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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论农地流转影响因素、地方政府角色与法律保障机制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509 浏览:22263
论文导读:
【摘要】影响土地流转的因素主要有制度因素、市场因素、农户自身因素、外部环境因素等。地方政府应明确其作为组织者、管理者、服务者的角色定位。建立农地流转的法律保障机制包括制定合理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确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和规范司法救济方式。
【关键词】土地流转,影响因素,地方政府角色,法律保障机制

一、农地流转的影响因素

影响土地流转的因素很多,主要有制度因素、市场因素、农户自身因素、外部环境因素等。
(一)制度因素的影响。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的支持推动了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保障了农民根本利益,但是相关土地流转法律的不健全严重影响了土地流转,对土地流转造成了“阻滞”作用,由此农民产生的纠纷和理由也呈增加趋势。在家庭承包责任制中,土地产权模糊也是我国农地流转的重大障碍,模糊的农地产权带来的土地频繁调整和土地细碎化理由一直影响着我国农地流转。不稳定的地权和地块细碎化使农地投资受到威胁,频繁的土地调整制约了农地的有效流转,造成了农地的细碎化与经营的分散化,是劳动力转移和农地流转的一个障碍。
(二)市场因素的影响。由于农业经营收益下降和农业经营的成本居高不下的理由,流转市场内农地的有效需求不足,严重制约了农民对土地的投入热情,抑制了农地的有效需求。同时我国的农业生产普遍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农民往往选择外出务工来规避风险,这也是导致农地流转的有效需求不足的理由之一。此外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不畅影响着农村土地的供给,农民决不可能轻易放弃土地的使用权,致使土地使用权市场化将难以实行。流转市场内农地的有效供给不足也是制约农地流转的一个障碍。
(三)农户自身因素的影响。农村剩余劳动力得不到有效地转移,加剧人地资源矛盾。农地转移收益不高限制了他们转移自己承包的农地,一些农民担心土地流转后会丧失土地经营权,失去生活依靠。农民普遍对国家土地承包和流转政策理解不够,担心投入无回报而不敢经营流转的土地,宁愿土地抛荒也不愿流转出去。
(四)外部环境因素。城镇化水平与工业化程度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础,中国城市化速度虽然会加快,但农村人口长期保持在一个相当大的规模。中国的主要就业机会仍然只能集中在第一、二产业,第三产业难以发展起来。大量的失地和失业农民涌进城市,农村劳动力没有充分转移,是农地流转的现实障碍。

二、农地流转的地方政府角色

第一,组织者。地方政府作为土地流转制度的供给者,其态度和行为直接决定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态势与进程。通过政府的组织、宣传和引导,纠正农民的保守固化的思想,转变其传统农业的发展理念,使其对土地的分块、分户经营及土地的保障权有清楚地认识。使其认识到土地流转是国家优化土地资源利用,发挥各种生产要素的组合效应,解放农村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的重大举措。
第二,管理者。土地流转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过程,必须要通过政府“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制约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的增进公共利益”。地方政府不应直接作为微观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竞争,也不应依靠垄断特权与民争利。地方政府作为管理者主要为社会提供市场不能够有效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 加强监管,制定公平的规则,维护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确保市场竞争的有效性。
第三,服务者。土地流转进程中,地方政府要在公共管理上下功夫,提升政府规制质量,实现由“经济管制型”到“公共服务型”的转变,建设成“公共服务型政府”。
地方政府应发挥其服务功能,拓宽公共服务覆盖面,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指导农民了解和接受土地流转的相关程序和法律知识等相关信息。同时地方政府应指导相应部门和其它组织,并为其提供信息、技术及法律等方面的服务,以便高效地贯彻落实各种利农、惠农政策,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利益。

三、农地流转的法律保障机制

(一)制定合理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我国目前的征地补偿是一种完全与市场无关的由政府单方制定的政策性标准,不能切实保护农民的正当权益。我国应将“公正补偿原则”确定为我国土地征用补偿的基本原则,即要求权利主体受到的全部特别损失都应得到补偿,同时,也不能超过他们的特别损失而得到更多的补偿。
应以农地市场价论农地流转的影响因素、地方政府角色与法律保障机制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格作为确定土地征用费的基本依据,建立专业的土地评估制度,制定健全完备的土地评估策略,完善土地征用立法。在土地征用时委托具有丰富土地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土地师,运用科学的策略评估土地的市场,确定被征用土地的客观正常交易,使被征地农民和征地受益人双方均能信服接受。
(二)确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现行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立法存在规则上的缺位。法律上应当承认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通过设计科学合理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保证继承人个体利益与集体经济组织、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
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是充分实现财产权益的必定要求,也完全符合继承法的法理。立法应拓展宅基地使用权的内涵,使其能够实现自由的处分和收益。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形式可以是法定继承,也可以采用遗嘱继承或遗赠的方式。
(三)规范司法救济方式。疏通失地农民救济渠道,推动公众对司法正义的认同,树立司法独立与公正的形象。法院体系要不断进行改革,增强其在人事任免以及财政上的独立性。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可能统一、完善司法解释,对征地补偿方案实施过程中的纠纷明确进行受理,并对受案范围、管辖、受案程序等理由做出具体的规定,以此避开各地策略院在处理该理由时出现混乱现象,树立司法权威。
参考文献:
[1]陈珏宇,政府主导下的土地流转路径模型 [J].经济评论,2012年(2 )
[2]刘国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理由研究 [J].理论月刊,2006(1)
[3]叶建平,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调查研究[J].中国农村观察,2008(6)
基金项目:江西省教育厅科技课题,农地流转:影响因素、地方政府角色与法律保障机制,课题编号:G12636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fxlwktbg/lw1903.html上一论文:有关于无因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