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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法律理由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6035 浏览:69612
论文导读:一案反映出高校章程缺乏对内部机构和内部管理秩序的规定。法院的审理意见指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是否完成硕士研究生学业的最终决定应由被授权的学校作出,本案中上海财经大学作为被告,其研究生部仅作为被告的内部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研究生部对原告作出只予结业的处理,应认定为超越职权行为,无法律
【摘 要】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依法治校已成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主旋律,大学生自我意识和权利观念逐渐增强。这样的背景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日渐增加。如何才能做到在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实现高校的权益,成为当今高校管理工作关注的重点。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法律纠纷;依法治校

一、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出现法律纠纷的理由分析

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出现法律纠纷的理由主要集中体现在高校管理者在教育实践中对权利义务的界定模糊和教育法律体系不够健全,高校内部管理秩序失范及大学生自我意识、权利观念逐渐增强四个方面。

(一)高校管理者对权利义务界定模糊

高校管理者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对权利和义务界定模糊。有的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过分地突出自身的主导地位,忽略了学生同为法律关系主体这一事实,对学生的管理过于束缚,导致学生权利难以实现。还有的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过分夸大了法律的作用,将法律的强制性与高校的主体地位充分应用到高校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中,对学生的合法权益视而不见。这必定导致学生权利的受损从而引发高校呵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

(二)教育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现存的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并未形成完整统一的体系,缺乏程序性规范和可操作性,高校内部的规章制度与教育法律法规间相冲突的现象屡见不鲜。现存的高校内部规章制度属于地方政府规范性法律文件或教育部部门规章,是立法法所规定的位阶最低的法律法规,且不属于立法法所确定的法律渊源。教育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必定会导致学生管理工作出现理由。

(三)高校内部管理秩序有失规范

《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校“依据规章制度进行自主管理”、“依法接受监督”。高校内部规章制度作为高校自主管理及接受监督的基本依据,是我国教育法制体系的组成部分和延伸。杨金德诉上海财经大学一案反映出高校章程缺乏对内部机构和内部管理秩序的规定。法院的审理意见指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是否完成硕士研究生学业的最终决定应由被授权的学校作出,本案中上海财经大学作为被告,其研究生部仅作为被告的内部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研究生部对原告作出只予结业的处理,应认定为超越职权行为,无法律效力。这一案件所反映出来的理由在很多高校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四)大学生自我意识、权利观念逐渐增强

当前,多数大学生出生于独身子女家庭,他们的自我意识、权利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增强。但大学生的权利意识与其所应承担的义务观念并不对称,他们对于自己权利的关心程度远远超出了他们对于法律法规等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因此,学生在与高校发生法律纠纷时,并不能全面客观地判断高校给予自己处分的公正合法性。现实中大学生对于教育法律法规以及高校内部规章制度的了解有限,因而由于不知法而发生的大学生触犯校规校纪导致遭受处分的事件时有发生,在纠纷发生之后,绝大部分学生都会直言并不知道违纪违法的严重性,甚至会强调自己不了解是否已经触犯法律。高校和学生之间缺乏必要的信任感,也大大提高了法律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二、关于依法加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几点深思

(一)完善高等教育立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近年来,我国教育法制体系的建设与完善虽然成效显著,但我国高等教育法规依然存在内容单薄,实体性规范过多而程序性规范过少,缺乏可操作性和可诉性,也缺乏相应的配套性立法。高校内部规范性文件这一下位法与相关上位法之间的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一现象导致保障和救济学生权利的立法精神难以实现,也削弱了法律的功能。为了确保高校和学生及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明确的法律规定,亟需进步一完善当前的教育法律体系,尽快制定和出台高等教育法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如《高等学校考试法》、《高等学校法》等,在强调实体性权利的同时强化程序性立法,使我国教育法制体系得以完善且具有更高的法律救济力。与此同时,高校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时候,应尊重学生这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在法律法规原则和规定的范围内将规范性与可操作性、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学生权利的法律救济力与高校的管理效率并重,建立健全科学、、公正的处理程序,合理完善相关的实体性内容与程序性规定,并将整个工作置身于法律的监督之中。

(二)依法修订高校有关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

《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是高校内部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往往成为高校与学生之间发生法律纠纷的重要理由。因此,对《学生违纪处理条例》的法律性进行研究变得尤其重要。对于《学生违纪处理条例》的要求,除了需要其符合一般性法律规定外,更需顺应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满足相关程序性规定,如重大决策的公示程序、申诉程序、程序、听证程序、违纪处罚程序、调查程序等等,同时还得依法明确规定相关机构的权限与责任。此外,还要依法规定有效证据的范围,如有证明力的相关证物、证人证言、被侵害人的检举材料、相关单位的综合材料、受处罚学生的亲笔检查书等等。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要依法告知学生所享有的申辩权及其期限,还需告知学生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等等,保障学生对整个事件的知情权。

(三)高校学生管理应遵循德法并蓄的原则

主张德法并蓄,就是指在进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过程中,要确保法治和德治达到有机统一。依法治校是高校管理工作保持稳定的基础和前提,但要达到稳步发展的目的,一定离不开德治的配合。依法加强学生管理,尤其是在作出惩罚时,要注意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新生入学之初,应及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校规校级教育,要让学生懂得高校的严明纪律以及违反纪律所会受到的处罚后果,做好这项工作必定会大大较少学生违反校规校级现象的发生。对手处罚的学生,应耐心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认识错误并自觉纠正错误。对其他学生,要通过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进一步强化遵规守纪教育,真正起到惩一儆百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陶若铭.高校学生工作中的法律理由及策略[J].统计教育,2007(4).
[2] 支媛媛,赵平.大学生违纪事件处理中的法律理由[J].中国高等教育,2002(11).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ggxzgllw/lw49317.html上一论文:试述网络化财务管理的风险及制约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