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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驰名商标淡化法律理由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0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451 浏览:19546
论文导读:
摘要: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明确规定对驰名商标进行反淡化保护的条文不多,但是在经济生活中已大量出现弱化和丑化他人驰名商标事件。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也为了保护驰名商标权利所有人的利益,我国应当引入国外先进的理论和立法经验加以丰富和发展,完善对于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驰名商标;商标淡化;弱化;丑化

一、驰名商标及驰名商标淡化

1、驰名商标的界定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4修订版)以法律文件的形式规定驰名商标的定义,即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其首次明确了驰名商标定义、认定主体和认定原则。新《规定》确定“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在定义方面其明确驰名商标只要求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不要求所有人或者所有消费者熟知,这里的相关公众在新《规定》第二条作了阐释,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普通商标保护范围是针对注册商标的,而且限制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则涵盖了未注册商标,对于注册商标的保护也扩展到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驰名商标由于承载较高商誉,比一般的商标更容易在较大范围内被复制、摹仿、翻译,故驰名商标制度从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给予此类商标区别于普通商标的特别保护。

2、驰名商标淡化

对于驰名商标淡化的含义,最早提出来的是1995年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该法将驰名商标淡化定义为:不管侵权行为人主观是善意还是恶意,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弱化或者丑化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的行为,并因此造成了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混淆和误解,有欺骗的可能性的,就可以认定为商标淡化行为。此定义指出驰名商标淡化的表现方式是弱化或者丑化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即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为商标淡化行为时,要看其是否弱化或者丑化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而不论淡化行为人有何种主观意思或者与商标所有人有何种关系。其有利于更加客观地认定淡化行为,更好的保护驰名商标。因此,对驰名商标淡化的定义可以表述为:驰名商标淡化即是对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显著性和识别性进行淡化的行为,而对于不类似或者不相同的商品或服务,如果淡化了驰名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则也构成侵权。

二、我国对驰名商标淡化理由的相关立法

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立法。我国现行《商标法》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是目前具有最高权威性的有关商标的立法。2013年第三次修订后的《商标法》从权利人的角度规定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即“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第十三条)。新法明确了商标局、商评委及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程序,特别强调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第十四条)。新法还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十四条),违反者处10万元罚款(第五十三条)。
2、国务院行政法规作为《商标法》配套的《商标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其也经过了三次修订。现行的《商标法实族条例》于2014年5月1日施行。该实施条例依据《商标法》的规定主要细化了以下内容:明确驰名商标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第三条);对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的冲突理由作了规定(第五十三条);对《商标法》第十三条“禁止使用”程序作了重要补充(第七十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域名纠纷理由的解释》,就解决域名和驰名商标冲突案件理由作出了规定,确认了人民法院在域名商标纠纷案件中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权。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商标纠纷理由的解释》,其中扩大了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权的适用案件范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理由的解释》,其中主要涉及驰名商标的概念、适用范围、认定因素、举证责任、保护要求五个方面的内容。
4、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4修订版)强调了驰名商标“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作出处理。”
上述人大立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部门规章就是我国目前驰名商标反淡化的主要法律依据。

三、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几点倡议

1、在《商标法》中确定法律依据

对于是在《商标法》中建立反淡化保护还是重新订立一部反淡化法,各国做法不一,大致有几种主要的立法体例:一是对商标淡化进行单独立法,制定一部独立的法典,如美国。二是将商标淡化纳入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列,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规范调整,如希腊。第三,将商标淡化嵌入《商标法》之中,由其进行调整,如德国。从目前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立法思想还不完全成熟,经验也不够丰富,单独建立一部法律有很大难度。驰名商标也是商标,驰名商标淡化行为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其行为特征完全可以纳入到商标法中,所以完全没有必要重新制定一部新法来保护驰名商标。笔者认为通过修订《商标法》来实现反淡化立法是最适合我国的国情。因为《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商标权利人的专用权,加强商标的管理和监督。

2、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补充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形成一个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驰名商标淡化不仅仅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更是一种新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如果仅仅将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不妥的。笔者倡议以《商标法》为主,同时兼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辅助的多方位的保护体系。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对驰名商标淡化行为做出规定,只是禁止了驰名商标混淆侵权。有人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保护市场公平竞论文导读:矛盾对立,所以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不能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这种观点也是片面的,驰名商标淡化行为不只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还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淡化行为人“搭借”驰名商标的知名度使自己非法占有竞争优势,其行为侵害了与淡化行为人相同或相近行业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利。所以,把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纳入到《反不正当竞
争秩序的法律,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是为了保护驰名商标的独特性和识别性,两者相互矛盾对立,所以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不能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这种观点也是片面的,驰名商标淡化行为不只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还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淡化行为人“搭借”驰名商标的知名度使自己非法占有竞争优势,其行为侵害了与淡化行为人相同或相近行业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利。所以,把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是完全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