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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公司发起人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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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确认公司发起人的实质要件是发起人必须是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的人。正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9条规定的那样:“发起人应认购公司的股份。”即如果公司设立成功,发起人必定是公司未来的股东。这是发起人最本质的特征,是区分公司发起人与公司设立筹办人的重要判断标准。对公司出资既是发起人必须履行的义务,是公司成立与
【摘要】发起人作为公司设立的三大基础要素(发起人、资本、公司章程)之一,它是公司设立中的灵魂,因此对其法律概念进行深入研究是很有必要的。文章首先比较分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我国法学界对公司发起人概念的界定,并且阐述了关于公司发起人概念内涵。
【关键词】公司;发起人;法律概念
1006-0278(2013)08-138-01
发起人作为公司设立的三大基础要素(发起人、资本、公司章程)之一,它是公司设立中的灵魂:发起人的任务是在筹办公司过程中负责设立相应事宜、草拟或制定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向社会公众募集资本等等。发起人通过这种有意识、有组织、有程序的行为创建新的商业组织。他们的行为不仅决定着公司能否成功设立,也决定着未来的公司是否具有健全的法人人格、完善的运营和管理机制,决定着在公司设立阶段所缔结的各种法律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公司发起人法律概念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7ctime.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因此,对公司发起人的法律概念进行细致并深入的研究是极有必要的。

一、公司发起人法律概念的相关立法和理论研究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中关于公司发起人法律概念表述和内涵是不一样的,且大陆法系国家与国家之间也有区别。

(一)大陆法系的相关立法和理论研究

大陆法系法律一直倾向于从形式要件上界定发起人,一般认为公司发起人就是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的人。但是不同国家在具体规定上仍存在一定的差别。例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8、29条规定:“确认章程的股东为公司发起人”、“发起人一经全部认购所有的股票,公司即成立”,日本《商法典》第165条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应由发起人订立章程”,第16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需以书面形式认股”;台湾“公司法”第129条规定:“签名盖章于章程者为发起人”。
在大陆法系理论研究上,也存在不同说法。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认为:“发起人就是‘设立章程之人’,即‘于章程之上签名之人’”,柯芳枝教授则将其定义为:“发起人应以全体之同意订立章程,签名盖章,故凡在章程上签章之人,即为发起人,至于事实上曾否参与公司之设立,则非所问。”

(二)英美法系的相关立法和理论研究

在美国和英国,作为经济和法律术语的“发起人”虽然被频繁用于各种判决和法令之中,但无论是在成文法还是在判例法中,“发起人”的概念从来没有被清晰地界定过。往往是在具体审判案例中由享有自由裁量权的法官依据法律理念和事实情况进行判定。近年来对发起人的认定有出越来越宽泛的趋势一法官倾向于将越来越多的公司设立参与者纳入到发起人范围中,因为“如果法律对公司发起人做出明确的规定,或者如果司法对此种词语做出明确的说明,则那些非常希望规避发起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人就会谨小慎微,影响到公司组织的发起和设立。”

(三)我国的相关立法和研究

我国新旧《公司法》都没有对公司发起人概念做出明确的定义,也没有明确规定成为公司发起人所需要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性条款,但《公司法》规定了许多“发起人应该做什么”的规定,如发起人要履行对公司出资的义务、发起人要负责制定公司章程、发起人要承担筹办公司的各项事务等等。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月17日颁布的《关于适用若干理由的规定(三)》第1条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在理论界关于公司发起人法律概念的讨论丰富且差异较大。例如江平教授认为:“发起人就是创办、筹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王保树教授认为,发起人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承担筹办事务,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还有其他学者都持有不同的看法。

二、公司发起人法律概念的法理分析

正确界定发起人概念对于明晰公司设立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各自的权责归属具有极大的现实作用。从字面理解来说,“公司发起人”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但从法律作用上来讲,“公司发起人”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被赋予明确的法律内涵。我们认为我国在公司设立方式和公司资本制度上都采纳了大陆法系的做法,因此关于发起人的规定也承袭大陆法系的方式,但在具体的内涵上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有一些区别。总结来说,公司发起人是指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并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的人,具体内涵如下:
首先,确认公司发起人的形式要件是发起人必须是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的人。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一方面表示发起人认可并接受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有关公司组织结构、运转方式等各项规章制度,另一方面表示发起人愿意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在章程上签字盖章还意味着对社会公众表征发起人的身份,起到对外公示的作用。
其次,确认公司发起人的实质要件是发起人必须是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的人。正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9条规定的那样:“发起人应认购公司的股份。”即如果公司设立成功,发起人必定是公司未来的股东。这是发起人最本质的特征,是区分公司发起人与公司设立筹办人的重要判断标准。对公司出资既是发起人必须履行的义务,是公司成立与经营必不可少的资金来源,是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物质保障。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fyxlw/lw8070.html上一论文:浅谈刘双舟:艺术品真伪及相关法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