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查重: 大雅 万方 维普 turnitin paperpass

研究信用卡套现法律理由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571 浏览:10659
论文导读:
摘 要: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信用卡套现理由日益突出,与此相关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加,严重损害了国家的经济金融秩序,对我国信用卡产业的规范运作提出了挑战。本文从信用卡套现的概念和原理出发,分析信用卡套现的法律性质,并以此窥视我国现行信用卡相关立法的不足,对如何应对我国信用卡套现提出倡议。
关键词:信用卡;套现;第三方;法律分析
随着我国银行业的迅速发展,银行之间的信用卡竞争日益激烈,信用卡不仅满足了居民消费信贷需求,还给商业银行带来了中间业务收入和结算性存款,并且对扩大内需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大量信用卡的发放和使用,带来了许多理由,其中信用卡套现是最近几年来越来越严重的理由之一。它不仅加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而且破坏了社会信用环境,负面影响较大。

一、信用卡套现概述

(一)信用卡套现概念

信用卡套现一般指的是信用卡持卡人违反与发卡银行的约定,避开银行柜台或ATM 自助终端提现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将信用额度转换成,而不向发卡银行支付利息的行为。但就其本质而言,信用卡套现属于不正当的融资手段、非法的信贷行为。

(二)信用卡套现行为模式

基于信用卡套现依托的基础不同,把信用卡套现分为依托POS机的信用卡套现行为和依托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卡套现行为。

1、依托POS机的信用卡套现行为

此套现行为又可分为持卡人单方套现模式和机构参与的套现模式。
个人主导的套现模式主要包括:代有人刷卡、商场退货、飞机票退票退款等。这种模式主要是通过持卡人自身行为套现,利用的设在特约商户处的POS机终端。信用卡持有人或相关人使用信用卡从特约商户处购买商品,然后从代付人处获取,或者通过向特约商户取消服务或退换货物而获取。
机构参与的套现模式一般为机构主导。主要体现在:不法商户或者专业套现公司以的形式"非法套现";机构没有POS机,而是作为特约商户与信用卡持卡人之间的联系人。信用卡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并没有实质性的交易。由于存在虚假消费的情况,而且机构的介入可以影响多个持卡人的行为,进而产生大量的套现行为。

2、依托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信用卡套现行为

持卡人通过互联网进行虚假交易,利用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套取。目前, 淘宝网旗下的支付宝是国内最为有名的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同时也是信用卡网络套现的聚集地。信用卡持卡人,通过在淘宝网上进行虚假交易,然后通过信用卡付款,卖方再通过提现操作,就可以轻易地将信用卡里的资金转移到里使用,并且不产生任何费用。

二、信用卡套现的法律关系

信用卡套现通常涉及四个主体,即持卡人、发卡银行、收单银行、特约商户。
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建立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包括信贷合同与委托合同。一方面,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的信用等级和资信状况,授予其一定的信用额度,双方自然形成借贷法律关系。其二,双方约定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交易时无须支付,只需刷卡即可以实现转账结算,由此产生了委托关系。特约商户向银行申请安装受理终端,银行同意后,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从而形成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包括债权债务关系和委托关系。持卡人在特约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双方基于买卖行为产生买卖合同关系。但在信用卡套现中,该法律关系是基于虚假买卖行为产生的。持卡人在特约商户透支消费时,实质上特约商户通过提供刷卡服务银行完成了信用的发放,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是关系。但是,如果持卡人通过特约商户套现,特约商户主观上知情,并且持卡人到期无法偿还,客观上损害了发卡银行利益,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还形成了侵权法律关系。

三、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法律定性

(一)持卡人套现的法律定性

持卡人申领信用卡后,便获得了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权利,当然也应履行按合约规定使用信用卡的义务。然而在信用卡套现中,持卡人虚构不真实的交易,将信用卡账户中的授信额度转换成,违背了与银行签订的合约,是一种违约行为。
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理由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根据《刑法》,恶意透支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起刑数额为1万元。因此持卡人套现是一种违法行为。

(二)特约商户协助套现的法律定性

《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信用卡套现的定义和量刑,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 POS 机) 等策略,以虚构交易、虚开、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特约商户协助持卡人虚构交易套现,根据《合同法》,发卡银行可以主张特约商户与持卡人之间的交易( 即买卖合同) 无效,要求特约商户返还持卡人套现的资金。并且,如果特约商户协助套现的行为给银行造成资金损失的,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还应当以侵害他人财产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 三) 发卡银行、收单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发卡银行和收单银行应当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违反规定经营信用卡业务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该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如果信用卡套现给发卡银行造成损失的,发卡银行相关工作人员也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规范信用卡套现的法律倡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树立法律意识

美国、英国、日本,其早在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就建立了以信用为核心完善的信用卡立法体系。而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一部针对信用卡出台的专门的法律。因此,我国必须重视信用卡产业的法制建设,通过法律规定明确信用卡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界定信用卡套现的性质和法律责任,使持卡人和特约商户树立正确使用信用卡的法律意识。

(二)发卡银行要高度重视自身民事权益的维护。

在与特约商户和信用卡申请人的协议论文导读:为的法律分析与防范措施.中国信用卡,2007(22).卫磊.信用卡套现行为的罪名认定及其处理.政治与法律,2009(7).曹建勋.信用卡套现理由的法律规制.《西部金信用卡套现法律理由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融》2010年第11期.赵永林主编.《信用卡安全机制与法律理由的理论与实践
书以及信用卡章程中,明确规定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不得套现,并强化套现行为的违约责任,约定较高的违约金。同时,发卡银行要积极检查发现信用卡套现行为,对已经发现的信用卡套现行为要积极提起民事诉讼,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司法机关要加大对信用卡套现的打击力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各级法院要加强信用卡套现类犯罪的理论研究,明确审判的重点、难点,进一步统一司法认定标准,有效指导信用卡套现类犯罪的司法实践;同时要及时解决银行的民事诉讼请求,积极协助银行追索欠款。

(四)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将信用卡套现纳入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体系,推广征信体系的使用范围,将参与信用卡套现的持卡人、商户的行为记录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当中,并配套相关的行政法规,对有不良记录的套现持卡人严禁发卡,将套现商户列入禁止发展的商户类型,这样就能进一步遏制金融不法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王春丽,曹冬敏.上海市信用卡诈骗犯罪实证调查与策略研究[J].法治论丛,2011,26(5):124-128.
[2]夏瑜.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法经济学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1,(6):98-99.
[3]陈玫莹. 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法律分析与防范措施[J].中国信用卡,2007(22).
[4]卫磊. 信用卡套现行为的罪名认定及其处理[J]. 政治与法律,2009(7).
[5]曹建勋.信用卡套现理由的法律规制.《西部金信用卡套现法律理由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融》2010 年第11 期.
[6]赵永林主编.《信用卡安全机制与法律理由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