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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近代河南教育督学制度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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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策之力,而无所予歧。”民国对晚清时期视学制度的借鉴和继承由此显现。1912年1月,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南京成立,学部遂改为教育部,下设专门司、普通司、社会司、参事室、总务厅和视学处。视学处为主持全国教育督导工作的专门机构,并继续沿用清末教育视导制度,设视学1~2人,到各地视察教育工作。教育部派专员驻视学处,负责管理日
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开始于清朝末年,当时称之为视学,北洋时期沿袭之,此阶段被称为视学制度阶段。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一直延续到新中国建立,改称督学,称为督学制度阶段。
晚清视学制度可分为:最高级别为部派员,称为视学官;其次为督抚派员,称为省视学,再后者为提学使派员,称为县视学,初步构建起了学务巡视制度,奠定了我国督学制度的基础。1906年学部仿效当时的日本文部省所制定的官制而奏拟学部官制,认为:学部为全国学务总汇之枢纽,国民程度之深浅,教育推行之迟速,应率督催,责任繁重,应该“设官分职”,在其分官设职的框架中,拟在学部之下设司、科等垂直管理,同时设视学官,待遇与资格“拟设视学官(暂无定员,约十二人以内),秩正五品,视郎中”,其职责“专任巡视京外学务”,并且还规定“其巡视地方及详细规则,当另定专章奏明”[1],在学部官制中设视学官十二人,专门分区巡视京外学务。视学开始正式成为我国教育行政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学部奏请各省学务制度也进行调整。1906年政务处会同学部奏请裁撤全国各省学政而改设提学使司,作为统辖各省的教育行政机关,提学使总管全省教育事务,提学使下设学务处,同时另设省视学六人,承提学使之令,巡视厅、州、县学务。为此,各省省视学“由曾习师范或出洋游学,并曾充当学堂管理员、教员,积有劳绩者重任”,省视学职为六品,由提学使详请督抚委派。地方厅、州、县均设劝学所,专设视学一人,兼充学务总董,佐厅、州、县长官学务。选任资格为“本籍绅衿年三十以外,品行端方,曾经出洋游历,或曾习师范者”,其委任“由提学使札派重任”,以正七品虚衔。至此,从到地方的各层级视学机构正式建立。宣统元年学部奏拟订学官章程折,针对视学区域的划分、视学资格、视学权限、视学责任、视学待遇、视学时间、视学考察等进行规定,一级视学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这是我国第一个教育行政机关的视学章程。依照《视学官章程》,1910年学部就分区派出了第一批视学官赴各省视察,河南是第一批受视察的省,当时视学官还就河南省教育情况专门撰写了视察报告。我国分区视察各省教育情况由此开始。
民国初年,教育部曾这样评价晚清视学制度,称其“陈绩可睹”,其理由“时提学使由部请简,位侧三司,虽受成于督抚而部中固得以其职权进退之。即地方州县亦得视其学务良窳,以为殿最,是以大小相维,中外一贯,有指臂之联,无秦越之视,其学制减否固不必言,要其有励行政策之力,而无所予歧。”[2]民国对晚清时期视学制度的借鉴和继承由此显现。1912年1月,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南京成立,学部遂改为教育部,下设专门司、普通司、社会司、参事室、总务厅和视学处。视学处为主持全国教育督导工作的专门机构,并继续沿用清末教育视导制度,设视学1~2人,到各地视察教育工作。教育部派专员驻视学处,负责管理日常工作,并于1913年3月28日和12月30日先后颁布《视学处务细则》19条和《视学留部办事细则》12条。地方各省亦根据规定设视学4人左右,负责各地教育督导工作。1914年,民国政府颁布教育部官制,于第十四条规定:“教育部设视学16人,承长官之命,主管学务视察事项”,并专设视学处作为视学工作的专门办事机关。同时公布了《视学室办事细则》十二条,对视学人员的工作职责进行了具体规定。然而,随后颁布的各省官制,却无省督学一职,因此后来各省巡按使不断电询裁留办法,而此时,教育部也为了继续留设各省视学以维系学务,规范教育,于同年6月6日上呈大总统文中明示民国视学制度在晚清视学制度基础上的继承和创新:“故省视学一职,关系于教育之统一,至为重要。前清奏定各省学务官制,特设省视学六人。民国以来,沿行不改,现在公布省官制虽无明文规定,而要职所关,未可中辍,况迩年乱事频仍,学风日下,将欲振兴教化,尤非先从视察入手,不能统筹并顾,救弊补偏。拟清仍留省视学一职,应由各省巡按使慎选宗旨正大、深明教育原理之员,委充斯任。其员额即由巡按使酌量地方情形,妥为规定,惟至少之数,必须4人,厘定官守,以专责成,随时督饬分赴所属认真考察,切实指导。庶几办学官绅,各顾考成,地方学务,日趋正轨。实于教育行政,裨益甚多。”[3]遂即,教育部又于6月17日通知各省巡按使,抓紧进行省、道、县视学的设置。倡议省设视学4人,道设视学至少2人,均由巡按使予以委任;县设视学至少1人,由道尹予以委任。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地方视学工作,1917年教育部在制订《教育厅暂行条例》中明文规定:教育厅设置省视学4~6人,负责视察全省教育事宜。1918年4月,教育部正式颁布了《省视学规程》和《县视学规程》,对各省、县的视学机构、人员配备、视察内容、工作程序和策略,及经费管理等事项都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并认为道视学没有必要设立,通知各省予以裁撤,特殊情况例外。《省视学规程》和《县视学规程》为我国最早颁布的地方性视学法规,这标志着民国时期地方省、县两级教育视导制度的正式确立。
民国时期,河南省省级教育督导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随着教育行政机构的变化亦不断调整。1912年,河南省改提学使司为教育司,管理全省教育事宜,于司内设省视学四人。1913年1月,教育部将河南划入第二视学区,河南行政公署1914年春改为巡按使公署,在其政务厅下设省视学。1917年,颁布《教育厅暂行条例》,河南也遂及奉令组建教育厅,于开封双龙巷租一处民宅开始办公,设省视学六人。1927年,河南省政府成立,根据《河南教育厅暂行组织法》的规定,教育厅“设省督学六人,奉厅长之命,视察和指导全省学务事宜”。[4]次年,鉴于“豫省承凋敝之余,各地学校均受影响,或仅维持目前状况,或竟废驰不堪,本厅职任所在,亟应调查明白,以资督促。”[5],把全省分为了六个视察区,每区约十县,要求六位省督学定期出发视察学务。1931年3月,省政府公布《河南省教育厅办事细则》,其中第七条规定:“督学承厅长之命,视查并指导全省教育”[6]。1932年夏,教育厅成立督学处,设督学五人,并于同年颁布了《河南教育厅督学办事细则》,规定:论文导读:,《河南教育资料汇编民国部分》,河南省教育志编辑室编,1984年,第40页。《河南教育年鉴十九年度》,河南教育厅、河南教育年鉴编辑委员会,1931年,第198页。《十九年度工作概况》,《河南教育年鉴十九年度》,河南教育厅、河南教育年鉴编辑委员会,1931年,第121页。《十九年度工作概况》,《河南教育年鉴十九年度》
“督学于视察时,得令县视学或教育委员陪同前往,以备谘询”,且“督学至各地方视察时,对各教育机关无庸预期通知”,如“督学遇有各教育机关人员不能称职者,得随时撤换呈报,或呈请厅长处分之”[7],由此可见,此时督学的权力明显加大。奉南昌行营令,1934年9月河南省实行合署办公,教育厅并入省政府内,“设督学五人,视察员三人”,“督学承厅长之命,视察指导全省教育。”[8]然而,实际视察工作中,因督学人员过少,督导工作往往是力不从心,正如教育部督学戴夏、周邦道在视察河南教育完竣后,认为“惟辖区辽阔,省督学五人,尚不敷分配。”[9]河南省教育厅也强烈感受到“本省区域广大,所属一百十一县,中等学校二百四十余所,小学万七千七百余所,教厅仅督学四人,视察员三人,极感不敷分配。”[10]于是,1936年,河南教育厅决定完善督学视察办法,实施增加督学员额、县督学受省督学指挥、督学分区常驻办公、举办视导会议、重修视察表格等举措。为专门培训全省教育视导人员,河南省于1918年专门成立了全省县视学讲习所,直隶于河南教育厅。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学校行政、视学纲要、现代教育及教授趋势、地方教育之设施,现行教育法令等等。根据《河南全省县视学讲习所简章》规定:“讲习期满试验及格后,由教育厅依次按县分别委任”,“凡未经此次讲习及格之各员,除由厅署认可或别有规定外,嗣后均不得充任县视学。”[11]
民国之后,河南省对地方县教育督导机构及人员进行调整,1914年春裁撤劝学所,改设县视学办公处,以各级行政公署兼办各级教育行政。[12]1917年又恢复劝学所,设县视学一人。1923年,教育部颁布了《县教育局规程》,河南遂废止劝学所,改为教育局。根据《河南各县教育局组织章程》规定,设视学1~2人,承教育局长之命,负责视察和指导全县教育事宜。明确规定县视学的任职条件,即必须符合师范学校或高中师范科毕业,曾任教育职务一年以上,或者二年以上师范讲习科毕业,曾任教育职务二年以上。后由县长从符合条件的人选中推荐三人,呈教育厅予以选任,如有必要,也可由教育厅直接委任。[13]
1930年,河南教育厅鉴于“豫连年兵荒,教育日趋穷败。现值军事告终,亟应切实整顿,以符训政之旨而奠宪政之基。”[14]为提高教育行政效率,三月份专门拟定视察大纲:“令各督学分赴外县切实视察,期得明了各县教育之实况。”[15]并“将全省各县划分六区;每区各派督学一人,前往督察指导。并令各县县长督同教育局长共同协助,切实加以整顿。”[16]同年八月,颁布《河南各县县督学办事细则》,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及主管长官或省督学委察事项三方面,对县督学视察指导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亦对县督学视察指导方式策略做了明确规定。可是负责视察一县教育的督学仅有一两人,“以一县学生之多,虽终日赴乡巡视,尚恐视察未到,指导未周”[17],当时负责视察河南教育的教育部督学亦认为“县督学人数过少,视察未能普遍,是当前存在的理由。”[18]此,1931年8月5日,河南省教育厅颁布《河南县督学任用补充办法》,对县督学的任用与更换做了进一步规定。在推行一段时间之后,1935年教育厅认为将县督学固定在某一县区域内,则造成“惟因熟悉过甚,遂致瞻徇情面,所作视察银告,未能代表真相者,在所不免。”[19]针对此况,为保证各督学视察工作切实有效,视察报告真实可靠,又研究制订了《规定县督学遞换视察办法》,要求各督学在一定时期要相互轮换县区视察。可以说,在民国时期,尤其是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河南地方县督学的管理逐步加强,制度也渐趋完善,这也使得河南教育督导制度在这一时期不断得到健全发展。
注释:
[1] 《学部:奏酌拟学部官制并归并国子监事宜改定额缺折》,陈学恂主编:《中国近代教育史教学参考资料》,人民教育出版社,1986年,第588页
[2] 《教育公报》第三年第八期,《本部行政纪要乙编(普通教育)》
[3] 雷国鼎:《中国近代教育行政制度史》,台北:教育文物出版社,1983年,第189页。
[4]《河南教育厅暂行组织法》,《河南教育特刊》(全一册),河南教育厅编辑处编印,1929年,“重要规程—16”。
[5]《河南省政府教育厅十七年度工作报告》,河南教育特刊》(全一册),河南教育厅编辑处编印,1929年,第188页。
[6]《河南省教育厅办事细则》,《河南教育法令汇编》,河南省教育厅编印,民国二十一年,第48页。
[7]《河南教育厅督学办事细则》,《河南教育法令汇编》,河南省教育厅编印,民国二十一年,第50-51页。
[8] 陈访先:《河南教育目前状况》,《河南教育特刊》(全一册),河南教育厅编辑处编印,1929年,第65页。
[9]戴夏、周邦道:《河南教育概况— 一九三三年教育部督学戴夏、周邦道视察报告》,《河南教育资料汇编 民国部分》,河南省教育志编辑室编,1984年,第34页。
[10] 河南省政府秘书处:《河南省政府民国二十五年度行政计划(丁 教育)》,河南省政府秘书处,1936年,第46页。
[11] 齐红深、徐冶中:《中国教育督导纲鉴》,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04-105页。
[12]《三十年河南教育沿革述要》,《河南教育资料汇编 民国部分》,河南省教育志编辑室编,1984年,第40页。
[13]《河南教育年鉴 十九年度》,河南教育厅、河南教育年鉴编辑委员会,1931年,第198页。
[14] 《十九年度工作概况》,《河南教育年鉴 十九年度》,河南教育厅、河南教育年鉴编辑委员会,1931年,第121页。
[15]《十九年度工作概况》,《河南教育年鉴 十九年度》,河南教育厅、河南教育年鉴编辑委员会,1931年,第119页。
[16]《十九年度工作概况》,《河南教育年鉴 十九年度》,河南教育厅、河南教育年鉴编辑委员会,1931年,第121页。
[17]《河南县督学任用补充办法》,《河南教育法令汇编》,河南省教育厅编印,民国二十一年,第100页。
[18] 戴夏、周邦道:《河南教育概论文导读:况—一九三三年教育部督学戴夏、周邦道视察报告》,《河南教育资料汇编民国部分》,河南省教育志编辑室编,1984年,第34页。《规定县督学遞换视察办法》,载《河南省政府年刊(教育甲)》1935年,第369页。■(本文为2013年河南省科技厅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2400410807)。上一页123
况— 一九三三年教育部督学戴夏、周邦道视察报告》,《河南教育资料汇编 民国部分》,河南省教育志编辑室编,1984年,第34页。
[19]《规定县督学遞换视察办法》,载《河南省政府年刊(教育 甲)》1935年,第 369页。■
(本文为2013年河南省科技厅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240041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