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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时事新闻著作权保护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8129 浏览:82122
论文导读:这种分类中,我们发现,客观报道与时事新闻的概念比较接近,客观报道注重事实,强调以事实为主体,将事实和观点分开,避开记者的主观倾向。因此,对于“时事新闻”这一概念,从新闻学的角度来说,应该更接近于“客观报道”的概念。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保护相关论文由{#GetF12下一页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兴起,新闻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这也导致了时事新闻这一法律概念的争议和不确定性。纵观《伯尔尼公约》和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各国对于“时事新闻”这一概念的理解不尽相同,同时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时事新闻”在实际运用也存在着诸多理由。因此,不妨取消关于时事新闻的制度,借鉴美、德著作权法,对于“时事新闻”不作明确规定,而是以“独创性”的标准来统一规范。这一做法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确定性。
[关键词]时事新闻;独创性;图片新闻
引言
2011年6月23日下午,北京被一场大雨侵袭,暴雨导致多条环路及主干道积水拥堵,地铁1号线、4号线等线路部分区段停运,首都机场亦有百余架航班受影响。一位名叫杨迪的年轻人用手机拍摄了一张“地铁4号线陶然亭站成瀑布”的照片,并于随后将这张照片上传到了自己的博客之中。在短短几分钟之内,这张照片被包括新华网在内的许多新闻网站所转载。杨迪随后就该照片的版权理由同几家新闻网站进行了交涉。
“地铁瀑布”这一事件引发网友和有关专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讨论。有人主张这张照片可以被看作是时事新闻而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种说法是否成立?与此同时,网络上大量存在的图片新闻、视频新闻等其他形式的对于时事进行报道的新闻是否应该得到保护?是否应该将时事新闻从著作权的排除客体中取消?这是本文将要着重解决的理由。

一、各国对于时事新闻的态度

时事新闻这一概念的提出,最早要追溯到1886年的《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本公约所提供的保护不得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在公约中,明确指出了“日常新闻”和“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对于这一概念,世界各国反应不一,因而体现在其著作权法中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但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在法律中明确指出“单纯的事实消息”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日本;另一种是不在法律中明确指出,例如美国和德国。现具体阐述如下:

(一)日本的处理方式

《日本著作权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只是单纯传达事实信息的“日常新闻及时事报道”不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从上面的列举中我们可以看出,日本的著作权法明确将“时事新闻”列为著作权的排除客体,但是在这一概念的具体理解上却又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二)美国、德国的处理方式

《美国版权法》中并没有像《伯尔尼公约》中那样明确规定哪些对象不受版权法的保护,只是在第102条(a)中规定了版权保护存在于“作者创作的原创性作品”之上。①这实际上是关于版权作品“原创性”的规定,这说明《美国版权法》并没有像《伯尔尼公约》那样明确的排斥“日常新闻”和“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因此笔者认为,《美国版权法》是主张以“原创性”为原则具体分析这些新闻是否具有可版权性,而不对其进行过于笼统的判断。
《德国著作权法》中同样也没有直接表明“日常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保护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新闻”和“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是阐述了作品的“独创性”(Individualitaet),这一点与《美国版权法》有诸多相似之处。《德国著作权法》中唯一一次提到过与“时事新闻”相类似的概念,是在限制著作权的规定中讲到的,该规定的含义是说当事人可以“就时事所进行的新闻报道”②进行合理使用。这里所说的“就时事所进行的新闻报道”虽然与“时事新闻”在含义上相似,但其所表达的作用和功能却完全不同。所以这两者之间并没有什么联系可言。
从上面各国的立法来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一方面,时事新闻作为著作权法的排除客体得到了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的支持,只是在“时事新闻”这一概念的解释和理解上不尽相同,但其概念中基本上都包含了“日常性”和“单纯消息性”这两个特点。另一方面,美国和德国的著作权法并没有将其列为排除客体,而是将其包含在对于“独创性”的判断之中,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裁判。

二、我国著作权法对于“时事新闻”的规定及实际运用过程中的理由

我国《著作权法》在第5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时事新闻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同时,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时事新闻”这一概念模糊,于是在《著作权实施条例》中对“时事新闻”这一概念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该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从上面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著作权法》将“时事新闻”这一概念解释为“单纯的事实消息”。这符合国际上现在通行的对于“时事新闻”概念的理解。但在实际生活以及文章开头所提到的那个案例中,笔者认为:著作权法中的“单纯的事实消息”、“时事新闻”以及国际上关于这一概念的理解存在以下的几个理由:

(一)对于“时事新闻”的概念不清

国际上以及我国《著作权法》中所提到的“时事新闻”之所以被认为不具有可版权性的理由就在于:这一概念中所包含的日常性和单纯的消息性使得这一概念不具有现在著作权领域所要求的“独创性”要求。那么“时事新闻”这一概念的定义到底是怎样的?
首先,从新闻学角度来看,根据通说,新闻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根据新闻发生地来分类,可以分为国际新闻、全国新闻和地方新闻;根据新闻的时间性来分类,可分为突出性新闻和延缓性新闻;根据新闻与读者的关系来分类,可以分成硬新闻和软新闻。③可见,新闻学中并没有“时事新闻”这一概念,这只是法学领域所创造出来的一个概念。那么,在新闻学的其他领域,有没有与“时事新闻”意思相近的概念存在呢?根据新闻报道类别的不同,新闻报道可以分为客观报道、解释性新闻报道、调查性报道、精确新闻报道和特写。④从这种分类中,我们发现,客观报道与时事新闻的概念比较接近,客观报道注重事实,强调以事实为主体,将事实和观点分开,避开记者的主观倾向。因此,对于“时事新闻”这一概念,从新闻学的角度来说,应该更接近于“客观报道”的概念。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保护相关论文由{#GetF论文导读:4至36页。⑧刘春田:《著作权法实践中的独创性判断》,《著作权》1995年第4期。刘冰.新闻报道写作:理论策略与技术.南方日报出版社,2011.刘春田.著作权法讲话.法律出版社,1991.刘春田.著作权法实践中的独创性判断.著作权,1995,(4).梁慧星.新闻著作权.法学研究,1995,(2).卢海君.版权法客体.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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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对于时事新闻的立法倡议

从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互联网环境下,以微博、视频网站以及社交网站为代表的新兴传播力量的兴起,使得新闻的定义以经济新闻的报道形式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保护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GetFullDomain},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不断的扩展。在这样的一种大环境下,我国《著作权法》甚至是《伯尔尼公约》以及相关国家著作权法中关于时事新闻的规定已经逐渐跟不上时代的发展,体现出了明显的滞后性,进而导致了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因此,笔者倡议:不再将“时事新闻”列为著作权法的排除客体,而是像《美国版权法》和《德国著作权法》那样,以原则性的规定取代具体的刻板的规定,将作品的独创性要求阐述的更加具体、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从而避开对于时事新闻这一概念解释不断地扩大和更改,进而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注释]
①卢海君著:《版权法客体》,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第136页。
②[德] 曼弗里特·雷炳德著,张恩民译:《著作权法》(第十三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337至338页。
③李良荣:《新闻学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32-33。
④周安平,黄小栩:《论当前我国新闻著作权认识上的几个误区》,《新闻界》2006年第4期。
⑤刘春田:《著作权法讲话》,法律出版社,1991年,第66页。
⑥梁慧星:《新闻著作权》,《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
⑦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理由研究(分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4至36页。
⑧刘春田:《著作权法实践中的独创性判断》,《著作权》1995年第4期。
[参考文献]
[1]刘冰.新闻报道写作:理论策略与技术[M].南方日报出版社,2011.
[2]刘春田.著作权法讲话[M].法律出版社,1991.
[3]刘春田.著作权法实践中的独创性判断[J].著作权,1995,(4).
[4]梁慧星.新闻著作权[J].法学研究,1995,(2).
[5]卢海君.版权法客体[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6]李良荣.新闻学概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7]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理由研究(分论)(第二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8]周安平,黄小栩.论当前我国新闻著作权认识上的几个误区[J].新闻界,2006,(4).
[9][德] 曼弗里特·雷炳德,张恩民译.著作权法[M].法律出版社,2004,(十三).
[作者简介]王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