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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论权法律保护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262 浏览:20027
论文导读:策略。就整体而言,这一概念远远超出了隐私权的范畴。隐私权不能替代权,对两者作出区分在根本上需要民法典人格权法的介入。具体来说:第一,制定人格权法,全面确认权,将权单独规定,而非附属于隐私权之下。第

二、在人格权法中进一步细化隐私权的法律规则,形成隐私权与权之间的相互协

目前,各国立法对于的保护主要采取两种模式:一是制定单独的保护法,可称为综合立法模式,如欧洲法模式;二是通过不同法律来保护,可称为分别立法模式,如美国法模式。这两种立法模式都未能彻底厘清与隐私之间的关系。
权和隐私权存在一些相似性,但是,两者在性质、客体等方面存在较明确的界分。首先,法律属性存在区别:隐私权主要是一种精神性的人格权,其财产价值并非十分突出,侵害隐私权也主要导致的是精神损害,而权属于一种集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于一体的综合性权利;隐私权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性的权利,权是一种主动性的权利。其次,权利客体的区分在于:隐私主要是一种私密性的信息或私人活动,而注重的是身份识别性;隐私不限于信息的形态,必须以固定化的信息方式表现出来;相较于个人隐私,与国家安全的联系更为密切。再次,权利内容不同: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维护个人的私生活安宁、个人私密不被公开等,权主要是指对的支配和自主决定。最后,保护方式不同:对的保护应注重预防,而隐私的保护则应注重事后救济;在侵害隐私权的情况下,主要采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加以救济。而对的保护,除采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外,也可以采用财产救济的策略。
就整体而言,这一概念远远超出了隐私权的范畴。隐私权不能替代权,对两者作出区分在根本上需要民法典人格权法的介入。具体来说:第一,制定人格权法,全面确认权,将权单独规定,而非附属于隐私权之下。第二,在人格权法中进一步细化隐私权的法律规则,形成隐私权与权之间的相互协调,从而为全面保护厘清界限。应当以私权保护为中心,将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加以保护,并制定保护法。
(摘自《现代法论权的法律保护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7ctime.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学》,2013年第4期,第62-72页。)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100872]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fshxlw/lw6274.html上一论文:浅谈营利性养老地产用地理由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