和生态效益,通过法律调整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把利益冲突和利益损失尽量降低
内容摘要:生态文明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战略布局,表明生态文明建设事关小康社会建成和现代化的实现。生态文明在不限制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正视、保障生态利益,实现社会永续发展,这需要跳出传统利益格局,重新协调相关利益。建设生态文明,法律作为利益均衡的“调节器”首当其冲。文章从法律的视角首先分析了法制化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进而分析了在生态文明建设中,通过利益协调实现的秩序、公平法律价值;生态文明建设中,利益协调应遵循的法律原则,最后,提出利益协调中立法理念及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中的制度建构思路。
关键词:生态文明 利益协调 法律价值 法律原则
生态文明建设中法制的重要保障作用

(一)利益协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提基础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日益认识到生态环境对存活和发展的重要性,这种需要发展到一定程度,使生态利益具有了自己的利益空间,在文明形态上体现为生态文明。在其他文明形态中,人类需求的无限性和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导致人类社会时常有生态公益与经济公益、生态私益、经济私益间的冲突。社会由许多相互竞争的“利益”构成,对这些利益造成的冲突如果不能加以约束,就会导致动乱和无政府状态。生态文明不仅肯定、保障生态利益,还提出在保障生态利益的基础上融合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使各种利益形态都能得到均衡、优化,以获得社会、生态的良性发展。因此,利益协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提和基础,生态文明是通过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达到经济、社会、生态的和谐发展,形成多赢局面。
当前,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报告中都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报告均体现了必须提高生态应有利益,尊重自然发展规律,重新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利益均衡,才能满足自然环境对人类的需求,从而达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相处,人类文明才能持续。

(二)法律是协调利益的有力武器

在社会关系中,利益的实质是一种矛盾。马克思主义观点认为“在物质化的人的世界里,人与人之间的对立,人与群之间的对立,以至于人与社会之间的对立,都最终由利益所引起,都是一种利益的对立”。在长期的工业文明发展过程中,我们一切都是以经济利益为重心,造成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社会利益失衡局面,进而影响人与人之间、利益和代际之间的利益冲突,阻碍了生态文明和社会和谐。
法律对人的作用就是保障和满足人的需要。当物质生活达到一定水平,生态利益就凸显出来,人们的环境利益受到损害时,法治社会的最佳选择就是要求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对生态利益加以保护。德国法学家赫克说过:“法律不仅仅是一个逻辑结构,而是各种利益矛盾的平衡”。因此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法律通过对生态利益、经济利益、存活利益、发展利益进行确认、维护、限制和分配,完成其社会制约的基本使命。在多元化利益并存与冲突的社会,法律是作为社会衡平多元利益的首选权威性工具,法律通过确立、保护多种利益而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形成具体法律制度。因此,生态利益的法律化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利益协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定要求。
生态文明建设中利益协调实现的法律价值
(一)秩序
秩序是人类存活发展的基础和条件,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秩序和自然秩序中。这里的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运动、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它的基本特征。人们长期对资源的无序掠夺导致自然生态秩序的混乱,进而导致人与人及人与自然之间秩序的紊乱。而传统的法学理论认为法律追求的是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包括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经济秩序、政治秩序、文化秩序、行政管理秩序和其他社会公共秩序,但不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秩序,即环境秩序。生态文明追求的秩序是在维护人与人之间社会秩序和谐的同时,把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自然秩序作为法律的价值取向,是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和谐发展的环境秩序。
生态文明秩序观使法律着眼于人类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关注人与自然之间的有序性,并尽人类所能去维护和恢复这种有序性,在承认生态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外,也承认了生态自身的内在价值和生态效益,通过法律调整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把利益冲突和利益损失尽量降低最少化,收益尽量增大最大化,达到经济、社会、环境和谐有序发展。
(二)公平
公平是法律价值之一,为实现社会公平,法律必须充分保障个人权利。耶林指出权利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利益,对生态利益进行保护就是对环境的公平。生态文明建设中,没有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权利义务的公平分配,就不会有和谐发展、永续发展的基础,利益冲突仍会存在。生态公平主要指在环境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上,所有主体一律平等,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任何主体环境利益受到侵害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任何主体违反环境义务的行为都要及时有效地纠正和处罚。
生态文明建设中利益协调的法律原生态文明建设中利益协调的法律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则

(一)同质共生利益最大化原则

利益最大化原则既是法律调整原则,又是一种社会准则和道德规范。该原则适用于非对抗性利益冲突,因为利益有冲突性一面,也存在共生特质,这就为利益最大化提供了可能。
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均为人类的存活和生活质量要求,是同质同源的,共生为人类的基本利益。生态公益和经济公益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政治理念,生态公益有赖于经济良好的发展,而经济发展也依赖于承载范围内的自然生态,并由此带来个人的私益,当这些利益在协调均衡状态时,就实现了利益最大化。

(二)紧缺利益优先原则

紧缺利益优先原则把最必要的利益作为利益协调均衡的调整原则。人类需求的层次性决定了利益的层次化,经济利益表现出更多的私益性、短期性,而生态利益具有更多的公益性、长期性特点。在不同发展阶段,紧缺利益表现形式不一样,在经济发达的生态文明小康社会,人们更重视生态环境质量,存活环境质量的改善是紧缺利益。在经济不发达时期,人们温饱理由没有解决条件下,存活利益紧迫于生态利益。因此对于立法者而言,基于公平在立法论文导读:或制度设计中应优先考虑最紧缺利益。生态文明建设中利益协调的法律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上一页12
或制度设计中应优先考虑最紧缺利益。生态文明建设中利益协调的法律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GetFullDomain}提供,转载请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