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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婚恋法律在线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2284 浏览:153427
论文导读:
对方持件结婚,
婚后房产该怎么算
问:
5年前,我经婚姻介绍所认识一女子,并在老家登记结婚,婚后我们在县城买了一套房子。但婚后不久,她却离家出走了,我发现她结婚时所登记的属伪造。请问:如果要解除婚姻关系,期间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
虽然该女子持伪造登记结婚,但你们登记结婚至今已有5年,已超过撤销结婚登记的诉讼时效。再者,你与该女子二人亲自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签字、按指纹。民政局依法为你们的结婚证书合法有效,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的条件。所以两人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在此期间购买的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约定一方抚养孩子,能反悔吗
问:
我与大宇离婚时,鉴于我一无所有,大宇的母亲又非常喜欢孙子小帅,双方协调约定:儿子归大宇,并由大宇抚养,我净身出户,无需抚养儿子。为确保协议效力,双方均签了字。2013年冬,大宇的母亲因风湿病加重住院后,不仅没人照看小帅,而且抚养费也成了理由。大宇要求我每月给付儿子一定数额的抚养费,我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有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这样大宇就不能反悔了,对吗?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理由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完整的规定是: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明确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述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依据上述规定,大宇随时都可以反悔。
离婚时约定以房产抵顶
抚养费,能再另行给付吗
问:
张某与我在2009年协议离婚时约定:6岁的儿子与我一起生活,张某以夫妻共有三居室房屋中的二分之一份额(折合人民币约40万元)作为给儿子的抚养费,我及儿子不得另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2013年12月初,我下岗后,越发无能力抚养儿子,便以儿子的名义要求张某另行给付抚养费。张某以有约在先为由予以拒绝。请问:我能要求张某另行给付抚养费吗?
答:
夫妻离婚时,一方以房产价值抵顶子女抚养费虽不为法律所禁止,但是,《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依据上述规定,无论夫妻离婚时是否有协议约定、以及如何约定,都不能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候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双方可协商解决,若不成,对于你的反悔,张某可在支付儿子抚养费的同时,另行主张共有房产中属于他的份额。
子女可否因老人再婚而
拒绝生活资助
问:
我退休不久,与退休教师刘某结婚成家。婚后为改善生活与居住条件,因更换住房和装修,花光了所有积蓄不说,还欠下外债,每月不得不将一部分养老金用于偿还借款。为此,我和老伴商量,决定要求各自的子女给予一定资助或者借些钱。我的一双儿女虽然生活条件都比我好,可却以我再婚、退休金足以够用,且更换大房子并装修属于追求奢华生活为由予以拒绝。请问:子女可否因老人再婚且有退休金而拒绝生活资助?
答: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虽然你再婚且退休金足以保障正常情况下的生活,但老人在改善必要的生活条件之后一度出现生活困难时,“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而改善居住条件、适当装修并非属于奢华生活,更何况你的子女生活条件较好,有能力资助老人的生活。对此,若协商不成,你可通过起诉要求子女给予一定数额的赡养费。
因家庭冷暴力,离婚能要求损害赔偿吗
问:
我与陈某是十几年的夫妻了,婚后的近十年时间夫妻感情尚可。后来,陈某随着职位的升迁,交往应酬增加,经常在外吃喝玩乐。为此事我俩产生了矛盾,吵闹了几次之后,开始转为冷战。陈某要么回来很晚,回来早时也是在电脑上玩游戏。我想主动修复关系,但他总对我不理不睬,或者随便应付几句,如果说得再多点,就是很伤感情的冷言冷语。晚上睡觉虽然同居一床,但与分居基本没两样,我想跟他亲热也屡被拒绝。这种状况已经持续了将近一年。陈某的冷淡、疏远使我受到了极大伤害,几乎让我崩溃。请问:如果我起诉离婚,能否要求陈某给予损害赔偿?
答: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可见,法律层面的家庭暴力是指有形的身体接触的暴力行为,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方式。从你所述情况看,你遭受的伤害属于家庭冷暴力。家庭冷暴力一般是指夫妻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捆绑、等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冷淡、漠视,漠不关心,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停止性生活等做法,折磨、伤害对方的精神和心灵,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方式。长久的冷暴力会使人变得多疑、自卑、不愿与人交流,严重时还会出现精神类疾病。
尽管这种消极、无形的冷暴力所造成的伤害在某种作用上说并不亚于拳脚相加的有形暴力,但它毕竟不同于婚姻法中规定的“家庭暴力”,而且目前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对家庭冷暴力尚无明确界定,因此,遭遇家庭冷暴力的女性到法院诉讼离婚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时,法院会以无法律依据而驳回其损害赔偿请求。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fxlwktbg/lw50117.html上一论文:探索国防募捐法律制度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