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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融资类信托保本保收益法律理由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1274 浏览:144036
论文导读:
【摘要】我国信托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对任何信托产品保本保收益,但这种规定未区分信托业务种类且不符合契约自由的法理,甚至违反受托人忠实义务,对委托人的权利救济十分不利。本文分析禁止性规定的所触及的法律理由以及带来的后果并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倡议。
【关键词】融资类信托 保本保收益 契约自由 完善倡议

一、 融资类信托及相关概念的区分

在信托行业,信托产品可分为融资类信托,投资类信托融资类信托保本保收益的法律理由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事务管理类信托。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规定,融资类信托财产是指以资金需求方的融资需求为驱动因素和业务起点,以寻求信托资产的固定回报为信托目的的信托产品,信托资产主要运用于信托设立前已经指定的特定项目。信托公司在此类业务中主要承担向委托人,受益人推荐特定项目,向特定项目索取融资本金和利息的职责,包括信托贷款,带有回购、回购选择权或者担保安排的股权融资型信托、信贷资产受让信托等。投资类信托是指以信托资产提供方的资产管理需求为驱动因素和业务起点,以实现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主要发挥投资管理人的功能,对信托资产进行投资运用的的信托产品。事务管理类信托主要是指委托人交付资金或财产给信托公司,指令信托公司为完成信托目的,从事事务性管理的信托业务。这类信托业务由委托人驱动,信托公司一般不对信托财产进行主动的管理运用,包括股权代持、员工福利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等。
我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明确规定信托公司不能“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效益”。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收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信托法规对任何种类的信托产品都禁止进承诺保本保收益。
现行法律禁止对各种信托产品尤其是对融资类信托产品禁止承诺保本保收益的做法在今时今日看来已经有些不尽人意之处,鉴于本文只讨论对融资类信托能否承诺保本收益,对投资类和事务管理类信托能否保本保收益暂不做讨论。

二、禁止融资类信托承诺保本保收益的法律隐患

(一)违背契约自由法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自由是经济发展的基础。从契约自由的本质出发,当事人有创设或不创设契约的自由,契约的法律效果完全由当事人意思决定。其具体内容概括有: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契约内容自由、契约类型自由、解约自由以及选择裁判自由等,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秩序,各方意思表达真实,不受威胁欺诈等不利因素影响。融资类信托财产的买卖也同样适用契约自由的原则。“契约内容自由是契约自由的灵魂”,在信托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完全可以约定合同的内容,承诺保本收益的意思表示只要是信托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危害任何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秩序就是有效的。退一步说,信托公司是否对融资类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的承诺完全有信托公司自己决定,任何人都不能强制信托公司做出不利于本身利益的决定,在法律上允许信托公司对融资类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的做法并不会导致信托公司被强制承诺收益。再次,国家权力不应过多干涉私法领域。融资类信托财产属于理财产品的一种,属于信托公司和委托人双方的意思表达,适用民商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国家权力应该是在救济领域伸出援手,来解决出现的理由,而不应该干涉委托人应该如何理财,也不应干涉信托公司如何设计产品、如何吸引客户。否则,国家权力不尊重市场经济主体的意思自治,将国家意志强加于市场经济主体身上,就侵犯了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违背了契约自由的基本原则。
在订立信托合同过程中,信托公司和委托人都是有意思自治者,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秩序的前提下,在合同中规定融资类信托财产保本保收益是完全符合法理的。

(二)违反了信托受托人的忠实义务的要求。

信托之所以称为信托是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的财产转移至受托人名下,有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其收益归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信托成立的基础是信任,受托人接受信托财产之时就产生了忠实义务。无论是忠于委托人还是终于受益人(笔者个人观点认为是忠于受益人),受托人都要谨慎的处理信托事务,以实现信托目的。在融资类信托财产中,信托目的就是委托人通过购买该信托产品实现固定的预定收益。受托人在接受该信托之时就要为实现该信托目的而谨慎管理信托财产。由于信托资金是用到制定的项目上,委托人的职责就是收取固定的资金利息和本金。如果不允许对此类信托保本保收益,将会大大降低受托人对信托受益人的忠实义务和督促力度。如果一项信托产品收益可以有较高的收益,但是再没有向受益人承诺保本保收益的前提下,信托公司在信托结束前可以再另行运用该项目收益进行其他的资金运作,如果资金运作得到再收益大部分情况该受益人不会归于受益人,如果资金运作出现损失,信托公司也可以不必为此承担责任,将剩下的本金利息支付给收益人即可结束信托。如此一来,融资类信托中受益人本来可以得到的收益面对被信托公司吞噬的可能性很大,而且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中还不能寻找有效的救济,信托合同中也没有任何不利于信托公司的条款。此种情形将导致信托公司随意支使信托财产和信托收益,违背信托受托人的忠实义务,违背受托人的职业道德,侵害受益人的利益,使信托公司渐渐失去存委托人的信任,失去存在之基础,严重之后果是可能使信托公司渐渐被市场淘汰。

(三)委托人无法寻求法律救济。

受托人在接受该委托人财产之时就要为实现融资类信托的收益目标而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是信托合同中并没有保本保收益的条款,法律层面也不允许保本保收益,大大降低了受托人对信托受益人的忠实义务和谨慎程度。资金运作出现损失,信托公司也可以不必为此承担责任,因为信托公司以信托财产为限对受益人承担有限责任,在信托到期时将剩下的本金利息支付给收益人即可结束信托,例外情况是受托人自身存在过错,受益人本可得到的收益却无法得到,而且在现有论文导读:的法律条文中不能寻找有效的救济信托,合同中也没有任何不利于信托公司的条款。融资类信托保本保收益的法律理由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上一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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