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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职业教育关系剖析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495 浏览:19569
论文导读:本“法科大学院”制更是对传统法学教育与职业教育模式的改革,摒弃了传统的法学教育培养“法律通才”的方式,注重法律职业教育的开展,树立了“知识型职业”教育的理念。(五)法律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的关系美国法律职业继续教育受法律保护,律师在职业过程中每年必须接受时间不等的法律职业继续教育。在英国,获得从业资格
摘要:作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代表,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的法律职业教育各具特色,形成了风格迥异,且又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法律职业教育体系,在这些职业教育体系背后隐含着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准入、法律实践、传统法律职业教育、法律职业继续教育之间的矛盾与内在的关联性,透过这些矛盾与关系我们可以发现我国法律职业教育中存在的一些理由,并从中得到一些深思与启迪,改革现有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提高法律职业教育的质量与水平。
关键词:国外;法律职业教育;比较
1009-4156(2013)11—156-03
法治社会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更需要具有较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法律职业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的法律职业教育发展为我们提供了解读法律职业教育诸多关系的路径。

一、国外法律职业教育的关系剖析

(一)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教育的关系

除美国之外,英国、德国、日本都存在法学本科阶段的教育。因此,美国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教育是并行的,学生在“法学院”接受理论教育与职业教育,学生在结束“法学院”的学习后获得法律博士(JD)学位,并获得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英国、德国、日本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教育之间存在着并行与衔接的关系,除了法学本科教育阶段的涉及的法律职业教育,英国、德国、日本法学本科毕业生和非法学本科毕业生进入法律职能部门之前,都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职业教育与培训。

(二)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律职业准入的关系

司法考试是各国法律职业准入的标准之一,除英国之外,美国、德国、日本都有统一的司法考试。但不同的是,各国在限定法律职法律职业教育关系剖析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7ctime.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业准入标准时又附加了其他限定条件。美国规定只有“法学院”的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从事法律职业。英国虽然没有统一的司法考试,但学生进人律师行业,都要完成相应的职业课程,并通过考试。非法学本科毕业的学生通过“转换课程”的学习,也可以进入到职业教育课程的学习当中,在通过相应的考试后从事法律职业。德国法学本科毕业生从事法律职业,要通过两次考试,通过第一次考试完成相应的见习可以成为律师,或者从事其他与法律职业相关的工作,想要成为法官则要通过第二次考试,且通过率很低。对于低层次的法律从业人员则有高等行政学院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定向培养。日本只有“法科大学院”毕业的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法科大学院”毕业的学生既包括法学本科毕业生也包括非法学本科毕业生。

(三)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律实践的关系

美国法律职业教育课程标准规定了学生参加法律实践的时间与内容,法律实践的地点与形式多种多样,并不受限。英国、德国、日本除了法学本科教育中的部分法律实践课程,对法律职业教育中的法律实践有着不同的规定。英国的法律职业教育直接在律师事务所进行,所以学生根据拟任职位的不同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批准的法律场所完成1—2年时间不等的实习。《德国法官法》规定学生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在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后进人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立法机关、工会、国际组织等机构完成2年的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其毕业高校所在的州高等法院管理。日本“法科大学院”毕业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后要进入隶属于最高法院的司法研究修所完成1年实习,同时,学生在“法科大学院”也接受类似于美国“法学院”的各种法律实践教育,参加各种法律实践活动。

(四)法律职业教育与传统法律职业教育的关系

国外法律职业教育的发展大都经过了漫长的改革与探索,美国法学教育来源于法学学士教育,20世纪60年起,“法学院”才开始法律职业博士教育。传统的英国法律教育以职业教育为主,律师会馆也由此成为剑桥、牛津之外的“第三所大学”。19世纪后,改革的推进,律师会馆教育职能逐渐减退,大学法律教育的规模则不断壮大。2003年7月,德国颁布了《法学教育改革法》,修订了《德国法官法》与《联邦律师条例》,进行了一些列的改革,从培养目标、课程设置、考试制度、学位制度到见习制度,德国法学教育力图实现真正作用上的“双轨制”。日本“法科大学院”制更是对传统法学教育与职业教育模式的改革,摒弃了传统的法学教育培养“法律通才”的方式,注重法律职业教育的开展,树立了“知识型职业”教育的理念。

(五)法律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的关系

美国法律职业继续教育受法律保护,律师在职业过程中每年必须接受时间不等的法律职业继续教育。在英国,获得从业资格的律师在其整个职业生涯中都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德国在联邦和州都有培训基地。联邦司法部和各州司法局每年都有一个培训计划,由法官和检察官自愿报名。培训时间一般在两周左右,内容不固定,一般是新法培训和审判实践中的新理由或带有普遍性理由的研讨。日本律师联合会(简称JFBA),针对本国律师的管理也开展了各种各样的继续教育模式,包括特别培训(现场直播培训)、暑期培训、网上培训、职业道德培训、针对新注册律师的培训等等,以保持律师职业水平提升。

二、我国法律职业教育的目前状况

(一)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教育的分离

我国法学教育也始于本科阶段,法学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教育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延伸属于“学术型”研究生教育,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为非法学本科毕业的学生开设,属于“专业型”研究生教育。因此,从教育体系上看,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联结是缺失的。为转变我国法学教育过于注重学术性的理由,凸显法律职业教育的重要性,目前,各大法学院校都加强了职业能力的教育,从培养目标、课程体制、教学策略等多方面力图实现法学理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并行。但我国法学教育的起点是法学本科教育,学生的职业能力很难达到法律职业的要求。而硕士研究生阶段的法学教育则仍然由各大法学院校完成,其定位摇摆于“学术型”与“专业型”之间。同时,也没有独立的法律职业教育体系来承担相应的职业教育职能。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教育基本是分离的。(二)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律职业准入标准的错位论文导读:间的管理、评价与考核,没有将学生的法律实践活动列为工作经验的—部分,或者职业准入的一部分。(四)法律职业教育与传统法律职业教育的混淆我国传统法律职业教育模式比较混乱,除了部分法学院校的法律职业教育,各法律职业团体纷纷开办了自己的职业学校,人民法院有自己的业余大学和法官培训中心,人民检察院有自己的检察

2002年,我国推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就可以从事律师职业,进入法院、检察院工作,或者从事其他法律相关工作。对于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律职业准入的关系并没有明确的限定,加之司法考试内容重理论轻实践的弊端,因此,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律职业准入之间是错位的。这也是我国法律职业教育体系不能有效建立的理由之一。

(三)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律实践的断裂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法律实践作为课程体系的一部分由法学院校来组织安排,这与美国法学教育似乎有着相似的地方,但我国法制体系、历史传统、教育体制都不同于美国,因此,学生在法学教育阶段的法律实践效果并不理想,学生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也略显不足。我国规定获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后获得律师执业证书才可以从事律师职业,法院、检察院和其他工作部门虽然在职业准入时也要求了一定的工作经验时限,但并没有专门、独立的组织机构负责学生法律实践期间的管理、评价与考核,没有将学生的法律实践活动列为工作经验的—部分,或者职业准入的一部分。

(四)法律职业教育与传统法律职业教育的混淆

我国传统法律职业教育模式比较混乱,除了部分法学院校的法律职业教育,各法律职业团体纷纷开办了自己的职业学校,人民法院有自己的业余大学和法官培训中心,人民检察院有自己的检察官学院,律师协会有律师培训中心,司法部有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另外,还有许多其他各种司法学校、律师函授中心。这种法律职业教育层次定位不统一,培养对象人员构成复杂,培养主体的师资力量差异较大,培养内容以“职业培训”、理论学习为主;培养模式也比较单一,主要是讲授式的教育方式。这种传统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与国外高层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相比较就显得层次过低,且与法学教育的关联性不强。

(五)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律职业继续教育的独立

法律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之间是密切关联的,法律职业的特点决定了法律职业从业者必须接受专门性的职业培训,而且这种培训应该是终身的。目前,我国法律职业培训分成三种类型:任职培训、晋级培训、续职培训。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分别对法官、检察官进行法律职业继续教育。全国律师协会《律师继续教育管理规则(草案)》规定由律师事务所负责律师继续教育工作。律师可以选择不同层级的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必须完成每年不得少于40小时律师继续教育学习,否则无法通过律师执业证书年检。此外,其他职能部门也有一些相应的法律继续教育组织机构。但是,由于法律职业教育的缺失,我国法律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也较为分散,没有统一的组织管理机构负责相应的职业培训管理,职业培训的水平参差不齐,监管力度也不强,继续教育并没有作为法律职业教育的有效延伸,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原有基础上得以深入与升华。

三、国外法律职业教育的启迪

基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以及思想观念、文化传统、发展历史与国情等的不同,我国法律职业教育与国外法律职业教育有着许多不同的地方,但就教育目标本身而言,其本质应该是相通的,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迪与深思。

(一)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教育之间应该是并行与衔接的关系

国外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教育之间的博弈存在已久,虽然各国都在加大法律职业教育的比重,但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教育的关系也需要区别对待。因此,基于目前状况,我们可以借鉴日本法学教育的经验,保留法学本科教育的基础教育部分,并在法学本科教育阶段融入相应的法律职业教育课程,实现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教育的并行。同时,借鉴日本“法科大学院”制法律职业教育的模式,设立法科研究生阶段的独立的职业教育体系,而不是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由研究生院与二级学院共同培养的教育模式。实现法学本科教育与职业教育的有效衔接,在完成本科阶段基础理论教育和基本技能训练的基础上,进入职业教育阶段,并结合中国国情与美国的经验,授予相应的学位,在学历层次上确保这种高级职业教育的级别与水平法律职业教育关系剖析相关论文由www.7ctime.com收集,如需论文.。

(二)法律职业教育应该成为法律职业准入的前提与标准

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律职业准入之间存在必定的关联性,法律职业教育应该成为法律职业准入的前提与标准。国外法律职业的准人除了通过司法考试或者相关考试的规定,还限定了进入法律职业必须完成相应法律职业教育的规定,甚至司法考试的内容也日益凸显法律实践的部分。因此,我国必须转变目前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律职业准入断裂的目前状况,建立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律职业准入之间的必定联结,使其成为法律职业准入的前提与标准。当然,它的前提是法律职业教育教育体系的建立,这就需要整改司法改革的有效推进,包括法律职业准入标准的改革、司法考试内容的改革、法律职业教育的改革等。

(三)法律职业教育应该与法律实践密切联合并保持一定的独立性

法律实践在法律职业教育的中的地位显而易见,为凸显它的重要性,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法律职业教育的经验,明确规定学生接受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教育的同时,或者之后,必须到法律实务部门参加法律实践,并规定相应的时限与内容,建立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律实践的密切联合。同时,建立独立的法律实践活动管理机构,通过第三方的管理监督、管理、考核学生的法律实践活动,避开学校管理与法律实务部门管理的缺失与滞后,保障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律实践联合的有效延续与发展。

(四)法律职业教育应该对传统法律职业教育模式进行扬弃与超越

法律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前教育与职业后教育部分,并不只是职业后的培训,它应该是一种高层次的职业教育,国外法律职业教育大都建立在本科教育的基础之上,并且是在进入法律职业之前,对职业能力的要求也较高,层次定位较高。因此,我们要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有机结合的基础之上,建立职业前教育与职业后教育相统一的法律职业教育体系。整合各种职业教育资源,依据不同的需求建立层次分明、体系化、专业化的论文导读:
法律职业教育体系。创新法律职业教育模式,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本土化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实现法律职业教育超越式的发展。

(五)法律职业教育应该向法律职业继续教育延伸与升华

法律职业教育本身就应该成为一种具有延续性继续教育模式,成为终身教育的一部分。但这种延伸并不是简单的重复,而应该是一种升华。2010年4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正式成立,它是一所负责律师培训的专业性律师学院,开辟了我国法律职业培训的新途径,也有效建立法律职业教育、法学教育与继续教育之间的关联,使得法律职业教育在利用法学教育优质资源的基础上完成了继续教育的升华。如何利用已有的法学教育资源实现法律职业教育的改革,进而实现法律职业继续教育的改革,可能是未来一段时间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重点之一。
[郭艳利:西北政法大学高教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高等教育学与研究生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