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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法律监督必要性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390 浏览:10810
论文导读:社会公众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不受部门观念的驱遣,具有较强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但实际情况是舆论界对公、检、法的批评障碍重重,受到压抑,部分领导认为对公、检、法的批评、揭露其不公会给国家抹黑,产生副效应,法律监督的必要性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7ctime.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因而有关涉及此类的
摘 要:权力必须受到监督与制约是任何一个奉行政治的国家权力运作的基本规则,不受监督与制约的权力必定导致腐败。只有将司法权力置于一个有效的机制下,才能正常合理的运作,才不至于使掌握并行使司法权力的人滥用权力。绝对的权力必定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对司法权力必须进行监督与制约,凡是不受监督与制约的权力,必定会被滥用而导致司法的专横与腐败。总之,对司法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势在必行,社会愈发展愈现代化,法治化,这种要求愈强烈。而如何更有效地对司法权进行监督与制约,尤其是我国目前处于转型时期,所以如何使司法权公平、公正的运转,达到减少腐败和遏制腐败的目的,将需要我们以全新的视角,更加深层次地来研究如何对司法权进行监督与制约。强化司法权力监督是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司法法治理念教育,把司法和谐落实到司法工作各个环节,努力打造新形势下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形象,就必须强化司法权力监督。
关键词:法律监督

一、司法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构建的客观选择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1]可见,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是任何一个奉行政治的国家里公共权力运作的基本规则,不受制约的权力必定导致腐败。司法权是为社会排忧解难,掌握公民生杀予夺大权的国家权力,是主持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一环。一旦腐败在司法领域大面积蔓延,它所带来的就不仅仅是社会腐败风气的加剧,或整个权力体系和法律秩序的紊乱、失控,或公民维权机制的崩溃,而是一种信念的失落--对法律。要遏制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其根本途径在于完善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机制。
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行使的是法律监督权,它的主要职能是通过监督各项国家权力的行使状况,防止权力的异化和腐败,并通过法律所赋予的各种手段来纠正这种异化和腐败倾向,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为了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有没有按国家法律授权的要求,正常使用国家权力,设置一些外在于这些机关和人员的监督机制,是一种必须加以考虑的策略。这种监督权将与其他三方面机制协调发挥作用,激励和促使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努力按国家的授权完成委托的工作。正是在这个作用上,法律监督机制有其存在的巨大价值,这种权力设置可以防止和纠正权力滥用、权力缺位和权力异化。

二、我国司法权力监督机制的目前状况分析

司法公正--司法权的永恒追求。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从体制上加以完善和创新,目前我国司法体制弊端较多,且缺乏监督。从司法实践出发,现行司法权力的监督制约方面存在的主要理由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司法权力内部自我制约机制不健全,二是外部对司法权力的监督不力。

(一)司法权力内部制约机制存在的理由

1、司法体制行政化,缺乏独立性

我国检察院的设置较少考虑司法权自身的运转规律,建立一套自上而下、层次分明的司法体系,司法管辖与受理体制均是比照行政体制设置的。由于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存在着一定的人力、财产依附关系,致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独立地位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也就难以形成确保司法公正所必需的抗干扰机制。

2、司法队伍素质不尽人意,难以做到自我制约

"徒法不足以自行"[2],再好的法律制度最后都要靠人来实施,建立独立、公正、廉洁的司法制度离不开一个高素质司法队伍,这是抵御、抗衡其他社会力量干扰和影响司法、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我国目前司法队伍素质不尽人意,人员成份庞杂,其中很大一部分由转业军人、招干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组成,法官素质不高,尤其是一些基层司法人员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真正法律专业出身的所占比例较小。由于司法队伍人员构成复杂,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良莠不齐,加之现今司法工作人员待遇不高,难以真正做到自我制约,致使在执法过程中出现很大的随意性,难以在法律的规定下掌握自由裁量权,因为:"无限自由载量权是残酷的统治,它比其他人为的统治手段对自由更具有破坏性。"[3]另外,在法领导层面上,由于非法律专业的领导过多,因受其专业知识的限制,领导难以在业务上把好关,也就难以充分发挥对普通司法人员的监督作用。

(二)司法权力外部监督机制存在的理由

1、人大的监督总体悬置,个体欠妥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大有权监督同级司法机关的工作,并列举了监督的途径和方式:一是法律监督,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确定司法机关的行为法律责任,从而控约司法机关;二是通过代表视察和人大开会期间对司法机关工作报告的审议,对司法机关工作成效进行监督;三是通过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任免,实现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四是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质询案,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五是成立调查委员会,通过对特定理由的调查,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应该说宪法的规定是比较全面的,但是目前人大的监督主要局限于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缺乏经常性、全面性、制度化的监督渠道。由于宪法的规定未制度化、细则化,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监督悬置。

2、党的监督缺乏专业,收效甚微

中国是执掌中国政权的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表现在政策监督、思想监督与组织监督上,然而,政法委作为党对司法系统进行监督的一个具体部门,政法委的领导及其成员往往不懂法,致使政法委对司法系统的监督不能专业化,造成外行领导内行、外行监督内行的尴尬局面。

3、舆论监督障碍重重,褒贬不一

公众舆论是司法公正最有力、最可靠的保证。因为,司法公正的最大受益者是广大的社会公众,只有社会公众才会持之以恒地关注并捍卫司法公正;其次,社会公众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不受部门观念的驱遣,具有较强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但实际情况是舆论界对公、检、法的批评障碍重重,受到压抑,部分领导认为对公、检、法的批评、揭露其不公会给国家抹黑,产生副效应,法律监督的必要性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7ctime.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因而有关涉及此类的案件,非经主管机论文导读:、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转机制。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
关审批,不得在报纸、电视上公布,这实际上对司法腐败起了姑息作用。传媒对某些案件的监督是有助于司法权更公正地行使的,尤其是涉及某些权力部门或豪强人物的案件,巨大的舆论压力有助于案件在司法机关公正而迅速得到解决。现今司法腐败与新闻舆论未能有效发挥其"第四种权力"的监督作用是分不开的。当然,这不是新闻界的过错,"舆论监督利剑的铸就及其功能的充分发挥,不可能一蹴而就,它是一个与政治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进程相适应的渐进过程,法治和人权是铸就舆论监督这把利剑的熔炉。"[4]但与此同时,也应该看到如果舆论得不到有效的规范和制约,也有可能会影响司法权的正确行使,造成所谓的"舆论判案"。

三、坚持党的领导是架构司法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之基础

中国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制度体系、权力运转监控机制。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理由。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转。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转机制。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明确了我党深化司法改革,加强监督制约,保障司法公正的决心,司法机关要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指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去重点深思和谋划司法工作依法服务大局,实现司法工作与党的中心紧密联系,这才是架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权力监督与制约工作的基础之所在。

四、司法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的架构

(一)摒弃权力司法观,树立权威司法观

权力司法观,即把司法简单混同于一般国家权力,视司法机关为"工具"、"刀把子"。权威司法,是将司法在本质上看成是一种权威,认为司法是从国家权力中分离出来,独立于其它国家权力而为人们普遍信仰和自愿服从的公信力。司法的本质不是权力,司法是司法机关对纠纷作出的裁判。裁判的最基本特征,就在于它的中立性,即作出裁判的主体是与争议双方无利害关系的中立的第三者。因此,"自我裁判不能称为裁判"。[5]也就是说,在裁判领域,国家人格必须分裂。在裁判领域,司法不仅不应该是权力,而且司法本身也不需要权力。不需要权力,裁判需要的是法律知识、鉴别真伪的智慧及公正心。[6]而我国现行对司法的监督体制或者说对司法的实际监督样式,基本上是建立在权力司法观基础上的,因其有违司法的本质,故难以实现监督目的。当今司法腐败的目前状况已实际表明现行监督方式的失败。要完善对司法权力监督体制的架构,就必须着眼于未来的司法改革设计,以权威司法观为基础,探求符合司法内在要求的监督模式。

(二)完善对司法权力的自律性制约机制

1、确保司法独立原则真正实现

孟德斯鸠说过:"如司法与立法、行政不分离,则无自由可言"。因为与立法、行政相比,"司法几乎没有什么权力",只有司法独立,才能"免受其他两方面的侵犯"[7]。司法机关如何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
首先,保障司法经济独立。转变目前司法经费由地方财政拨付的状况,逐步实现司法专项拨款由国家财政列支。司法经济独立还意味着确保司法款项的纯洁性,。
其次,构建独立保障机制。独立保障机制的建构,要处理好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的系。在我国现行宪政结构中,司法与行政是地位平等、相互制约的权力主体,但实际上司法却依附于行政。为了使法院摆脱行政的束缚,就必须收回各级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人财物的决定权和供应权,改由统一管理。

2、不断提高司法人员整体素质

"为政之要,惟在得人。"( 《贞观政要》) 历史已经反复证明,国家官员的优良素质是确保权力正确运转的基础和根本。因此,要实现司法的公正、高效与廉洁,建立科学的司法官选拔与任用机制至关重要。其中,法官、检察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关键环节。
首先,从严把好司法队伍的人员入口关。要健全制度化的、正常的进入渠道,杜绝利用职权和关系向司法机关塞进不合格人员的现象。要严格司法人员的任职资格,并逐步把公开招考录用作为唯一途径,转变大量部队转业干部复员进司法部门的现象。此举有助于从根本上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8]。
其次,加强对司法队伍的培训与管理。司法干部定期进行培训的制度,是提高司法人员素质的必定要求和有效手段。培训内容应围绕培训目的合理设计,从整体上看,除了介绍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传授法律知识外,还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处理理由的技能和忠于职守的意识,并应同时提高其职业道德政治素质。

(三)加强对司法权力的他律性监督机制

1、改革人大对司法的监督方式

人大作为权力监督者应当从全局和整体的高度,着眼于司法权力的行使是否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准确定位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法治功能;对监督司法法律制度和整体运转情况进行全局性的系统研究,深入研究现行监督司法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深入研究容易产生司法不公的具体环节,不仅要在现行体制和制度的架构之内寻求办法,而且应该从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中寻找出路,通过立法完善司法制度,推动"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实现[9]。切实加强对司法人员的人事监督,严格司法人员的任职资格,建立对司法人员客观公正的考核制度,加强司法公开制度建设,把人大监督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对于具体的案件,人大轻易不要介人,而应由司法机关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加以裁决。若确实发现某些案件的处理有论文导读:87年版,第154页。李泽厚著:《中国古代思想史论》,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伯纳德,施瓦茨著:《行政法》,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567页。刘武俊著:《以舆论监督权力》,载《检察日报》,1993年3月15日。兼子一著:《裁判法》,有斐阁(日文版),第5页。笔者认为,判决的执行属于行政权范畴,与裁判有本质区别,应将
理由,则可运用职权,督促司法机关启动相应的司法程序来解决。

2、将司法监督作为检察机关中心工作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充分运用法律上赋予的各种监督权力,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为了纠正检察机关监督工作有失偏颇的现象,今后检察机关除了对刑事司法活动继续进行具体有效的监督外,应加大力度对民事、经济、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有些人认为民事诉讼是由私权冲突引起的,所以,民事诉讼的发生、发展是当事人的事,国家不应介入其间。而事实上,在我国司法腐败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当事人遭遇不公裁判时,因其势单力薄,申请理由未必能得到足够重视,而致使其申请再审障碍重重。但此时若由检察院提出抗诉,则必定进入再审。可见,在我国检察院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监督也是很有必要的。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工作:一方面做好对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的抗诉工作;另一方面注重对民事、行政案件庭审过程的监督,包括是否从实质作用上做到了公开审判、举证责任是否错位以及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均进行了庭审质证、当庭认证。

3、正确发挥舆论对司法权力的监督作用

"在西方国家,人们习惯于将舆论监督与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并列,称之为第四种权力",称新闻记者为"无冕之王"。舆论监督"即是公民监督制约国家公权力腐败现象的利剑,同时又堪称保障公民私权利不受非法限制和侵犯,进而维护公民这一私人自治领域高度的独立性和自治性的盾牌。"[10]公共舆论在维护司法公正上具有双重功能:一方面它是司法机关或人员抵制、对抗法外势力干涉的坚强后盾;一方面它又能约束司法权力,防止司法权走向异化或专横。因此,抓住一些官员"不怕上告,就怕上报"的弱点,加强舆论监督的力度,对遏制司法腐败和法律监督的必要性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裁判不公大有裨益。然而在现实中,舆论监督尤其是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缺乏一个宽容的、正常的环境,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动辄以侵犯其"名誉权"相抵制。因此应尽快出台《新闻法》,一方面用法律手段保障新闻的舆论监督权,保证记者正当的采访权;另一方面,鉴于可能出现的"舆论断案"现象,通过《新闻法》加强对新闻媒体的法律制约,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既要给司法腐败现象不断,又不令法院听命于舆论、受制于舆论
注释:
[1]孟德斯鸠著:《论法的材料》(上),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54页。
[2]李泽厚著:《中国古代思想史论》,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3][美]伯纳德,施瓦茨著:《行政法》,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567页。
[4]刘武俊著:《以舆论监督权力》,载《检察日报》,1993年3月15日。
[5]兼子一著:《裁判法》,有斐阁(日文版),第5页。
[6]笔者认为,判决的执行属于行政权范畴,与裁判有本质区别,应将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执行像刑事案件的执行那样,从司法中分离出去,由行政机关去行使,使法院专司裁判。
[7]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8]樊崇义著:《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司法体制》,载2001年12月24日《人民法院报》。
[9]参见《党的十七大报告》,载《联合早报》。
[10]刘俊武著:《舆论监督权力》,载1999年3月15日《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