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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被征地农民非理性维权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7256 浏览:72845
论文导读:善制度并存的现象,同时农民由于自身素质的局限与动机的狭隘性,其所作出的维权行为与制度规范发生冲突的现象也较为常见,如果将这一部分的维权失范行为笼统地纳入非范畴未免有失武断(P85)。
[摘要]因土地征收所引发的农民越级和集体、直接对抗、件等非理性维权行为愈演愈烈,其发展态势是:维权者所宣示的权利由单一性向多样化转化,维权主体由个体性向群体化扩展,维权诉求由个体权利向制度变革延伸。从被征地农民的权利缺失和土地征收中的公权力滥用角度探寻其动因,从法律制度的正当性重塑,依法甄别与回应多样化的权利诉求,建立代表农民利益的维权组织、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权之法治化等方面提出法律规制的构想。
[关键词]被征地农民;非理性维权行为;土地征收权;法律规制
[]A[文章编号]1007-8487(2014)12-0067-09
[收稿日期]2014-08-10
[基金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农民参与的江苏征地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14FXC002);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机制及其完善”(2013SJB820008)。
[作者简介]彭小霞(1980-),女,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江苏师范大学法政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为满足不断推进的城市化的需求,农村土地被大量征收,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随着权利意识的不断增长,被征地农民因征地补偿不合理、拆迁安置缺失、社会保障缺乏等方面的理由所引发的越级和集体、直接对抗甚至件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在城市化进程中被征地农民非理性维权行为不仅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政治理由和经济理由,也是一个亟待引起法学界重视的法律理由。目前法学界对农村土地征收的研究着眼于农民权利的保障,而较少关注被征地农民非理性维权行为。事实上,非理性维权行为从根本上还是一个权利理由,只是这种维权的手段和方式比较极端,脱离了现行法律的规制,研究失地农民权利理由离不开对失地农民非理性维权行为的关注。而被征地农民非理性维权行为的发展态势如何?产生的动因是什么?现行法律对其如何规制?这些都是研究被征地农民非理性维权行为首先要解决的理由。

一、土地征收中农民非理性维权行为的内涵及发展趋势

(一)土地征收中农民非理性维权行为的内涵。

随着土地征收的持续推进,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产生的补偿款被侵占挪用、村干部贪污腐败、补偿过程公平缺位等理由越来越突出,权利意识逐步增长的失地农民试图通过各种维权行为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影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然而,在各种理性的和制度化维权行为收效甚微的情形下,被征地农民大多选择非理性甚至非法的手段去维权。被征地农民非理性维权行为是指农民认为自己在土地征收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没有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途径科学理性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而是带着个人情绪来宣泄不满或采取暴力对抗等形式来维权。被征地农民的非理性维权行为主要表现为:

1.越级和集体。

近些年来,失地农民因为土地权属理由、违法用地理由以及征地补偿理由而越级和集体的数量明显增加,规模不断壮大,行为偏激。越级和群体性是失地农民多次未果,在“崇上”的心理作用下而采取的非理性维权方式。它一方面反映了被征地农民对基层政府行为或村干部的不信任和不满,另一方面,又体现了被征地农民对上级领导抱有期待和信任,希望上级政府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连江等人的研究指出:农民的目的是通过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其生产生活中存在的自身无力解决的理由,希望引起上级政府的重视,推动理由的顺利解决,与制度外其他维权方式相比,是一种较为温和的沟通性维权方式[1]。

2.和游行。

和是指某一群体在共同利益和意愿的支配下采取的群体性的性活动。在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过程中,在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又缺乏救济的情形下,农民在党政机关交通要道等地的活动时常发生,它往往与群体织在一起,而其显露的矛盾强度较之群体性更大。它已不是单纯地反映理由而是通过胁迫性的抗争行为将事态扩大,以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的重视,具有了向党和政府施加压力的强迫性。一旦农民的和游行被少数破坏社会的人所利用,其危害性更大。

3.直接对抗。

直接对抗主要是指被征地农民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在采取其他方式无效的情形下通过暴力手段阻碍土地征收的实施,其极端的表现有以身抗争的自残、等行为。大量事实表明,自残、等极端非理性维权行为,是农民通过自戕企图引起社会公众特别是的关注而解决争议的最危险、最无奈的但也可能是最有效的对抗性方式。
4.件。
随着征地拆迁引发的件愈来愈频繁,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必须引起政府部门的足够重视。如征地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农民不满征地补偿而采取的对政府机关集体围攻、对正在进行的工程项目强行阻扰、对城乡主干道交通强行阻塞等等,这类事件在发生过程中往往会带来群体情绪交叉感染,促成群情激愤,非理性情绪的爆发会通过打砸抢等过激行为发泄和释放,这种狂热状态的升温,导致局面失控。聚众闹事的群体事件带有很强的敌视性,若制约不及时或策略不得当,不仅难以平息争端,反而会使事态蔓延激化,引发大规模的件。据相关调查显示,在我国频繁发生的农村件中,因征地而导致的农村件的数量占一半以上。征地件有易串联、重复性、对抗强、难协调的特点,不妥善解决会严重影响政府的形象,影响社会的稳定。
需要说明的是,非理性维权行为与非行为不能简单地等同,尽管被征地农民采用的大多数非理性维权行为是有违制度要求的、或是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可以认为大量的非理性维权行为都是非行为,但是并非所有的非理性维权行为都是非行为,非理性维权行为的外延和内涵比非行为要大,或者说非行为包含在非理性维权行为之中。笔者之所以采取理性和非理性的划分而不是合法与非法的划分方式来研究被征地农民的维权行为,这是因为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客观上存在着大量的完善和不完善制度并存的现象,同时农民由于自身素质的局限与动机的狭隘性,其所作出的维权行为与制度规范发生冲突的现象也较为常见,如果将这一部分的维权失范行为笼统地纳入非范畴未免有失武断[2](P85)。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fyxlw/lw44299.html上一论文:简析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中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及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