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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基于法律风险损失:CPA与客户之间合作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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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的法律风险比较低,进而导致了低的审计质量。法律风险对CPA而言,是指CPA在审计活动中因出具低质量的审计报告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苗绘,2010)。借鉴Kotharietal(1988)关于法律风险的三因素分析框架——谁可以起诉审计师、诉讼门槛有多高、赔偿责任有多大,刘峰、许菲(2002)对法律风险与审计质量进行研究,将法律风险
摘要:CPA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因法律风险进而影响到审计质量,基于法律风险损失的视角,对CPA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博弈进行重复博弈分析。结果表明:在法律风险损失足够大的情况下,CPA与客户各自理性的选择应是相互再合作,即CPA履行职责,客户提供真实的信息,从而提高审计质量。因此,规避法律风险损失对提高审计质量有积极作用,对我国相关法律政策也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法律风险损失;合作博弈;审计质量
1003-3890(2013)11-0046-06
一、引言
法律风险,亦可称为法律性风险,是指主体方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导致其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为其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审计市场的审计质量关系到多方的利益,在分析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时,相关文献越来越倾向于法律风险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本文基于法律风险损失的角度,通过建立合作博弈模型,分别从CPA与客户的角度进行阐述,得出在法律风险损失足够大(即文中的C2>(C0-C1)/δ)的情况下,二者理性地选择相互再合作,可提高审计质量。这里的合作是指,CPA与客户遵守法律法规而作出的行为选择,即CPA履行职责,客户提供真实信息。假设二者在业务约定书上已经对相互合作签订协议。二者其他行为决策的组合均视为不合作,并将开始合作以后的合作称为再合作。

二、文献综述

审计市场的审计质量关系到多方的利益关系,在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中,相关文献越来越倾向于法律风险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即决定审计质量的,不仅仅是一些技术性因素如审计标准、事务所规模与专业胜任能力、被审计客户素质等,一些制度环境,特别是法律风险等因素,是审计质量的决定性因素(Kotharietal,1988;Francis,2004;Khurana and Raman,2004)[1-3]。刘峰、周福源(2007)运用多种方式检验国际四大与国内所之间审计质量的差异,得出:从会计盈余的稳健性角度(指对会计盈余即会计利润的处理要遵循稳健性原则,又称谨慎性原则)来看,国际四大甚至比非国际四大更不稳健,理由是国际四大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的法律风险比较低,进而导致了低的审计质量[4]。
法律风险对CPA而言,是指CPA在审计活动中因出具低质量的审计报告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苗绘,2010)[5]。
借鉴Kotharietal(1988)[1]关于法律风险的三因素分析框架——谁可以起诉审计师、诉讼门槛有多高、赔偿责任有多大,刘峰、许菲(2002)[6]对法律风险与审计质量进行研究,将法律风险表述为被发现的概率和发现后被惩处力度(主要指赔偿责任)的乘积。被发现的概率又是谁可以起诉审计师以及诉讼的门槛要求(主要指诉讼的技术难度)两部分的联合乘积,他们的研究也是从谁可以起诉、诉讼门槛的要求、惩处力度等三个因素来阐述我国法律风险较低的理由及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发现,在惩处力度上,相对于美国天文数字般的赔偿责任而言,我国现有处罚措施太过薄弱,对CPA与被审计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构不成足够的震慑作用。
刘峰等研究得出,从CPA的角度来看,若法律风险较高,CPA就会提高审计质量以降低可能承受的法律风险;若法律风险较低,CPA则不会尽力提高审计质量,反而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行为决策。这个结论论证了法律风险对审计质量的决定作用。本文则是从法律风险的一个因素,即惩处力度(文中称法律风险损失)出发,通过构建博弈模型,得出法律风险损失大小对二者博弈行为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研究法律风险损失在提高审计质量中的作用。
在审计质量研究上,基于信息不对称的视角,已有很多学者进行过相关博弈研究,如任夏仪等(2006)[7]运用动态博弈模型对上市公司独立审计质量行为选择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提出了提高上市公司独立审计质量的相关政策倡议。赵保卿等(2009)[8]建立了动态博弈模型,分析了公司管理当局、会计师事务所、政府监管部门等的行动策略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卢宁文(2012)[9]通过建立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对审计质量形成机理的博弈均衡进行分析,得出了审计质量的形成就是投资者、审计师、公司管理层、政府监管层之间进行博弈所达到的一种均衡状态的结论。可以看出,现有文献都是针对影响审计质量的各个因素进行分析,或者通过博弈来研究行为方决策的相互影响,没有通过合作博弈模型来探讨法律风险损失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三、CPA面对的法律风险损失

法律风险损失是指CPA在审计活动中因未履行职责出具低质量的审计报告而承担的惩罚力度的大小,只是针对CPA而言的,是上述文献综述中提到的法律风险分析框架中的一个因素,即发现后被惩处力度(主要是赔偿责任)。
我国目前CPA面对的法律风险损失不高,国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CPA处罚不严,涉及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时,违规会计师事务所及CPA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极其低微。CPA的法律风险损失大多是警告、暂停执业(最长期限为12个月)、罚款等,导致出现了“被处罚而已,进去几年出来之后又是一个好汉”的不良风气。
如在金荔科技事件中,负责审计的万隆所受到的法律风险损失比以前审计失败案例中其他事务所受到的法律风险损失大了很多。金荔科技,全称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农业高科技产品开发、培育、销售等。万隆所是从事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即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万基于法律风险损失的:CPA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博弈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隆亚洲事务所有限公司)。万隆所在对金荔科技2006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未按照中国CPA执业准则规定的程序审计,出具了含有虚假内容的审计报告,给报表使用者带来了损失,因而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处罚。
在此事件中,万隆所遭受的法律风险损失是:没收业务收入50万元并处50万元罚款,对四名CPA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3万元,另外对主要当事人即万隆所的副主任会计师卫宗泙处以3年证券市场禁入。法律风险损失中,市场禁入的处罚,是几乎不常用的处罚措施论文导读:使得CPA选择再合作,法律风险损失应该制定为多大。法律风险损失大小与CPA是否选择再合作的关系如表4所示。由上面分析知,倘若C2足够大,即法律风险损失足够大,使得任何情况下都有A<B,那么,CPA的理性选择便是再合作,即在客户已经选择再合作的前提下,履行职责。

(二)客户面对法律风险损失是否选择再合作假定博弈开始时

,追溯以前案例,也只有在1998年红光事件(指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欺诈上市事件)中CPA受过此类法律风险损失。虽然金荔科技事件中,对CPA的处罚采取了更严厉的措施,可是这也只是很少见到的惩罚。由此可见,在我国的法律政策中,CPA所面对的法律风险损失总体上小而且惩处力度不够大,使得现有规定对CPA而言无足够的震慑作用。所以本文力从法律风险损失视角并结合博弈分析去研究法律风险损失与审计质量的关系,是基于我国现有法律风险损失目前状况的深思。基于法律风险损失的:CPA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博弈相关论文由www.7ctime.com收集,如需论文.下文将博弈过程,从双方的角度分别进行博弈分析,假设其中一方选择再合作,对方基于“终止合作所受到的惩罚”与“再合作的理性选择”的考虑是否选择再合作。

(一)CPA面对法律风险损失是否选择再合作

基于CPA面对法律风险损失是否选择再合作的分析,先假定客户是选择再合作的,分析当CPA首先违反约定,选择不再合作的情况。
首先,假设贴现因子为δ,即将来的单位流量折算成现值的介于0~1之间的一个数值。在博弈论中,重复多期的分析会用到δ,Gibbons将贴现因子定义为“货币的时间价值”,实际上就是贴现率1/(1+λ)。
其次,假设博弈的分析过程为:当t期时,若CPA选择再合作,则CPA与客户双方会一直相互选择再合作;因(V-C1)>(V-C0),则CPA有终止合作的意向,当t期时,CPA选择终止合作,便使得客户(支付由0变为-F)受到损失,则t+1期时,客户便采取冷酷策略,也选择终止合作,对CPA进行惩罚(支付由V-C1变为V-C1-C2),则t+2期以后,双方均会继续选择终止合作,直至最终使得CPA结合法律风险损失的大小权衡“终止合作所受到的惩罚”与“再合作的理性选择”之间的利弊,理性地分析是否选择再合作。具体博弈过程如图1所示:
图1的博弈过程分析如表3所示:
分析:当A>B时,表示终止合作的收益大于选择再合作的收益。
当A当A=B时,表示终止合作的收益等于选择再合作的收益。
而这个大小关系的比较可由法律风险损失C2的取值情况得出,即得出法律风险损失大小与CPA是否选择再合作的关系。由此,便可推出CPA面对法律风险损失的大小是否选择再合作,也可以推出,若使得CPA选择再合作,法律风险损失应该制定为多大。法律风险损失大小与CPA是否选择再合作的关系如表4所示。
由上面分析知,倘若C2足够大,即法律风险损失足够大,使得任何情况下都有A

(二)客户面对法律风险损失是否选择再合作

假定博弈开始时CPA是选择合作的,则从客户的角度,分析当客户首先违反约定,在博弈开始时选择不合作的情况。
由上面的博弈模型可知,只要CPA遵守约定,选择合作,客户会一直选择合作。因为倘若终止合作,则支付是-F,对客户而言,完全没有终止合作的意图。因此,若有客户违反约定的情况,只能发生在博弈开始时就违约,即第一期开始博弈的时候,客户就选择终止合作,即不提供真实信息。但是客户却不知道CPA的行为选择,此中假设CPA选择合作,则客户第一期的支付为-F,受到了终止合作的惩罚。
假设第二期的时候,CPA鉴于开始时客户已经选择终止合作,仍会认为在第二期,客户仍会选择终止合作,此时,CPA如何做出行为选择,是站在自身利益的角度上考虑的。在法律风险损失的影响下选择基于法律风险损失的:CPA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博弈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7ctime.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对自己更有利的行为决策。从而客户从第三期(含第三期)开始以后各期是否选择再合作,取决于第二期时CPA面对法律风险损失进行的决策。如果第二期使得客户再次受到惩罚及损失,便会“逼退”客户理性地选择再合作,即最终使得客户结合法律风险损失的大小权衡“终止合作所受到的惩罚”与“再合作的理性选择”之间的利弊,理性地分析是否选择再合作。具体博弈过程如图2所示:
由图2可知,第二期CPA出于理性考虑选择再合作,此时履行职责的支付为C=V-C0+C2;若选择终止合作,此时不履行职责的支付为D=V-C1-C2,C-D=2C2-C0+C1,比较C与D:
当C当C>D时,CPA选择终止合作的收益小于选择再合作的收益,便会理性选择再合作。
当C=D时,CPA选择终止合作的收益与选择再合作的收益相等,两种选择都可以。
上述的比较可以看出:CPA基于法律风险损失C2的大小而选择是否再合作。由此,客户面对法律风险损失的大小也可考虑是否选择再合作,若客户选择再合作,那么法律风险损失应该处于什么程度。法律风险损失大小与客户是否选择再合作的关系如表5所示:
当C当C>D时,CPA会选择履行职责,同时对客户进行冷酷策略的惩罚,即客户的收益变成了-F,客户会选择再合作,即提供真实信息,提高了审计质量。
总结:由上面分析知,倘若法律风险损失C2足够大,使得在任何情况下都有C2>■(C>D),则客户的理性选择为再合作,即在CPA履行职责的前提下,提供真实信息。
(三)小结
六、结论
本文的研究作用在于为我国处理审计质量低下理由时有关CPA法律风险政策提供参考倡议。我国目前法律风险的目前状况不容乐观,与此有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对违规的CPA的惩罚力度不强,即CPA面对的法律风险损失力度小,致使违规现象难以避开,在审计市场上,使得审计质量低下,而政策制定者没有力从法律风险损失的角度着重分析法律风险损失对审计质量的重要影响。
由文章分析可知,为了提高审计质量,我们应该极力提高C2的取值,即法律风险损失应足够大(即C2>■)。这在一定程度上向我们的政策制定者提供了参考,应事先制定好审计违规的相关法律政策,对违反审计法规的CPA面对的法律风险损失应定得足够大,倘若不按规定进行行为决策,就应该严惩不贷,这样便可以使得CPA与客户在长期博弈中理性地分析,为了长远利益便会选择长期再合作,这样会从本质意识上提高审计市场信息透明度论文导读:思.生产力研究,2010,(7):240-241.刘峰,许菲.风险导向性审计.法律风险.审计质量——兼论“四大”在我国审计市场的行为.会计研究,2002,(2):21-基于法律风险损失的:CPA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博弈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27.任夏仪.独立审计质量缺失及其改善的博弈分析.生产力研究,2006,(3):253-25
,进而提高审计质量。当然,本文有一定的局限性。本文的局限性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假设的博弈模型是理想的情况,对现实中很多复杂的因素都进行了简化,比如开始就假设合作博弈的选择是遵守法律规定的,提供真实信息和履行职责的假设也不完全恰当。其次,具体分析中,一方不合作,对方的行为选择与后期二者重复博弈的行为选择,也给予了简化分析,并进行适当的假设。这样设置的模型与实际不能很好地切合,本文旨在为审计市场提高审计质量提供些政策及法律上的参考。
参考文献:
[1]Kothari, Lys, Smith, Watts. Auditor’s Liability and Information Disclosure[J]. Journal of Accounting Auditing and Finance,1988,(3):307-339.
[2]Francis, J., and Wang Dechun. Investor Protection, Auditor Conservati and Earnings Quality:Are Big 4 Auditors Conservative only in the United States? Working paper,2004.
[3]Khurana, Inder, and K K Raman. Litigation Risk and the Financial Reporting Credibility of Big 4 Versus Non-big 4 Auditors: Evidence from Anglo-American Countries[J]. The Accounting Review,2004,(3):473-495.
[4]刘峰;周福源.国际四大意味着高审计质量吗——基于会计稳健性角度的检验[J].会计研究,2007,(3):79-87.
[5]苗绘.对我国CPA法律风险的深思[J].生产力研究,2010,(7):240-241.
[6]刘峰,许菲.风险导向性审计.法律风险.审计质量——兼论“四大”在我国审计市场的行为[J].会计研究,2002,(2):21-基于法律风险损失的:CPA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博弈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27.
[7]任夏仪.独立审计质量缺失及其改善的博弈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6,(3):253-254.
[8]赵保卿,朱蝉飞.CPA审计质量制约的博弈分析[J].会计研究,2009,(4):87-93.
[9]卢宁文.审计质量形成机理的博弈均衡分析[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2,(9):41-48.
[10]李晓慧.基于企业价值增值的风险管理审计研究[J].学术研究,2009,(2):49-52.
[11]张朋柱.合作博弈理论与应用:非完全共同利益群体合作管理[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
[12]封铁英,王毅敏,段兴民.CPA与上市公司的审计博弈及其行为选择[J].经济管理,2003,(8):58-62.
[13]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2007.
责任编辑、校对:关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