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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年终考核别踏入法律“雷区”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8543 浏览:131779
论文导读:果处于最后3位的员工,限期2个月调离本单位,这2个月期间每月只发300元生活费,2个月期满后,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年末考核中,张某的销售业绩在全体员工中排名最后。公司遂依据“末位淘汰考核制”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决定终止和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说法:从我国《劳动合同法》
又到了年终考核时节,年终考核不但与年终奖挂钩,更有可能意味着劳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年终考核虽然是企业自己的事情,但也不能任意为之,肆意踏入法律的“雷区”。
擅自调岗不合法
案情:李某与某零售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工作岗位为公司办公室文员,主要负责公司员工的考勤以及日常文件的处理等。但今年元月,公司突然将李某调到销售部门做销售员。李某接到公司调令后,非常吃惊与气愤,于是事经理问个究竟。人事经理回复,在年终的高层管理人员会议上,大家认为办公室人员过多,需要裁减人员,遂决定将李某调到销售部门。李某不想从事销售工作,在谈判不成的情况下,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是企业合理调整岗位的直接法律依据,即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岗位,同时合理地调整岗位薪酬。实务中,要做到合法调整岗位,必须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前提下”进行。本案中,公司以办公室人员过多为由,擅自将李某调到销售部门做销售员,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末位淘汰需赔偿
案情:张某是某化妆品销售公司员工。去年年初,公司下发文件实施“末位淘汰考核制”,其主要内容为:公司年末对员工的销售业绩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处于最后3位的员工,限期2个月调离本单位,这2个月期间每月只发300元生活费,2个月期满后,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年末考核中,张某的销售业绩在全体员工中排名最后。公司遂依据“末位淘汰考核制”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决定终止和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说法: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来看,年底考核末位,并不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末位淘汰”应属用人单位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里的经济补偿标准系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据此,张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辞职也有年终奖
案情:王某在一家贸易公司做销售代表,公司明文规定,工作满一年的员工,都有资格领取年终奖。去年年底,王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当时年终奖尚未结算。今年元旦后,公司向全体员工发放了年终奖,但没有王某的份。公司解释:年终奖是公司对自己员工的奖励,而公司结算年终奖时,王某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没资格获得年终奖。在索要无果后,王某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公司支付王某全年的年终奖1万元。
说法:年终奖是公司对员工一年来的工作业绩奖励。我国《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单位必须给员工发放年终奖,在现有法律制度下,单位有权决定不发放年终奖,也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发放的标准和方式。如果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年终奖,那么离职劳动者理所当然享有。如果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都未规定年终奖,但事实上公司已发放了年终奖,根据“同工同酬”原则,用人单位也必须向离年终考核别踏入法律“雷区”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职劳动者发放。本案中,王某已工作满一年,符合公司领取“年终奖”的条件,理应享有。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flzxlw/lw7945.html上一论文:关于的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