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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法律视角下古巴比伦与古印度婚姻习俗对比性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830 浏览:10934
论文导读:,也是珍爱的证据”。这两部法典相同点在于都强调坚持奴隶社会的风俗,男人娶妻的程序要符合当时的规范,也都提到了“聘金”。然而,古巴比伦的婚姻中“新娘的父亲退还聘金,表明古巴比伦的婚姻不是买卖婚姻,加之在有些婚姻中新郎并不曾送聘金,所以收受聘金只是一种处罚悔婚的手段②”。

二、关于夫妻的日常生活形态 

【摘要】婚姻制度作为上层建筑,是社会的重要组成制度,对于古代直至现当代人类社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经济基础,风俗习惯,历史传统,精神信仰等的不同,古代东方社会的婚姻法也呈现出不同差异。
【关键词】婚姻制度;法律视角;反作用
婚姻,在现代汉语中被认为是因结婚而产生夫妻关系,在法律上,就是建立法律承认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夫妻关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多数国家制定颁布的《婚姻法》的日趋开明,维护合理的婚姻关系。在现代的婚姻家庭关系中,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婚姻家庭对于个人的满足感,生活的幸福,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都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作为对古巴比伦的社会关系、经济结构、政治体制做出最为系统规范的《汉谟拉比法典》在规定婚姻法方面的法条多达67条,将近占到法条总数的1/4。
本文通过对《汉谟拉比法典》和《摩奴法典》进行对比,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比较性研究:

一、关于结婚的程序以及形式

关于结婚程序和形式,古巴比伦婚姻条款规定:婚姻应当以契约为基础,然而契约双方却是男方与女方父亲,作为“准”新娘的女人只能是标的物。法典第128条规定“倘自由民取妻而未订契约,则此妇非其妻”。①除此之外,还要履行一项“聘金”。然而这两项并不意味着和婚姻成立,反而是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起了决定作用。第160条规定“倘自由民将聘礼送至其岳家交付聘金,而后女子之父云:我不将吾女给你。则彼应加倍归还一切致送与彼之物”。这种“意思表示”固然倡导了婚姻“自愿”,但在古巴比伦社会乃至古代东方社会以父权为主导的社会条件下,妇女并不能真正从程序上否定这场婚姻,在形式上依然折射出法律对于男女不平等的肯定,妇女无权行使自己对婚姻的“意思表示”。
关于结婚的程序和形式,古印度《摩奴法典》的婚姻条款规定严格遵循种姓制度,每个种姓按照各自种姓内婚的仪式完成。法典第14、15条还诅咒说“婆罗门或刹帝利虽处困境,但以奴隶种姓女子为正妻,是古来任何史书所不曾记述过的”。在男方给付女方家人聘金上,法典明令禁止,以示婚姻的纯洁性。第51条规定“通晓法律的父亲嫁女时不应该接受些微的馈赠,因为人若因为贪婪而接受这样的馈赠,被认为是鬻女”。第54条“当父母不把给予姑娘的取为己用时则非鬻卖,这纯粹是取悦新娘,也是珍爱的证据”。
这两部法典相同点在于都强调坚持奴隶社会的风俗,男人娶妻的程序要符合当时的规范,也都提到了“聘金”。然而,古巴比伦的婚姻中“新娘的父亲退还聘金,表明古巴比伦的婚姻不是买卖婚姻,加之在有些婚姻中新郎并不曾送聘金,所以收受聘金只是一种处罚悔婚的手段②”。

二、关于夫妻的日常生活形态

关于夫妻日常生活,古巴比伦在已经将妻子视为标的物并将妻子置于从属地位的情况下,大篇幅的阐述了婚姻的目的即在保证繁衍后代的于维护社会的秩序,进而保证奴隶制社会家庭的稳定,因此,对于女性不忠,利用神判法律视角下的古巴比伦与古印度婚姻习俗的对比性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7ctime.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水审等剥夺生命的形式使女性保持专一。第129条规定“倘自由民之妻与其他男人同寝而被捕,则应捆缚此二人而投之于河”。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继续,对于男性纳妾等方面也进行了限制,对女性权益也进行了维护。第134条规定“倘自由民被捕为俘而其家并无养活资料,则其妻得入他人之家;此妇无罪”。
古巴比伦“婚姻法”给予了女性有限的权利,但仅限于有条件的可以回家、是否准许丈夫纳妾,对于生活中有关财产归属、家庭地位、社会生活地位的为题却所涉无几,看似通过法律使她们得到的部分权利实际上夹杂了更多的义务,从法律上维护了对女性地位的压制。相对而言,古印度“婚姻法”只是形式上的尊重,“对于那些追求世俗快乐的人来讲,对所有强大的女神的崇拜都是必要的,因为她是无限的知识,她是宇宙的母亲,弥漫于整个世界③”。

三、关于离婚的程序

关于离婚程序,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第137条规定“倘自由民意图离弃曾为之生子之妾,或曾使之有子之不育妇女,则应将此妇女之嫁妆归还,并应给她一部分田园及[动]产,使她能抚养子女。至她已将子女抚养成人,则应就给予其子女的全部财产中,以相等于一继承人之一份给她,而后她得嫁与她所喜爱之夫”。
关于离婚程序及规定,古印度《摩奴法典》并未详细予以规定,实际上古印度宗教、风俗是不允许离婚的。曾尔述教授提出“实际上丈夫可以抛弃妻子,妻子却不可以再嫁,妻子必须谦卑的对待丈夫,奉丈夫若神明,无论丈夫行为多么恶劣,都不得离开丈夫。④”
从两者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奴隶制父权社会中,男性占主导,左右着家庭。婚姻更多的起到了它的生物性和社会性作用,即繁衍后代和为生产力发展、军事征战所服务。婚姻关系的稳固既维护了古巴比伦和古印度社会倡导的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又带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客观上也对国家的政策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两部法典中的婚姻条款并没有真正解放妇女,而是隐含的将妇女固定于家庭生活的位置上,使其“成为贤妻”。娶妻是为了繁衍后代,增加社会劳动力,创造社会财富,而并不是婚姻生活的幸福程度,因为人性的可以在婚姻之外得到满足——尽管“婚姻法”对于女性有许多禁止性条款,但却纵容了男人对婚姻的不重视。用法律手段规定的婚姻制度对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然而却并不注重妇女的权利,婚姻的本质作用,客观上抑制了妇女对社会生活的实际作用。尽管两部法典不尽相同,但目的却一致,就是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只是手段不同罢了。
注释:
①杨炽译.汉谟拉比法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
②国洪更.古巴比伦婚姻习俗若干理由的再考察[J].史学月刊,2004(11).
③Michael Allen & S.N.Mukherjee,Women in India and Nepal,Canberra,1982,p.112.
④曾尔述.外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17.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flzxlw/lw29303.html上一论文:关于的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及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