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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刘双舟:艺术品真伪及相关法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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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吴冠中认为伪作的理由主要有三:第一,《人民日报》是1967年8月5日头版套红发表的《炮打司令部》,1967年之前不可能出现同名和同题材的作品;第二,“”期间。批判个人主义,谁的作画也不署名,何况在这么重大的政治题材上署名。作为被剥夺创12345下一页
编者按:8月24日,芷兰雅集艺术月谈第46讲邀请刘双舟教授主讲“艺术品真伪及相关法律理由”。刘双舟教授为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长期从事艺术市场与法律研究,著有《中国拍卖制度研究》、《拍卖法原理》等。本期讲座为“中的法律理由”系列讲座第一讲。
通过拍卖方式进行艺术品的活动大概源于上世纪90年代初。1992年10月11-14日举行的“92北京国际拍卖会”,共成交文物艺术品260件,成交额300万元人民币。这也是中国大陆地区真正作用上的艺术品拍卖活动的开始。1992年至今,中国大陆地区的艺术品市场已经发展了20年,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历史上曾有过多次热,分别在北宋、晚明、康熙盛世、清末民初。中国大陆地区最近一次热与我国的艺术品拍卖活动是同步发展的。之前虽然也有关于邮品,钱币、艺术品等活动,但是无论是从规模还是刘双舟:艺术品真伪及相关法律理由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从影响上看,都算不上一次热。真正的热是从上世纪90年代中开始的。
艺术品活动涉及到很多法律。随着热的出现,中的法律理由也越来越多,有些理由还很突出。其中艺术品的真伪及鉴定理由就是关注度最高、争议最大、最难解决的理由之一。
拍卖第一案:“炮打司令部”
目前能收集到的、最早的与艺术品有关的典型案例发生在1993年,即吴冠中先生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这个案件也是最早涉及艺术品真伪鉴定的典型案例。起因是一张《肖像》水墨画,标题是“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张大字报”,因此也被称为“炮打司令部案”。因其发生在我国艺术品市场起步的1993年,原告吴冠中当时是全国政协常委,因此该案又被称为“拍卖第一案”。
1992年12月,上海朵云轩(画店)和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双方约定:于1993年3月(春季)和9月(秋季)在香港联合主办近代中国书画拍卖会。双方还对拍卖品的选择、鉴定、商定底价和保险费、手续费以及利润分成等具体事项达成了协议。
1993年7月,双方开始筹措秋季书画拍卖会事宜。同年7月27日,朵云轩按照约定将属其所有的书画空运至香港,并派员对香港永成公司在海外征集的拍卖品主持鉴定、选择、商定底价的工作。
10月2日,在港公民赵某与香港永成公司签订《出售委托书》一份。委托拍卖署名吴冠中的载有“炮打司令部”字样的《肖像》画一幅,估价为30万-35万港币。双方还就拍卖品所有权、担保、风险投保等作了明确约定。
10月上旬,香港永成公司将其征集的和朵云轩提供的书画共382件印制成《图录》,封面上载明: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上海朵云轩于1993年10月27日(星期三)联合主办“中国近代字画及古画拍卖会”。其中第231号图页载有一幅署名吴冠中的《肖像》画,右上角起首竖体草字为“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张大字报,”,左下角落款竖体草字为“吴冠中画于工艺美院一九六二年”。该作品尺幅宽38厘米,长66厘米,估价标示为30万-35万港币。
香港永成公司除以该《图录》向外界散发外,还给上海朵云轩提供了50册。拍卖会召开前夕,上海朵云轩将此《图录》赠送给上海有关单位和个人。
10月中旬,吴冠中获悉上述事宜。经审视《图录》,认为其中署其名的两幅画(另一幅为《乡土风情》)均系伪作,尤其是《肖像》一画,其从未画过,落款创作日期为1962年更是荒唐可笑。于是,委托他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希望设法制止这类不法行为。
1993年10月25日,上海市文化管理处以沪文社字(1993)第95号文通知上海朵云轩:上述画件“如确系伪作,须迅速撤下,停止拍卖;如有其他伪作,也须照此,并请将核查情况上报我处”。
对此,上海朵云轩作出三点答复:1.该画非朵云轩提供,系“香港永成公司”在香港接受委托作品;2.拍卖在香港举行并由香港法人主持,决定权在“香港永成公司”;

3.一定转告上级意见及作者要求,尽力说服“香港永成公司”撤下该作品。

上海朵云轩同时多次电告其在港观摩拍卖的考察组,由该考察组向香港永成公司转达有关部门的通知及吴冠中的意见,同时也对系争作品进行了鉴定。香港永成公司接到上海朵云轩转告的通知和意见后,非常重视,当即请香港有关专家对此作品进行了认真鉴定,从作品的创作特点、纸质、墨色、题款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分析,认为作者称假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确认此作品创作于1966年而非1962年。他们还找来了此作品的担保人,由其介绍了购买《肖像》画的情况,并且担保来路清楚,拍卖没有理由。据此,香港永成公司作出决定,根据其拍卖行规则及委托人提供的情况,鉴于委托人是此作的所有权者,他的担保具有法律效力,决定继续拍卖《肖像》画。此外,香港永成公司出具证明称:“有关上述作品的、宣传、竞拍等事项均由本公司照章,与上海朵云轩无关……,本公司以为根据香港法律以及公司的拍卖规程,我们可以决定拍卖。”因此,香港永成公司未从《图录》中撤下该系争作品。
1993年10月27日下午,拍卖会在香港九龙海城大酒店如期举行。署名吴冠中的《肖像》画以30万港币起拍,几经竞拍,至48万元落槌,加佣金以5

2.8万港币成交。买家据说是一位台湾商人。

吴冠中得知后,当即在《人民日报》海外版撰文《伪作拍卖前后》,揭露真相。朵云轩与香港永成公司则咬定此画确是吴冠中所作。于是吴冠中委托工艺美术学院,于1993年11月30日以侵犯姓名权、名誉权为由,向上海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1994年4月18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双方争论的焦点就是该画的真伪理由。
吴冠中认为伪作的理由主要有三:第一,《人民日报》是1967年8月5日头版套红发表的《炮打司令部》,1967年之前不可能出现同名和同题材的作品;第二,“”期间。批判个人主义,谁的作画也不署名,何况在这么重大的政治题材上署名。作为被剥夺创论文导读:据我国著作权法之规定,诉称两被告的行为系出售假冒其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损害其声誉和美术作品的出售,侵犯其著作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判决如下:1.朵云轩、香港永成公司联合拍卖假冒吴冠中署名的美术作品《肖像》的行为,共同严重侵犯了吴冠中的著作权,应停止侵害;

2.两被告在《人民日报(海外版)》、

作权的反动学术权威的吴冠中,就是吃了豹子胆,也不可能在画上书写自己的姓名。第三,吴冠中称从未用水墨画过肖像。其30年代曾学过传统中国画,但以临摹山水、兰竹为主,从未画过人物,在油画中则主要画人体。40年代后便没有接触水墨工具。留学返国后,70年代中开始探索彩墨画创新,画面与传统中国画程式差距甚大,其表现手法完全不适合表现受对象局限较大的肖像画。伪作张冠李戴,一味为获利而存心欺蒙,根本不顾及风格手法之迥异。刘双舟:艺术品真伪及相关法律理由由优秀论文网站{#GetFullDomain}提供,助您写好论文.这个案件一波三折,一打就是三年。吴冠中先生曾于1995年元旦写了《黄金万两付官司》表达其不满:我起先将事情看得很简单,以为很快就能解决,然而一年多的时光流去了,事不息,人不宁,我依然不能恢复正常的创作生涯。一寸光阴一寸金,75岁晚年的光阴,实在远非黄金可补偿。黄金万两付官司,我低估了人的生命价值!
1995年9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书,即(1994)沪中民(知)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表明其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同时有禁止他人制作、出售假冒其署名的美术作品的权利,公民的该项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现有证据证明,本案系争的《肖像》画,落款非原告吴冠中署名,是一幅假冒吴冠中署名的美术作品。本次拍卖,两被告上海朵云轩和香港永成公司订有共同主持拍卖的协议书,在其《图录》中载明为“联合主办”,且实际拍卖时又共同主持整个拍卖活动,表明拍卖为两被告的共同行为。两被告拍卖书画的行为是一种包括征集书画、刊印发行《图录》,以及实际竞拍清帐的系列行为。拍卖书画是一种出售美术作品的行为。两被告在获知原告对系争作品提出的异议,且无确凿证据证明该作品系原告所作、落款为原告本人署名的情况下,仍将该作品投入竞拍,出售该作品,获取利益。为此,原告吴冠中依据我国著作权法之规定,诉称两被告的行为系出售假冒其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损害其声誉和美术作品的出售,侵犯其著作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判决如下:1.朵云轩、香港永成公司联合拍卖假冒吴冠中署名的美术作品《肖像》的行为,共同严重侵犯了吴冠中的著作权,应停止侵害;2.两被告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光明日报》上载文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通过;

3.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73000元。

判决后,上海朵云轩不服判决,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主要理由有三:1.一审判决对事实的认定存在着重大错误和严重失实;2.法律适用错误,应适用拍卖地即香港地区的法律;

3.判决朵云轩与香港永成公司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不公正。

香港永成公司也参加了诉讼,提出:1.朵云轩曾数次向该公司转达有关方面及作者对系争画的意见;2.该公司在征求作品委托人意见及邀请有关书画鉴定家对该画全面鉴定后,作出了继续拍卖的决定。此决定既是非常慎重的,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3.本案争论的焦点不是署名的真伪而是作品的真伪。该公司之拍卖行为发生在香港,一切行为准则均应依香港法律。
这次审理期间,上海市高院通知了第二研究所研究员詹楚材出庭作证,就鉴定中的有关理由做了说明。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的署名权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法律禁止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根据现有证据证明,本案系争的《肖像》画,落款非吴冠中署名,是一幅假冒吴冠中署名的美术作品。因侵权行为人之一“朵云轩”在大陆,载有系争作品的《图录》部分流入上海,上海系本案侵权行为地之一。因此,对于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是完全正确的。上诉人认为“本案应适用香港法律”是没有根据的。
但鉴于系争作品是由“香港永成”直接接受委托,“朵云轩”曾数次转达了有关方面及作者的意见等事实,“香港永成”对本案的侵权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朵云轩”系拍卖联合主办单位之

一、也应有责任,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1996年3月1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如下:1.维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第1项:被告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联合拍卖假冒吴冠中署名的美术作品《肖像》的行为,共同严重侵犯了原告吴冠中的著作权,应停止侵害;2.维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第2项:两被告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光明日报》上载文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通过;3.变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第3项“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73000元”为“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吴冠中损失人民币73000元”,其中上海朵云轩赔偿吴冠中27000元,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赔偿吴冠中46000元。
这场官司在法学界也引发了不小的震动。法学界关注的是法律判决对侵权性质的认定是否正确,即朵云轩和香港永成公司的行为是侵犯了吴冠中的姓名权?还是侵犯了吴冠中的著作权?一种观点认为是侵犯了著作权,因为著作权法规定禁止“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侵犯著作权,因为侵犯著作权的前提是“有作品”。
判决后,朵云轩坚决不向吴冠中公开道歉,也拒绝向社会声明所拍是假画。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9月10日在《人民日报》及《光明日报》登载了公告,宣布此案的经过与结果。
受这次联合拍卖的启发和影响,朵云轩于1993年2月20日在上海成立了我国首家文物艺术品拍卖公司,并于当年6月20日成功举办了我国大陆地区首次真正作用上的文物艺术品拍卖会。在朵云轩成功拍卖的带动下,中国嘉德和北京翰海两家拍卖公司在北京先后成立,并于1994年在北京举行了首场文物艺术品拍卖会。1995年,北京翰海春季拍卖会成交额创造一场拍卖会过亿元(1.05亿元)的纪录,其中成交额过百万元的有10件,过千万元的有一件,掀起中国大陆艺术品拍卖的第一波。
苏敏罗诉萧富元和北京翰海公司案
“炮打司令部案”对吴冠中先生的影响是很大的。他始终不能理解,究竟是什么理由令来自画论文导读:
家本人和文化管理部门的力量都无法制止假画的如期拍卖?并发誓再不对外鉴定自己的作品了。可惜他没有忍住,2008年他又对一幅署名吴冠中的油画作品《池塘》进行了鉴定,结果又引发了一场对艺术品市场影响深远的诉讼。
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生效实施。这进一步推动了我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发展。随着文物艺术品刘双舟:艺术品真伪及相关法律理由相关论文由www.7ctime.com收集,如需论文.市场的日益火爆,鉴定理由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因“赝品”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其中影响最大的案件就是原告苏敏罗诉北京翰海拍卖公司“吴冠中《池塘》假画案”。在北京翰海拍卖公司“2005秋季油画雕塑拍卖会”上,上海苏敏罗女士作为竞买人看中了一幅吴冠中的油画《池塘》。拍卖图录对这一作品的介绍说明是:“画于1972年,时年53岁。十年后,他又将此画修改一下,并在画上题写‘抽暇改老画,好似故地重游。一九八二年。’”当时,这张《池塘》放在翰海的拍卖宣传册的封面第二张。另外还有一套八张安徽人民美术出版社1984年第1版的明信片,其中一张就是这幅吴冠中的《池塘》。
和当时的许多企业家一样,苏女士也是在股市、楼市不景气的时候开始进入艺术品市场。2005年12月11日,她从上海飞到北京,参加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在嘉里中心举办的秋季拍卖会。这时她进入艺术品市场才刚刚4个月。苏女士发现,前面拍卖的画小的都要400多万,而吴冠中的这张油画《池塘》很大,尺寸是90×60厘米,起价才180万,“很便宜”。在没有太大竞争的情况下,她很幸运地捡了个“漏”,以230万元的拍到这幅画。加上拍卖行收的佣金23万元,共付出了253万元人民币,高高兴兴把画捧回了上海。
让她高兴的是,《池塘》买回来刚半年,就有拍卖行找到她,说吴冠中的画大幅度升值,倡议她出手。她把画提供给拍卖行做拍卖手册的封面。没想到,对方看到画以后说这幅画有理由。有人倡议她把这张画藏起来,别声张,等吴冠中去世后再拿出来,有可能卖个天价。后来又有一家拍卖行到苏敏罗家里收画,看到《池塘》,希望她能够把这幅画拿去拍卖。苏敏罗说:“你就别拍了,我是253万拍回来的,你帮我按这个底价卖掉就可以了。”这家拍卖行的人很高兴,直接联系了专门吴冠中作品的家郭某某。
没过几天,画被拍卖行退回来了。而且雅昌艺术网上还出现了郭某某的文章,说《池塘》是“伪作”。指出《池塘》有许多漏洞,如年份、地点、风格、题材、题字、尺寸、材质。但最大的漏洞是画的质量,有眼力的家是能辨出真伪的。
在这种情况下,苏女士想通过私下交易挽回损失已无可能。于是她找律师与翰海交涉。网上流传的交涉结果有两个。翰海方面提出的解决方案是:退拍卖佣金,由委托人索卡画廊老板台湾人萧富元退给她一半画款。委托人提供的方案是:萧富元愿退给苏120万元,另外133万元由翰海在一两年内以帮苏卖画的方式从佣金中扣除。两种方案本质上其实相差不大。但是苏敏罗都没有同意。
2008年5月11日,《南方周末报》的记者至吴冠中家中采访提及《池塘》时,吴冠中明确告知这幅作品是假画。同年7月1日,苏敏罗带着《池塘》到吴冠中家中,吴冠中认定该画系伪作并在外裱玻璃上题写“此画非我所作,系伪作,2008年7月1日”。
苏的律师从安徽工商局查询了“安徽美术出版社”的工商信息,发现该出版社成立日期是1986年9月25日,而翰海公司用来作拍卖品辅助说明的全套明信片是1982年3月出版的,可见这套明信片是虚假的,苏最终确定《池塘》是一幅假画。于是,苏敏罗将委托人萧富元和北京翰海拍卖公司诉到法院,要求判决返还拍卖款及佣金等费用。具体诉讼请求有三:1’请求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05年12月29日关于原告购买萧富元委托翰海公司拍卖的作者署名为吴冠中、作品名为《池塘》的拍卖合同关系。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拍卖款人民币230万元,判令翰海公司向原告返还拍卖佣金人民币23万元,且被告就前述款项返还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认为,翰海公司在《拍卖公告》、《拍卖图录》以及拍卖中一再表示《池塘》是吴冠中的作品,这是一种对拍品真实性的承诺和保证。原告在法庭上出示了吴冠中接受采访的录音,以此证明《池塘》系伪作。
被告萧富元称,委托拍卖的画作是以120万元从一名新加坡人购得,不知道该作品是伪作。并辩称:吴冠中如是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如是鉴定人,则需有鉴定资质。因为书画的鉴定主观性很强,画家本人鉴定存在弊端,不符合司法规定,画家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
北京翰海公司答辩称:作为拍卖公司,翰海已履行了《拍卖法》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在拍卖前一个多月刊印的《拍卖图录》上刊登了《业务规则》,作出了免责声明,并在拍卖前7日发布拍卖公告,对拍卖标的原件进行了为期3日的展示。拍卖会前,拍卖公司要求包括苏敏罗在内的竞买人登记手续,告知《拍卖规则》内容,苏敏罗也书面认可。拍卖师在拍卖前还宣布了《业务规则》和注意事项,对免责条款再一次告知。拍卖结束后,翰海履行了签署成交确认书、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因此,翰海认为油画作品《池塘》的拍卖活动是有效的。
翰海还提出,拍卖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形式,拍卖标的真伪鉴定一直是难题。因此《拍卖法》对拍卖人保证拍品真实的义务未作任何规定,并且该法第61条中特别规定:“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瑕疵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刘双舟:艺术品真伪及相关法律理由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关于翰海公司所制订的《业务规则》中的免责条款,翰海认为,这并非是该公司为保护自身利益的独家创意,而是法律赋予所有拍卖人的权利。该条款的制定,就是提醒竞买人注重自身的竞买行为,符合《拍卖法》所规定的范畴,并未另外加重竞买人责任。翰海公司认为,目前国内没有一个权威机构可以作出对真伪画作的鉴定,至于画家本人的鉴定是否可以成为佐案的证据,一直是法律界争论的焦点,因此法律为拍导读:备我国《拍卖法》所规定的效力。而苏敏罗在知晓该免责声明并且在竞买前能够充分了解诉争拍品实际状况的情况下,参与竞买并因最高叫价而成为诉争拍品的最终买受人,系其自主决定参与拍卖交易并自主作出选择所产生的结果。固然有可能因诉争拍品系伪作而遭受损失,但亦属艺术品拍卖所特有之现实正常交易风险,苏敏罗在作出竞买选择
人规定了免责条款,既符合拍卖活动的现实情况,也符合国际惯例。《池塘》画作拍卖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苏敏罗要求撤销双方的合同于法无据,不同意苏敏罗的诉讼请求。
原告苏敏罗在庭审中称,翰海公司曾提供一套署名为安徽美术出版社1984年第1版的《风景油画选辑(三)》明信片,其中第5张为“吴冠中、池塘”。根据苏敏罗提供的工商查询信息显示,安徽美术出版社成立于1986年9月25日,证明明信片是伪造的。对此,翰海公司与萧富元均否认曾向苏敏罗提供过该套明信片。翰海公司称该公司提供的是安徽人民美术出版社1984年出版的《风景油画选辑二》明信片,而非安徽美术出版社出版的明信片。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不能证实翰海公司及萧富元事先应知晓诉争拍品系伪作的情况下,翰海公司在本次拍卖交易中就诉争拍品的真伪瑕疵作出了苏敏罗应当知晓的免责声明,并通过法律规定的拍卖展示程序有效保障了苏敏罗能够在竞买前充分了解诉争拍品的现实状况,且在对诉争拍品的介绍中亦未采用足以推翻免责声明的真确性描述或虚假宣传。为此,此案中翰海公司针对诉争拍品真伪瑕疵所作出的免责声明应当具备我国《拍卖法》所规定的效力。而苏敏罗在知晓该免责声明并且在竞买前能够充分了解诉争拍品实际状况的情况下,参与竞买并因最高叫价而成为诉争拍品的最终买受人,系其自主决定参与拍卖交易并自主作出选择所产生的结果。固然有可能因诉争拍品系伪作而遭受损失,但亦属艺术品拍卖所特有之现实正常交易风险,苏敏罗在作出竞买选择之时亦应同时承担此种风险。
2008年12月15日上午,此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苏敏罗基于诉争拍品系伪作,认为在拍卖交易中存在欺诈、重大误解且显失公平之事由,要求撤销拍卖合同的连带返还拍卖价款及佣金,并赔偿律师费、调查取证差旅费、证据保全费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法院判决称:我国《拍卖法》虽然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但同时也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翰海公司在拍品介绍中对该画创作过程的描述,并未对拍品“保真”,因此不构成虚假宣传。依据我国《合同法》和《拍卖法》相关规定,驳回原告苏敏罗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后,原告苏敏罗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12月18日,该案终审宣判,维持原判。
“炮打司令部案”与“池塘案”之比较分析
“炮打司令部案”与“池塘案”是我国近20余年来艺术品市场上的两个最具典型作用的案件。几乎涉及到文物艺术品鉴定中的所有法律理由。它们是研究艺术品真伪鉴定理由时无法逾越的“活标本”。两个案件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这两起案件有几个共同点:

1.两案涉讼作品均署名为“吴冠中”;

2.两案都源于原告的“伪作”主张;

3.两案争议的焦点都是作品的真伪;

4.两案都涉及到艺术品的鉴定理由;

5.两案中的被告都是拍卖公司;

6.两案都经过了一审和上诉审;

7.两案判决中均回避了对作品真伪的认定。

两案也存在诸多不同之处:

1.作品方面,一个是人物中国画,一个是风景油画。

2.原告身份方面,一个是艺术家,一个是买受人。

3.发生时间上,一个是《拍卖法》出台之前,一个是在之后。有无《拍卖法》对案件有多大影响,是我们现在研究的理由。

4.案件性质上,一个涉及著作权,一个涉及财产权。

5.鉴定方面,一个是刑事司法鉴定机构的笔迹鉴定(被采纳)、一个是艺术家自己的艺术鉴定(未采纳)。
6.受理法院,一个是上海法院,一个是北京法院,正好反映了我们国家二十年来的艺术品搜集的趋势,早期上海是中心,再到广州,再后来到北京。
7.判决结果,一个胜诉,一个败诉。艺术品纠纷的案件和地域有没有关系?如果换在今天,把北京法院换成上海法院,吴冠中先生能不能上诉?我想结果不一定一样。因为影响判决结果的因素太多了。
8.法院审理的思路,一个是署名真伪,把艺术品真伪的理由变成了落款的签名的理由,很巧妙地判决吴冠中先生赢;一个是程序瑕疵,只考虑翰海在这个拍卖过程中是否有过错,是否严格遵守了拍卖程序。
9.艺术家的角色,一个是当事人,一个是证人或鉴定人,不同的角色对鉴定结果来讲是不同的。
10.拍卖公司的态度,一个坚持保真,一个声明不保真。
艺术品真伪鉴定为何难?
艺术品作伪不是个新理由
艺术品作伪是有悠久历史的。《韩非子·说林》中记载了一个故事:齐伐鲁,索谗鼎,鲁以其雁(赝)往,齐人曰:“雁也。”鲁人曰:“真也。”齐曰:“使乐正子春来,吾将听子。”鲁君请乐正子春,乐正子春曰:“胡不以其真往也?”君曰:“吾爱之。”答曰:“臣亦爱臣之信。”乐正子春是鲁国声名显赫的艺术品鉴定专家,鲁国国君表示太喜欢谗鼎,不能把真品送给齐国,希望乐正子舂告诉齐国国君送过去的就是真品,但乐正子春说“臣亦爱臣之信”,我是讲信誉的,我不讲假话。这个故事说明,艺术品鉴定的理由早就有了,艺术品鉴定家的理由也早就有了。可是当年的鉴定家和现在的鉴定家不一样,那时的鉴定家非常爱惜个人的名誉和声望,不说假话,今天的鉴定家就不好说了。
艺术品具有非标准化特征且种类繁多
艺术品与一般的批量生产的物品不同,诸如食品、服装、家电等物品可以标准化,而艺术品之所为艺术品正在于其“个性”,无法标准化。无法标准化的东西鉴定起来其标刘双舟:艺术品真伪及相关法律理由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准就不统

一、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鉴定结论。

另外,即使同一艺术家不同时期的艺术风格也有差异,加上艺术品种类繁多,因此,没有一个国家或一个时代可以100%地解决艺术品的真伪鉴定理由。
法律上的真伪不等于事实上的真伪
经常有人抱怨国家法律为什么不规定“艺术品鉴定谁说了算”?为什么不能指定一些鉴定机构来解决艺术品鉴定理由?其实,即便有法定的鉴定机构,也只能解决法律上的真伪,事实上的真伪仍然不能解决。比如在论文导读:非吴冠中本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而不敢说“非吴冠中所做的美术作品”或“伪作”。该画作的真伪理由至今仍没有得到解决。艺术家自己的鉴定结论效果有限刘双舟:艺术品真伪及相关法律理由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上一页12345
“炮打司令部案”中,法院可以依据笔迹鉴定的结论判吴冠中胜诉,但在判决中法院也只能表述“非吴冠中本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而不敢说“非吴冠中所做的美术作品”或“伪作”。该画作的真伪理由至今仍没有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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