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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民法上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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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作者简介:危瑞(1988-),男,回族,江苏常州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市场规制。
【摘要】无因管理是民法债法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历史来源悠久,内容博大而丰富,起源于罗马法,是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的建立与发展,符合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观要求,符合社会理性。本文将从无因管理的制度定义、构成要件、效力等几个方面对当前我国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进行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无因管理;制度定义;构成要件;效力

一、无因管理的定义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例如修缮他人被地震毁损的房屋。在法律规范上,首先要考虑的是,这种行为属于干预他人的事务,原则上来说,应该构成侵权行为。但社会人与人之相处,贵在相互帮助,见义勇为,实为人群共谋社会生活之道。因此法律在维护“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的原则的同时,在符合一定的要件下,允许干预他人的事务具有阻却违法性,俾人类的互助精神,得到发扬。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1)管理事务;(2)管理“他人”事务;(3)“为他人”管理事务;(4)未受委任,并无义务。下面对这4个要件分开来陈述:

(一)管理事务

什么是管理事务,凡是昨为债的客体的所有事项,但排除单纯的不作为,管理事务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是法律行为,并且不限于民法上的行为,也包括民法之外的行为,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无因管理创设为了鼓励人们相互帮助的初衷的,有些事务是肯定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务的,例如:“(1)违反行为(2)非经本人授权,不能作为无因管理事务的(3)宗教、道德、习俗等不适宜作为无因管理事务的行为。”

(二)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是指管理人管理的是被管理人的事务,或者客观上不是他人的事务,但管理人可以证明其所管理的是被管理人的事务。容易产生疑问的是,有些事务,从它的内容和性质上,并不必定的与何人有结合关系,在管理人管理此类事务时,一般推定为处理自己的事务。

(三)“为他人”管理事务

这里说的是管理意思,是指因为管理而产生的利益,属于他人的意思,这其中有两个意思,“一是指管理人意识到他所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二是管理人有使其管理事务所产生的利益归于他人的意思。”这个属于主观要件,是无因管理的最主要要件之一,通过此要件,来确定无因管理的当事人,确定无因管理的适用范围,以及区别于“不法管理和误信管理”。

(四)未受委任,并无义务

是指无因管理一方面不依赖于契约的约定,如约定履行完成委任,另外一方面没有法律的相关规定,如监护人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消防员的灭火行为。无因管理所说的无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他人事务,是指没有契约上的义务,也没有法律规定上的义务。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是指在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后,形成无因管理,因而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效力主要有两个层面的东西,第一个层面是阻止了侵权违法性,第二个层面是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形成法定的债之关系。

(一)阻却违法性

无因管理是一种未经法律规定干预他人事务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但无因管理旨在保护他人合法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法律上对此予以肯定,排除民法上的无因管理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违法性,所以,干预他人事务,利于本人,并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则对其加以肯定,排除违法。
从请求权的角度来看,无因管理的请求权是合法的,是受到法律肯定的,所以在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的请求权比较上,首先应考虑的是无因管理,当无因管理请求权成立时,则可否定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因为侵权是由于行为人因过失侵害他人人身及损害财产的行为,法律对此采取否定的态度,是受到法律禁止的行为。所以当成立了无因管理时,则否定了侵权行为,形成了阻却违法性。

(二)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的义务关系

1.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人的义务主要有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要符合被管理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利于本人的策略来进行事务管理,即进行适当管理,而从给付义务则包括通知义务和计算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管理人进行事务管理,应以利于本人,符合被管理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来进行,这是适当管理义务,对于该义务的履行,应做到哪种注作用务?对此有两种说法,一说是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另一说是应对待自身事务般进行管理,即要求管理人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作用务。
(2)通知义务与计算义务。德国民法典第681条的规定,通知义务指“管理人一俟能够通知,即应向本人通知事务管理的承担,并在拖延不会引起危险时,等待其决定”。通知是有时间限制的,管理人在着手管理后,应尽可能的快速通知被管理人,本人可以选择指示停止或继续管理,旨在符合本人的意志要求。而当被管理人指示停止管理时,管理人则要停止管理,若继续进行管理,将会因其管理事务违反本人意思而构成“不当的无因管理”,不形成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的债的法定关系;另一方面,当本人指示继续进行管理时,则可推定,被管理人对管理人已管理的事务表示接受,指示继续进行管理,则有对管理人管理事务的委任的含义。
计算义务在无因管理中并没有规定相关的条文,而是通过准用委任的方式来规定的,主要是理论上研究的需要,其含义是指在事务管理中,管理人报告、交付及使用本人金钱时支付利息的义务。报告义务是指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过程的情况对被管理人进行报告,交付义务则是指管理人在管理事务过程中,所获取的财产,包括金钱、物品、孳息等,应交付给被管理人,通过自己的名义获取的权利,则应转移给被管理人。

2.被管理人的义务

在管理人义务之后则会产生被管理人的义务,管理人在以善良管理人妥善处理被管理人事务后,一般情况下对被管理人有三个请求,包括管理所支付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合理的债务负担清偿请求权,以及自身受到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赔偿请求权。当然,理论上也可能出现被管理人无需承担义务的情况,即管理人管理事务时尽付出了少量劳务或并无损失,没有使用金钱衡量的必要,但此情况在事务中较少发生。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ggwsgllw/lw5157.html上一论文:谈谈基于资源节约视角的企业资产管理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