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查重: 大雅 万方 维普 turnitin paperpass

试述我国同妻法律保护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0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5437 浏览:69367
论文导读: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等途径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性恋者行为的隐蔽性、私密性决定了其配偶的取证工作困难重重,从而很难得到法定的民事救济。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同妻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不法侵害。

(三)离婚时的法律保障缺失由于我国《婚姻法》并未明确将配偶一方为同性恋者视为离婚的

摘 要 当同性恋群体逐步走进人们视野的时候,另外一个特殊的群体也得到了人们的关注。她们是隐藏在男性同性恋身后的一个庞大群体——同妻。她们渴望从婚姻中解脱出来,斩获新生。可是立法的空白不能满足她们最基本的需要。于是,对于同妻立法的重要性与迫切性不言而喻。现实生活中,人们也应该给予她们更多的宽容与帮助。尊重个体间的差异,真正的解救那些同妻。
关键词 同妻 同性恋 无效婚姻 立法保护 社会关注
作者简介:申艳婷、高玲英,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法学研究生。
1009-0592(2015)01-263-02
2013年,成都某高校教师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个正值青春,前途一片光明的大学教师,在结婚半年的情况下就选择了结束自己的生活。这个事件引发了人们对于同性恋的关注,从而了解到了男性同性恋身后的一个无助群体—同妻。
她们都如罗女士一样,在婚后得知自己丈夫的性取向。有的人选择默默忍受,有的人选择大哭大闹,只有极少数的人会勇敢的站出来,结束婚姻。正如年轻的罗女士一样。在得知自己的丈夫是同性恋之后,与丈夫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选择了了断自己。罗家人无法面对自己女儿的意外辞世,以诈骗婚姻提起诉讼,却被某法院驳回。

一、同妻现象的产生与目前状况

(一)同妻的概念及人数

同妻,顾名思义:是指性恋的妻子。同妻是具有异性性取向的女子。她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男性同性恋的妻子,或者是在了解自己的恋人是同性恋的情况下自愿成为同妻的一个群体。据中国的多项调查表明,中国 15 岁及以上年龄组的男性人口中有活跃的同性恋男子约 1146 万—2865 万,平均值约 2000万(2005.5 万)。“中国同性恋研究之父”张北川教授估计在这2000万的男性同性恋中,有80%的人会选择结婚,除去已婚男人的双性恋,保守估计我国仍然有大约1000万的同妻。

(二)同妻的产生理由

同妻可以算是中国独有的特色,在国外大部分同性恋者不会选择结婚,而在中国绝大多数的男性同性恋者会选择婚姻。一方面他们需要抵御外来流言蜚语的侵扰,在中国这样一个思想仍然比较传统保守的国度,承认自己是同性恋,不仅会让自己陷入别人的指指点点中,更会让以男性为重的父母无法接受。而婚姻可以为他们带来长久的保护伞,只要有妻子的掩护,他们可以尽情的释放自我,不再被约束。另一方面,中国传统中男性承担着传宗接代的神圣使命,他们必须完成传承下一代的任务,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为了应对必须完成的使命,很多人不得不结婚生子,而一旦生下了孩子,又进一步捆绑住了同妻的人生。在27,28岁就不幸沦落成剩男剩女的中国,对于男性同性恋,结婚成为了一条必须走的道路。
中国之所以衍生出来如此庞大的群体,在于传统中无法对抗的力量,男性同性恋既要满足自己正常的性取向生活,又要顾及社会责任的重担,他们无从选择,成为了传统下的受害者,人们在声讨男性同性恋的自私与残忍时,也不得不看到他们的无奈与无助。但是,反过来不能因为男性同性恋者的无奈,就可以将处于劣势的女性,当做他们一辈子的牺牲品。

二、同妻的权利救济的缺失与被侵犯的权利

(一)同妻被侵犯的权利

男女双方在达成结为夫妻的同时,就负有承担义务享受权利的权利。对于夫妻双方彼此坦诚尊重,互相信任诚实,为最基本的权利,可是男性同性恋在选择与女性结为夫妻的时候她们就侵犯了夫妻之间最基本的权利,他们隐瞒自己的性取向,欺骗正常女子与他们结为夫妻。
多数同性恋在结婚后仍然与自己的同性伴侣保持着正常的关系,可是这样的行为与生活中的“小三”,“情妇”性质是一样的,现在对于这样的状况,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应该判定为何种罪行,但是多数妇女敢于说出来,和大家一起声讨,在道德层面上人们会加以谴责与不齿,并且在离婚诉讼中,女方也可以获得更多的经济救助。可是面对同妻,同样的情况,她们不知如何表达,因为很多人在看待同性恋理由上更多的是不屑与排斥,那个时候如果说出来可能面对身边更多人的指指点点,反而让自己的情况更加糟糕。而这种做法却正是侵害了配偶之间最基本的忠实义务。
其次,夫妻双方应当享有最基本的性生活权利,可是多数男性同性恋最自己的伴侣并不感兴趣,使得她们长期处于一种无性的状态,据调查表明,有一些同妻甚至到60多岁还是处女或者40多年都没有正常的性生活,这显然侵害了一个公民最起码的健康权,健康权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一个长期处于无性无爱,冷暴力的环境下,同妻的健康权也被男性同性恋侵害。

(二)同妻案件中的取证困难

与异性婚姻离婚一样,同妻在诉讼中面对着取证难的理由。“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要承担不利后果。按照“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认定“第三者”行为的司法实践中,法官注重取证的合法性、程序的公正以及公民隐私权的保障。通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等途径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性恋者行为的隐蔽性、私密性决定了其配偶的取证工作困难重重,从而很难得到法定的民事救济。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同妻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不法侵害。

(三)离婚时的法律保障缺失

由于我国《婚姻法》并未明确将配偶一方为同性恋者视为离婚的理由,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会因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调解和好,应准予双方离婚,但是却不把男方作为过错方对待,这就意味着女方不能以此为依据获得相应的赔偿。尽管丈夫的同性恋行为已经对配偶方造成了精神损害,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于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只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并且,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理由司法解释(一),它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做出了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显然,同性恋者的同性恋行为并不在《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列举的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范围之内。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因丈夫为同性恋者而导致离婚的,显然不能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fshxlw/lw49979.html上一论文:浅论外出务工,“背上”法律再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