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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新鞋质量引纠纷运用法律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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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文.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等有关规定。通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店方收回销售给消费者的运动鞋,并退还购买款人民币286元。消费者对此结果表示满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5日,大连市长海县小长山工商分局接到辖区家住小长山乡消费者张先生的投诉:2013年12月3日,张先生在长海县小长山乡某服装店以286元的购买了一双品牌的运动鞋。回去穿了两天出现鞋帮严重开胶。消费者根据该品牌的运动鞋三包凭证,于2013年12月5日找到店方要求退货,但遭到店方的拒绝。于是,消费者张先生向大连市长海县小长山工商分局进行投诉,寻求帮助。
【处理结果】 小长山分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将消费者张先生的叙述情况做了详细记录。并与消费者张先生一同来到被诉方服装店,对店方进行纠纷情况的了解和取证。通过对诉求人张先生提供的运动鞋和三包凭证,即该品牌运动鞋三包条款中第一条“自购买之日起7天内,凡确属非人为质量理由,负责包退”的“三包”承诺。并对该运动鞋三方直观确认,三方一致认为该运动鞋完好如新,排除人为所致,应属质量理由。同时商店负责人承认申诉人的运动鞋是自己于2013年12月3日销售的,也对申诉人所叙述的相关事件的经过表示没有异议。
工作人员通过对双方的证词进行认真核实后,开始对双方进行调解,并对经营者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宣传教育,告知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新鞋质量引纠纷运用法律解纠纷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等有关规定。通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店方收回销售给消费者的运动鞋,并退还购买款人民币286元。消费者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到或者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申诉,涉及到商品和服务质量,直观可以确认的,由受理单位确认;直观难以确认的,可以由双方约定或者受理单位指定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12315点评】 本案中,消费者能够完好的保留购货时相关凭证,为调解奠定了基础。工商工作人员为调解做了认真细仔调查取证工作。运用《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第三十九条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准确,使得该纠纷案件圆满顺利解决。
提醒消费者,在日常消费过程中,为保护自身消费合法权益,在购物和接受服务时,应向经营者索要、三包凭证、信誉卡等相关票据凭证,并保留好,以便产生纠纷后维权的最有力证据。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fxlwyjff/lw28069.html上一论文:浅议论小产权房的相关法律理由及其制度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