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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理由和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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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式有:a.泄露标底。b.贿赂评委。3.完善招投标相关倡议3.1市场监管机构的健全(l)设立政府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两级统一的管理机构执行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的行政监督管理,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转变目前多部门监管的目前状况,彻底开放行业的限制;(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由招投标行业协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按照
[摘 要]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理由和倡议论文资料由论文网{#GetFullDomain}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随着建筑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行业的招投标规模也日趋庞大,在招投标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相关的理由,本文主要阐述了招投标的含义,以及招投标过程中的理由,最后总结出对建筑工程招投标相关理由的一些倡议。
[关键词]建筑施工;招投标;理由;倡议;
2306-1499(2014)01

1.建筑工程的招投标

1.1招投标的含义

所谓招标投标,是指采购人事先提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1.2招投标的原则

招投标的原则是为了实现招投标目标而制定的法则或标准,贯穿于招投标活动始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招标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
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1.3 招投标的特征

建筑工程招投标作为一种有效的选择交易对象的市场行为,贯穿了竞争性、公开性和公平性的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1)程序规范。按照目前各国做法及国际惯招标投标程序和条件由招标机构事先拟定,在招标投标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一般不能随意转变。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按既定程序和条件进行招投标活动。招投标程序由固定的招标机构组织实施。(2)全方位开放,透明度高。招标的目的是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寻找合乎要求的中标者,一般情况下,邀请供应商或承包商的参与是无限制的。为此,招标人一般要在指定或选定的报刊或其它媒体上刊登招标通告,邀请所有潜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事先要向供应或承包商充分透露评价和比较投标文件以及选定中标者的标准;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最后截止日公开地开标;严格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单独谈判。(3)公平、客观。招投标全过程自始至终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任何有能力或资格的投示者均可参加投标。招标方不得有任何歧视某一个投标者的行为。(4)交易双方一次成交。一般交易 往往在进行多次谈判之后才能成交。招标采购则不同,禁止交易双方面对面的讨价还价。贸易主动权掌握在招标人手中,投标者只能应邀进行一次性递价,并以合理的定标。

2.招投标过程中容易出现的理由

2.1招标信息发布的理由

目前招投标信息公告发布存在明显不规范现象,信息发布渠道不统一、地方利益导致渠道分割的理由,还有招标人不按要求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信息,还有的公告时间过短,这在客观上造成了获取信息的不平等。主要的违规操作如下:a.规避招标。b.私自招标。

2.2招标文件编制的理由

我国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存在不公平、有倾向性或歧视性的情况。倾向性有时表现明显,如在招标文件中细节注明到工程设备型号和品牌等,但有时比较隐蔽,如在技术指标方面有倾向性。另外,有的招标文件制定时会有一些特定技术条款,使大多数投标人被拒之门外。

2.3资格审查的理由

主要表现在少数建设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带有严重的倾向性。它们一方面与自己的关系单位互相串通,针对关系单位的情况在招标公告中提出苛刻、不符合规定的条件,资格预审过程中以一些“莫名其妙”的理由排除一些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单位;另一方面,在制定评标策略上,根据关系单位的情况,设定评定内容,甚至违反规定设定加分内容和分值,以确保关系单位在客观上占有明显优势。

2.4评标过程的理由

评标环节中存在着寻租理由,例如有的招标人为了让内定的招标人中标,对招标机构及评委进行暗示,使评标打分有倾向性,使其中标等。主要表现形式有:a.泄露标底。b.贿赂评委。

3.完善招投标相关倡议

3.1市场监管机构的健全

(l)设立政府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两级统一的管理机构执行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的行政监督管理,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转变目前多部门监管的目前状况,彻底开放行业的限制;(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由招投标行业协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招投标资格认定等事务性管理工作;(3)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建立招标采购交易中心,集招标、评标、开标、信息、咨询、支付等服务与管理功能于一体,各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各建信息数据库,相互联网,实现招标项目信息、投标单位资信及评标专家信息的共享,既方便承发包双方及机构的交易活动,又有利于管理部门的集中指导监督。

3.2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

3.

2.1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管

由于政府投资的项目或有政府参股的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并非真正作用上的业主,因此,建设单位的不规范行为也主要发生在这类项目中。本文认为,规范建设单位行为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l)积极努力探索和完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从制度上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2)加大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并分阶段对整个招标过程进行监管:①在招标时,应对其发布招标公告的范围进行严格监督,促使调动起更广泛地市场积极性,从而使建设单位的行为得以收敛、规范;②在评标时,应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以及标底的保密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规避建设单位操纵评标的可能性;③开标定标时,应对中标人在等同于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3.

2.2建筑施工承包商行为的监管

本文认为,规范建筑施工承包商的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建筑领域的企业信誉档案。市场经济也是信誉经济,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建筑领域的企业信誉档案,可以有效地对企业形成道德和市场两方面的约束,从而规范建设施工承包商的行为。(2)继续加大对在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企业的调查和惩处力度。加大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的调查力度及其惩处力度,使建筑施工承包商在投标过程的博弈中放弃侥幸心理,规范运作。(3)邀请舆论媒体关注整个招投标活动,特别是评标阶段,尽可能大地增加招投标的透明度,借用舆论媒体对施工承包商的行为进行监管,从而达到规范的目的。(4)敦促建筑施工承包商根据自身施工论文导读:
管理水平,建立企业定额,以减小其在投标报价时的盲目性,增强市场竞争力。政府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定额与其施工管理水平的一致性进行评估,并在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进行分级评价时,将经过评估后的企业定额作为一项评价指标。

3.3对开发的互联网招投标的推广

(1)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工程交易市场;(2)有利于政府实现对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统一监督和管理;(3)有利于克服主观人为因素对招投标的影响,保证工程招投标的公平、公正;(4)可以有效地缩减招投标程序,降低招投标成本,节约社会资源。

3.4 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加强《招标投标法》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只有法律、法规及地方性管理规定相互配合,下位法成为上位法的细化而不是冲突的情况下,上位法的法律效力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才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应对招投标主体行为不规范及招投标程序不统一等理由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最低价中标的概念、程序、适应范围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S].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研究室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北京.
[3]张智钧,工程项目管理[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北京.
[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设工程监理概论[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北京.
[5]李春亭、李燕主编,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