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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广西药用植物资源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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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 要】广西是我国中药材种类较多的省份,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对药用植物资源进行了过度采收,致使很多中药资源蕴含量下降,一些珍稀种类濒临灭绝,如何用法律来保护和利用药用植物资源已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目前,广西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药用植物资源法律保护,如《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中国植物红皮书》及《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虽有涉及药用植物资源的保护,但都存在不完善、滞后性、可操作性不强等理由,本文通过对广西药用植物资源的法律保护目前状况及其面对的理由进行分析,完善广西药用植物资源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广西;药用植物资源;法律保护
药用植物资源是指在一定地区或范围内分布的各种药用植物种质及其蕴藏量的总和,是中药产业得以存在、发展的物质基础。种质是指制约生物性状、代谢,并能将丰富的遗传信息从亲代传递给后代的遗传物质总体。药用植物种质资源是指某种药用植物及其近缘植物各基因型的总和,遗传上也常称种质资源为遗传资源。
广西药用植物资源丰富,有些种类为全国乃至世广西药用植物资源的法律保护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界所特有。随着广西制药工业的迅速发展以及各种因素的刺激下,对药用植物资源需求量不断增加,不少药用植物资源已趋枯竭,物种出现濒危。资源的减少将严重制约制药产业的发展。因此,在合理开发和利用药用植物资源的基础上,还必须重视药用植物资源法律保护,使广西药用植物资源能可持续利用。

一、广西药用植物资源情况

广西位于亚热带季风区,气温较高,热量、雨量充足,总面积236661平方公里,山地资源丰富,药用植物资源也非常丰富,据1983年~1987年广西中药资源普查办公室《广西中药资源名录》公布,广西的药用植物资源有4064种,约占全国药用植物资源的三分之一,种数仅次于云南,其藻类12科12属15种,真菌类28科49属85种,地衣类5科7属10种,苔藓类12科13属15种,蕨类46科89属225种,裸子植物9科17属34种,双子叶植物179科1101属3095种,单子叶植物33科225属585种,其中属于广西所特有的药用植物有112种。广西药用植物资源不仅种类多、产量大,而且拥有极具特色的壮、瑶、侗、彝、苗、毛南、京、仫佬少数民族药用植物资源。现已查明,广西少数民族应用的药用植物资源约3000多种,其中以壮药最为出名,应用的药用植物资源已超过2000种。有“天然药库”、“中药材之乡”之称。
长期以来,由于对合理开发药用植物资源的认识不到位,以及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滞后性、可操作性不强等理由,导致一些药用植物资源已经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据初步估计,广西约有5%的药用植物野生资源面对枯竭的危险,影响了正常的生产和用药。因此,如何完善药用植物资源的法律保护将直接影响到广西药用植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广西药用植物资源的法律保护目前状况

研究药用植物资源的法律保护,离不开具体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分析,尤其是把各种法律规范联系起来进行系统分析、综合研究,才能构建一套完整的药用植物资源的法律保护措施。目前,广西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药用植物资源法律保护措施。但我国已经初步制定了一系列与药用植物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对完善广西药用植物资源的法律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和借鉴作用。

(一)国家对有关药用植物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

我国尚未形成一部专门针对药用植物资源保护的基本法。有关药用植物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其他部门法中,但这些法律规范为广西建立药用植物资源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1、《宪法》中有关药用植物资源保护的规范。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在其条款中并未直接规定有关药用植物资源保护的相关内容。但宪法中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规定,为药用植物资源的保护提供了宪法基础。例如《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
2、《环境保护法》中有关药用植物资源保护的规范。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被环境法学者称为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4]该法第3章第19条对自然资源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其内容为:“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3、自然资源法中有关药用植物资源保护的规范。自然资源法是由一系列具体的法律法规构成,与药用植物资源保护密切相关的主要有:《森林法》、《草原法》、《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他们不仅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也为药用植物资源的保护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根据。
4、专项法律中有关药用植物资源保护的规范。药用植物资源作为中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中药资源,国务院颁布了《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专业性法规,将中药资源保护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对中药资源实行保护、采猎相结合的原则,并创造条件开展人工种养。《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3条规定:“生产企业应运用规范化管理和质量监控手段,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和生态环境,坚持‘最大持续产量’原则,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第26条规定“对野生或半野生药用动植物的采集要有计划地进行野生抚育、封育与轮采,以利于生物的繁衍和资源的更新”。
5、医药卫生法中有关药用植物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医药卫生法也是由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它们都是从实际应用的角度对药用植物资源的开发与保护作出了规定。例如,《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规定:“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一级保护”。《药品管理法》第3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中医药条例》第29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扶持濒危动植物中药材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材论文导读: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鼓励建立中药材种植、培育基地”。广西药用植物资源的法律保护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上一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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