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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中国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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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认生态补偿主体资格、确立补偿标准、强化监督机制。一、确认不同类型补偿主体的资格补偿主体是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过程中补偿资金的筹集者和补偿义务的履行者,包括国家、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一)国家是最重要的补偿主体跨流域调水工程公益性极强,国家从更大范围内社会利益出发,对水资源进行人为调配,重新分配
摘要:跨流域调水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协调调水沿线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焦点理由是生态补偿。生态补偿不仅要得到国家政策支持,而且有赖于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切实保障生态公平与社会正义实现。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应积极确认和引导不同类型补偿主体出现,受水区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补偿主体;受偿主体不但可以是作为国家、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的“人”,也可以是生态环境;生态补偿标准暂不宜在国家层面作相关立法规定,但应明确其法定要素;健全生态补偿监督机制,应强化国家监督的作用,并发挥社会监督的有效性。
关键词: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

4.02.022

21世纪初,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在国家政策层面得到了高度关注。2006年,我国颁布《关于开展中国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理由的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的批复》、《东江源区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等文件,呼吁尽快建立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机制。2007年《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开展跨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目前,我国《生态补偿条例》草稿已经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首次规定了“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开始有法可依。但是,我国尚未形成明确完整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必先明确谁来补偿、补偿给谁、补偿多少以及谁来监督等法律理由,要求确认生态补偿主体资格、确立补偿标准、强化监督机制。

一、确认不同类型补偿主体的资格

补偿主体是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过程中补偿资金的筹集者和补偿义务的履行者,包括国家、社会组织和自然人。

(一)国家是最重要的补偿主体

跨流域调水工程公益性极强,国家从更大范围内社会利益出发,对水资源进行人为调配,重新分配和调整天然状态下的用水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条,国家拥有水资源所有权,因而享有在一国范围内协调用水利益的合法性。尽管对广大受水区而言,跨流域调水工程是增益性工程;但对调水区来说,为保证良好生态环境,确保受水区享有足够水量和清洁水质,跨流域调水工程往往是损益性工程,国家有义务对调水区损益部分进行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该条适用于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多种跨流域调水国家补偿的形式,如管制、补贴、税收利率优惠、转移支付等。国家的补偿义务使之必须想方设法筹集生态补偿资金,实施相应补偿行为,致力于生态环境修复和调水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居民生活水平提高。
但是,国家并不直接参与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活动,而是通过各级政府机关来实现这一行为。跨流域调水沿线涉及众多地区,尤其是南水北调工程,三纵四横的格局将我国中部、西部和北部省市连为一体。生态补偿过程中,基本上是各级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共同磋商确定补偿具体事宜。由各级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机关代表辖区内补偿主体或受偿主体的利益,既是基于其管理职责,也是出于降低生态补偿成本的考虑。长期以来,尽管国家在生态补偿活动中是虚置主体,但其主体地位是恒定的。无论是到地方的纵向补偿,还是区域之间的横向补偿,国家都以水资源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角色成为补偿主体。
国家作为补偿主体不应局限于本国的概念。由于全球生态环境的一体性,解决生态环境理由需要加强国际合作,承担依据“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发达国家不仅应当解决好国内生态环境理由,还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与其经济能力相适应的资金技术援助,这时其他国家也可以成为补偿主体,参与到我国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活动之中。

(二)企业、社会组织和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补偿主体

受水区企业是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补偿主体。跨流域调水工程的运转,转变了受水区缺水状况,改良了受水区自然环境,改善了受水区社会发展条件,受水区企业在良好自然和社会环境中得到了长足发展。企业既然是跨流域调水工程的受益者,按照受益者补偿原则,就具有补偿义务和责任。身为社会结构中的重要组织成员,企业有责任回报社会,这不仅仅是企业高尚品德的体现,更是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确认受水区企业补偿主体资格,是法律与道德的共同要求。
受水区事业单位、用水者协会和非政府组织等可以成为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补偿主体。尽管基于自身组织性质,他们不像企业那样有足够经济实力进行生态补偿,但从国外生态补偿实践看,这些组织在补偿方面的作用不容小觑。哥伦比亚考卡河流域灌溉者协会对调节径流费用的支付,便是实施生态补偿的成功案例[1]。目前,我国已有30个省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灌溉管理改革,参与用水户协会的农村人口有6000多万,管理的灌溉面积达到660多万公顷[2]。从近期来看,农民用水户协会可以依法统一管理和收取用水费用,并与上游地区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组织展开协商,将生态补偿费用按协议交给上游地区,上游地区对该项资金专款专用,确保用于特定项目的生态保护,为受水区提供清洁、优质的水资源。从长远来说,通过农民用水户协会,还可以搭建起水权交易平台。用水户在满足灌溉需求的前提下,结余部分可以进行交易;用水户协会之间、灌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节水措施结余的水量也可以进行交易。水权交易的范围仅限于工程条件允许的农业灌溉用水,也包括适当比例的农业用水向非农业用水转移。市场交易使水权生态补偿成为可能[3]。许多以资源环境保护为主题的民间组织,通过宣传环境保护主题,发动群众募捐、筹集补偿资金,减轻了单靠政府筹集补偿资金的压力。各类国际组织(包括环保组织)也致力于提供专项环保资金,用于发展中国家或欠发达地区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如世界银行设立生物碳基金,2003年5月启动,启动经费为4000~5000万美元论文导读:
,最终将达到1亿美元[4]。我国法律应当承认这些组织的补偿主体资格,鼓励这些组织投身生态补偿实践,充分发挥这些组织的社会影响力。中国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理由的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中国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理由的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法律应使公众获得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参与权和知情权,不断完善公众参与机制。201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开启了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先河。该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没有对立案标准、审查程序等作出更多规定,尤其是没有对个人适格主体理由进行规定。事实上,公民作为社会个体在参与公益诉讼过程中更加具有灵活性,不受相关机关和社会团体约束,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和监督作用,具有其他任何主体所不具备的天然优势。当公众参与到生态补偿决策制定和实际操作中时,参与热情就会大大激发出来。公众监督将大量吸引公众参与,公众不仅仅要参与到生态补偿资金筹集中,更要参与到补偿实施过程中,监督生态补偿实践的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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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江海波)
Abstract:Interbasin water traner is a complex system engineering.The focus of coordinating different stakeholders along the water traner route lies in th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It needs not only the supports of the state policies and the authority,but also the stability of law to protect effectively the ecologic中国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理由的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al and social justice.To construct the compensation legal system,we should actively identify and guide the different types of compensation bodies:the enterprises in the intake areas,social organizations or natural persons may become the subjects of compensation;acceptance subjects can be either national,social organizations or natural persons,or even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Th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tandard is not temporarily suitable in the relevant national legislation and regulations,but it should be made clear its statutory elements.Therefore,a sound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upervision mechani would be set up with strengthened national supervision, and effective social supervision.
Key words:interbasin water traner;ecological compensation;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