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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及新媒体传播著作权授权许可制度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2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9514 浏览:133782
论文导读:与新媒体的著作权主动声明授权许可新机制。同时从司法解释层面,积极恢复与推进具中国特色的“报刊转载准法定许可”制度适用于互联网环境,进而争取化解当今我国的互联网传播极速速率与传统著作权授权滞后效率的时代矛盾。一、互联网环境及新媒体技术的厚积薄发和蓄势以待互联网环境已经蔚然生成,新媒体技术正在推陈出
互联网环境及其新媒体技术的突飞猛进和持续提升,这是我国著作权制度面对的新形势,倡议因势创新,与时俱进,尽快在立法上创制因应互联网与新媒体形势的“著作权网上主动声明授权机制”之法律规范;同时积极恢复与推进中国特色的“报刊转载准法定许可”制度适用于我国的互联网环境中。
在人类历史上,知识产权制度其实是科学技术进步的产物。知识产权制度随着人类科学技术进步发展到一定阶段应运而生,并且因应人类科学技术进步的持续发展而不断调整和适应,在相当遥远的将来也许还会追循人类科学技术进步的更高发展而随风而去。如果说知识产权制度是函数,那么科学技术进步就是其最主要的自变量。回顾以往,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演变主要因应于、受制于科学技术的历史进步。而互联网技术背景的出现、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已经更深层次地增强了信息传播、知识扩散的速度与密度,划时代地增大了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强度与频度。这既强化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既得利益与可期利益;也弱化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能力与抗风险性,这就需要与时俱进地调整知识产权制度,使之因应于新的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现实。知识产权制度中的著作权制度首当其冲,也已从早年的以复制技术为瓶颈从而以复制权为核心的时代,进展到了如今的以传播技术为突破从而以传播权为核心的互联网时代。在云计算、大数据、巨平台共同支撑的当今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新技术创新的日新月异与星驰斗转,新媒体传播的层出不穷与纷至沓来,这就需要进一步充分调整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的制度安排,使之适应于新的科技进步和社会现实,藉以调整新的利益平衡与秩序运转。而早在信息复制与传播技术远远不如当今的工业经济时代奠基并且一直沿用至今的传统著作权授权许可制度,已远不适应今非昔比,标新立异的互联网技术背景下的知识经济时代。笔者倡议:从立法层面,顺应突飞猛进的互联网及新媒体科技进步之速度与加速度,革新沿袭至今的传统著作权的“被动授权”滞后机制,创新能因应互联网与新媒体的著作权主动声明授权许可新机制。同时从司法解释层面,积极恢复与推进具中国特色的“报刊转载准法定许可”制度适用于互联网环境,进而争取化解当今我国的互联网传播极速速率与传统著作权授权滞后效率的时代矛盾。

一、互联网环境及新媒体技术的厚积薄发和蓄势以待

互联网环境已经蔚然生成,新媒体技术正在推陈出新。有目共睹,众所周知,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由计算机软件技术与硬件技术“软硬”兼施,双管齐下所推动的信息产业或称IT产业的迅速崛起,引爆了全世界范围内的以高科技产业的迅疾发展为特征的信息技术革命,促成了当代科技进步的超速化。由于科技进步的超速化,引来了知识信息网络化、经贸活动全球化和“游戏”规则国际化。其标志就是互联网的出现及其持续提升。这张神奇的网络,已经进一步压缩了物理世界的空间和时间,使人们在通讯上已经形成“零距离”,在交通上已经形成了“微距离”。互联网已经真正把人类居住的这个蔚蓝色星球“一网打尽”,使之真正成为了一个小小的“地球村”。而在互联网背景下的“地球村”里,新媒体势所必定地风起云涌,纷至沓来。
有人说:“二十年前我还不知道互联网;十二年前我还不知道短信;九年前我还不知道博客;六年前我还不知道微博;三年前我还不知道微信。”尽管我们至今还不能给“新媒体”以一个明确的、概括的、全面的定义及其范围,但上述无论是微信、微博,还是博客、短信,这些我们今天已经赖以交流和存活甚至于须臾难以分离的信息通讯与交流模式,应都可以列入新媒体的行列,而且还在继续提升。譬如后来而居上,脱颍刚三年的“微信”,如今已经覆被全国,如日中天,又进一步衍生出了微信公众号等新模式。所以也有人说:“我不知道三年后,也许用不着三年,肯定又会有什么样的新媒体陆续出现!”毋庸怀疑,拭目以待,今后一定会继续不断有新类型新媒体问世。
对新媒体的确切概念,迄今业界与学界仍是见仁见智,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新媒体已下的定义是:“以数字技术为基础,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信息传播的媒介。”据此考量,所谓新媒体都是以互联网为载体进行信息传播的媒介,其实不妨也可称为“互联网媒体”。相对于互联网问世之前的报纸、广播、电视、杂志四大传统媒体而言,微信、微博、APP客户端等新媒体,无不循互联网而产生,随互联网而壮大。
科技进步互联网技术背景的出现,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已经深刻地转变了知识创新和知识传播的强度与密度,深层地转变了信息复制、信息传播的速度与频度,已经给知识产权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传统特征带来了巨大冲击和全面革新,从而也给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及其法律规制带来了时由和世纪课题。与互联网联系尤其密切的著作权制度,必定首当其冲,是知识产权制度中接受互联网技术进步之推动最明显的部分。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新媒体技术的进展,著作权制度也已从早年的以复制技术长期支撑的以复制权为核心的时代,开始走向以传播技术迅猛突破的以传播权为核心的时代。而奠基于复制技术为核心的工业经济时代的传统著作权授权许可制度,却已成为互联网时代以传播权为核心的新媒体传播扩散的拦路虎。两者的冲突,其实质是先进的信息传播技术手段与落后的著作权授权许可制度之间的矛盾。蔚然生成的互联网环境及其推陈出新的新媒体技术,逐步剑指已落后了的传统著作权授权许可制度,看来已厚积薄发,正蓄势以待。

二、著作权法立法本旨及互联网下维权与传播的平衡

我国互联网及新媒体生态下的主要现象之一,就是著作权侵权纠纷此起彼伏,前赴后继,蜂拥而上,层出不穷。其中新媒体被推上被告席以及被判决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大有案在,陆续不绝。然而,透过案件看结果,透过法律看科技,我们也经常看到:已经拥有先进技术的新媒体因为害怕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停止使用其先进技术,或者停止传播其原可以使用其先进技术传播的相关信息。理由之一就是沿用至今的我国著作权法迄今遵循的是“先授权,后使用”的被动授权规范,而对于海量作者、海量作品的互联网信息,新媒体即使想事先获得授权也往往属于“心有余而力不足”,难以及时确切联系上著作权人,无法及时获得相关海论文导读:?哪里授权哪禁搬?”由此可见,相关信息不对称,侵权预判难确定?是引发互联网及新媒体的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理由之一。上一页12
量作品是否被“授权许可”的确切信息,“老虎吃天,无从下口”。也就是说,我们的科学技术进步已经完全可以传播更多更好更及时的信息,但是我们的著作权授权制度却不能保证新媒体及时获得著作权人是否许可的确切信息。因此呈现出互联网背景下“先进的新媒体传播技术”与“落后的著作权授权制度”之间的尖锐矛盾。即使譬如象“今日头条”这样的侵犯著作权纠纷,也受制于和茧缚于落后的“先授权,后使用”的传统著作权授权规范。以“不做新闻生产者,只做新闻搬运工”自诩的“今日头条”,毕竟搞不清其面对的成千上万条新闻“哪里无权哪有权?哪里授权哪禁搬?”由此可见,相关信息不对称,侵权预判难确定?是引发互联网及新媒体的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理由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