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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论小产权房相关法律理由及其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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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城市人口的大量增长,房屋的购买供不应求,导致房屋持续高涨,小产权房的出现便是这种现象的产物。小产权房在为人们解决住宿理由的同时也滋生了许多社会纠纷,那么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来解决这些社会理由,便是本文要关注的核心。
关键词 小产权房 土地二元结构 农村集体土地制度
作者简介:李翠萍,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1009-0592(2014)1-039-02
小产权房理由是近几年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它的出现不仅反映了诸多的社会理由,而且也反映了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对小产权房理由进行理论研究,深度探析其形成理由,并提出有效的解决途径,对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甚至对社会经济以及城乡结构的调整都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小产权房感念的界定

张忠野、曾大鹏两位学者指出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土地上,有享有该土地所有权的乡镇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单独开发,或与房地产企业联合开发建设,并由该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制作权属证书的房屋。四川省社会现象社科院农经所学者陈武元将小产权房概述为“在集体的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也有的学者将“小产权房”概括为宅基地房屋或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非法对外销售形成的一种权利状态。本人认为“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

二、小产权房的特征及分类

(一)小产权房的特征

随着国家屡次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来制止小产权房理由,但在利益等多种因素的驱使下,这一理由不但没有很好的解决,反而又加重的目前状况。其主要特征变现一下几个方面:(1)小产权房的建设用地是农村集体用地;(2)小产权房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或个人;(3)房屋产权不完整;(4)转让时易引起权属纠纷;(5)低廉。

(二)小产权房的分类

为了更好的探讨和解决小产权房的相关理由,需要对小产权房做出不同的分类,然后对具体的理由进行分析。其分类标准如下:(1)根据小产权房占用土地性质的不同,可以把我国的小产权房分为农用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在建设土地上与未利用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三种类型。(2)按照买卖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农民自己建房出售和城镇开发商投资销售型,等等。

三、小产权房产生的理由及危害

(一)小产权房产生的理由

1.小产权房形成的经济理由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城市房价的急剧上涨,虽然我国出台了有关限制小产权房的政策与解决办法,但是对房价理由并没有起到预期的作用。另一方面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由于中国城市化发展的道路,多数农村居民选择在城市务工、经商,融入到了城市了的生活当中,并购置了房产,而农村留守农民对资金的需求善得更为迫切,利用土地来实现改善生活的目的也越发的急迫。
2.小产权房形成的体制理由论小产权房的相关法律理由及其制度构建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
(1)我国二元土地结构。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本理由是我国的二元土地结构。虽然我国的《宪法》与《土地管理法》中确立了我国存在两种土地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与劳动群众所有制,国家与集体是我国拥有土地的主体。但是《土地管理法》却规定农民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建设。(2)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我国目前住房的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住房公职金制度、廉租房制度和经济适用房制度,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住房公基金制度却没有覆盖到我国全部的城市居民,其受益者大都是工资待遇本身就较高的人群,而一些相对于苦难的群体却没有享受这一待遇,所以目前房价的节节上升加上一些执行上的疏漏,造成住房公积金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且没有实现预期的操作效果。(3)立法上管理的缺失。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宪法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都未对农村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有明确的规定,在其他的法律中也难以找到相应的规定,使得这一理由在法律上成为空白,所以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是导致小产权房诸多纠纷理由之一。

3.小产权房形成的社会理由。

(1)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力。虽然《土地管理法》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政府部门可以对小产权房理由进行监管、查处,但是他们往往采取互相推诿或暧昧的态度,使得小产权房理由被搁置起来并出现了利益夸大化的趋势,也是政府陷入了两难的境地。(2)购房者的法治观念淡薄。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小产权房理由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加上政府部门的放任态度及房价上涨,许多购房者与开放商极易怀着侥幸的心态进行买房交易。

(二)小产权房产生的危害

1.经济危害

由于小产权房低廉的受到广大购房者的青睐,使得开发商获得暴利从而导致政府税收的减少,这一理由不仅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而且打破了统一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使得房地产市场公平竞争受到重大影响,进而侵害了广大农民的利益,导致农民丧失大量土地、丧失未来长久的谋生和存活的根基。

2.社会危害

目前,我国仍然是农民占绝大多数人口的发展中农业大国,但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广大农民进城务工经商进而购买小产权房。由于小产权房没有得到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房产证,购房者便无法把户口迁入购房地户籍管理部门,而根据现行的户籍管理规定,我国户籍登记是依靠相关的房地产证来完成的。这不但造成了人口及产权管理的困难,而且加剧了土地征收的难度,进而暴漏了政府监督管理工作的乏力,增加了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丧失。
3.对购房者的危害依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一旦购买没有国家颁发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证论小产权房的相关法律理由及其制度构建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不能房屋产权登记,因而不能自由的行使房屋的论文导读: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遇到房屋拆迁理由时,便难以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也无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解决我国小产权房理由的制度构建

(一)从现行的法律制度下解决小产权房理由

1.实行小产权房购买的登记制度

目前国家对小产权房的具体处理办法还在研究当中,应在具体政策出台之前,建立相关的小产权房销售与建设登记制度,将其纳入可以备案有据可查的范围之中。

2.对小产权房实行分类管理

由于我国小产权房存在的基础和性质不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也不完全相同,其违法的后果也有所区别,所以我国国土执法监察局有关人员倡议,对各地发现的小产权房理由应采取“分案处理”的方式。

3.切断新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源

严格管理土地用途并查处惩罚违法用地者,将小产权房消灭在初始的萌芽状态。同时政府加大对新农村建设政策与资金扶持,打破行政村之间的相互限制,本着管理者的态度,为农村建设做出总体规划布局并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4.对小产权房进行转化

相关学者呼吁,由政府给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后统一收购现存的小产权房,以保障性住房的形式出售出租给城市低收入群体。

5.地方政府制度借鉴

我们可以从一些发达的省份和城市就已经开始实行的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进行探索和尝试。如广东省于2007年颁发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天津于2009年也颁发了相关的政策。相关事件表明,这些措施不仅可以带动整个农村的经济发展,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全国城乡一体化提供了借鉴。

(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1.完善农村不动产登记制度

虽然我国的《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交易要进行公示登记,登记后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或者取得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在我国农村,缺乏相关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所以应该在我国的《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中制定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制度细则以便填补这一法律空白。

2.修改《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

由于《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63条限制了农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所以可将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修改为不得侵占、买卖等非法的形式转让土地,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是可以为了适应发展化而应增加农村的居民出卖出租住房的有关规定。

3.建立农村建设用地的自由流转制度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房理由,首先必须对我国存在的土地制度进行改革。目前,学术界关于这一改革有许多观点,具体概括一下几种: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对现有制度进行创新和完善;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彻底地废除农地的集体所有权,全面实行农地私有化—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全面实行同底铜权。笔者比较赞同第一种观点,因为它比较贴近我国的现实且与我国目前进行的城乡一体化相吻合。

4.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为了更好的解决小产权房理由,需要从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从城市住房保障系统与农村社会保障系统两个方面入手。在城市,我们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来解决实践中面对的理由,比如扩大住房保障对象、增加住房保障资金、扩展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等措施,让城市的低收入群体真正的享受到一些住房性保障的实惠;在农村,我们通过建立相关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农村医疗制度、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等措施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与质量,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减少贫富差距,推进我国的城市化进程。
五、结语
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小产房权房这一中国特有的现象已经成为了住房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伴随着我国城镇房屋买卖交易场面火爆的现象和政府监管方面的缺失及我国的二元土地结构,导致了小产权房理由不受法律保护的尴尬境地。小产权房理由反映了我国当前政治经济社会的一系列复杂的变化,对它的解决也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做到的。从目前来看,可以对小产权房理由进行分门别类处理;从长远来看,需要对我国的土地制度进行反思和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对小产权房理由从根本上进行治理。由于笔者专业知识有限及相关实践操作经验缺乏,对小产权房理由的阐述难免有疏漏之处,但笔者会在以后的学习中继续关注这一理由,并不断地完善与提高自己,希望尽自己的微薄之力为这一理由的解决添砖加瓦。也相信,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小产权房理由终究会得到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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