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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有价证券诈骗行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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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因此《刑法》上规定的有价证券与金融法上的所定义的有价证券是有所区别的。商品证券所具有的特征是代表商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使用伪造的商品证券诈骗的行为并不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金融管理秩序,侵犯的是直接的商品本身,属于诈骗罪保护的范围。货币证券中的支票、汇票、本票等票据,属
摘 要:有价证券诈骗行为是金融领域的一种诈骗犯罪行为。本文主要对有价证券诈骗罪的犯罪工具、表现形式的研究和有价证券诈骗行为的成因及预防的分析,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本罪提供依据。
关键词:有价证券诈骗;犯罪工具;表现形式
1672-3309(2013)12-241-02
经济的不断增长伴随着证券业的快速发展,在过去的几十年间,中国资本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区域到全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发展初期,市场处于一种自我演进、缺乏规范和监管的状态,并且以区域性试点为主,发行市场也一度出现过混乱。伴随而来的各种类型的证券犯罪应运而生,97《刑法》的颁布实施,其新增的证券犯罪意在规范证券市场,依法惩治证券犯罪,相继出台的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推动了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
有价证券诈骗罪规定于《刑法》第197条,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面对近年来,日益繁荣的证券市场,如何有效的保护权利持有人的合法权利,合理规范有价证券的交易,推动证券市场的稳定、有序是亟需解决的理由。

一、有价证券诈骗行为的犯罪工具

(一)有价证券范围的界定

在金融法上,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这类证券本身不具有价值,但是代表了一定量的财产权利,持有者可凭证券取得一定量的商品、货币、利息或着股息收入,这类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和流通,具有交易。有价证券的分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有价证券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狭义的有价证券仅指资本证券。商品证券,是持有人拥有商品所有权或者是使用权的一种证明,取得此类证券就等于取得这种商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持有人对这种证券所代表的商品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如仓单、提单。货币证券,是指本身能使持有人或第三者取得货币索取权的有价证券。如支票、汇票、本票等。资本证券是指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而产生的证券。
《刑法》197条规定的有价证券诈骗罪中对于有价证券限于“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因此《刑法》上规定的有价证券与金融法上的所定义的有价证券是有所区别的。商品证券所具有的特征是代表商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使用伪造的商品证券诈骗的行为并不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金融管理秩序,侵犯的是直接的商品本身,属于诈骗罪保护的范围。货币证券中的支票、汇票、本票等票据,属于金融票据,《刑法》194条,将使用伪造、变造的支票、汇票、本票的行为纳入到票据诈骗罪的保护范围内。资本证券中的股票、债券等类型的有价证券大多是公司或者企业发行的,而并非国家制作或发行,《刑法》178条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指明保护的是股票和债券。因此,资本证券不建全属于《刑法》197条有价证券诈骗行为的保护范围,国库券、政府发行的债券属于有价证券诈骗罪的保护范围。

(二)以国家名义发行

有价证券诈骗罪中的有价证券要求是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这类证券是以国家的信用作为担保,公开发行证券,调动资本,筹集资金,用于建设或者扩大公共开支,推动经济的发展,所代表的是国家的利益。因而保护这类证券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国家发行且是我国国家所发行的。国库券是指国家财政当局为弥补国库收支不平衡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因国库券的债务人是国家,其还款保证是国家财政收入,所以它几乎不存在信用违约风险,是金融市场风险最小的信用工具。其他的政府债券是相对于地方政府债券提出的,因其发行主体的不同而做出的分类。地方政府债券是地方政府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和资金的需求量状况,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向社会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此类证券并不是以国家的名义所发出的,所以归入到有价证券诈骗罪的保护范围,只能以诈骗罪论处。

(三)伪造、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制作有价证券的人,冒充国家的名义,通过各种手段,仿照有价证券的式样,制作的以假乱真的有价证券。伪造的手段各种各样,从以前的用手工描绘到现在的通过多种高科技手法、影印、制版和化学药品处理后制作而成的。变造,是指使用剪贴、涂改、拼凑、覆盖等多种手段对真的有价证券进行加工处理后所得到的。例如,把原有真的有价证券剪切,再拼上部分假的有价证有价证券诈骗行为的法律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券,进行化学药品处理后,做成以假乱真的有价证券。

二、有价证券诈骗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使用不存在的有价证券诈骗的行为

不存在的有价证券是指,行为人自行设计制作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证券在流通的过程中,不排除有部分人并不知道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面值具体有哪些种类,即行为人自行设计制作的有价证券外观、颜色、图案、色泽、尺寸、格式等都与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完全相同,只有面值与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面值不同。这种不存在的有价证券投入到流通领域,将造成受害人财产的损失。行为人的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财产的所有权,还破坏了国家有价证券的管理秩序,因此应当以有价证券诈骗罪论处。

(二)使用作废、无效的有价证券诈骗的行为

作废的、无效的有价证券,是由法律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不能流通使用的有价证券。对于使用作废、无效的有价证券进行诈骗的行为性质,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有认为应以有价证券诈骗罪定罪量刑的,有认为以诈骗罪定罪量刑的。综合看,没有经过任何伪造、变造的作废、无效的国家有价证券,因为其并没有经过加工、修改等行为,所以其并不属于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其本来是国家发行过的有价证券,但是由法律和政策的相关规定而不能在继续使用的有价证券。那么就不能将其认定为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因为犯罪工具不符合有价证券诈骗罪的保护范围,使用这种作废、无效的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的,只能认定为普通诈骗罪。反之,如果对作废、无效的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过加工,足以使一般人认为是正在流通的有价证券,那么应以有价证券诈论文导读:
骗罪定罪量刑。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交换的行为

交换的行为一般表现在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与他人进行交换,换取公司、企业有价证券;向他人或者商店购买物品;使用货币功能换取所提供一定的服务;提供担保或者设定质押等权利。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去骗取其他的财产利益,其本质是换取所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所代表的虚拟的财产利益,把虚假的财产利益换做是真实、合法的财产利益。其侵害了受害人的公司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秩序。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有价证券诈骗行为特征,应有价证券诈骗行为的法律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以有价证券诈骗罪定罪量刑。

三、有价证券诈骗行为产生的理由和预防

有价证券诈骗这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不只是单纯的金融方面的理由,更是国家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和国家对金融秩序的统一管理。因此,在研究和预防有价证券诈骗的成因时,不能只局限于某一方面,而应综合看从不同方面着手进行分析,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更为关注自己经济利益的取得,加之有价证券本身所具有的收益性,一些行为人从事有价证券诈骗犯罪行为,获取经济利益。

(一)有价证券诈骗行为产生的理由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形态变革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必定反映在社会观念形态上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交换来获取所需要的最大价值。人们存活在当前这个社会,不断面对着挑战和压力,为了能更好地生活,在面对有价证券这个巨额的利润时,人所具有强烈而复杂的追求自我利益的行为倾向,致使行为人会采用各种隐蔽的手段,进行骗取行为,只要有可能,行为就表现出倾向性。另一方面与传统的刑事犯罪相比较,有价证券诈骗罪最高刑只是无期徒刑,有价证券诈骗犯罪行为被侦查、起诉或处以重刑的危险性相对较小,不少行为人又是受过高等教育,属于“高智商”的犯罪群体,而且有价证券诈骗犯罪行为人尊重社会的传统价值,其犯罪具有非暴力的性质,欺诈行为的目的主要在于追求长远的经济利益。行为人对其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以为只是投机取巧的行为。这些因素都是造成有价证券诈骗行为的起因。

(二)有价证券诈骗行为的预防

有价证券诈骗行为成因的复杂性和行为人的群体性,使得预防这种行为需要标本结合的方式。首先,提高人们对此行为的认识,认识到有价证券诈骗行为的危害性,增强人们的诚信意识,加强法制宣传,提高人们的反假意识,树立公众的戒备心。其次,机关应该加强打击力度,针对有价证券诈骗这类犯罪行为多是团伙作案的情况,侦破时抓住主犯,深挖从犯,瓦解犯罪集团,将其一网打尽。最后,加快完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出台具体的数额标准和量刑情节,使得侦办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逐渐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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