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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我国古代法律中“恤幼”思想与新刑诉法修改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0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9930 浏览:134050
论文导读:
摘 要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我们应当继续上下求索,多从古今中外的法律实践中汲取养分,例如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恤幼”原则就是有参考价值的。本文将从恤幼原则在古代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具体规定入手,分析其特点,并讨论新刑事诉讼法对其的继承与发扬。
关键词 恤幼思想 轻刑原则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
作者简介:廖震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1009-0592(2013)10-008-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均规定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然而现行的刑事法律法规是否充分贯彻了这些方针原则,有无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性在制度层面进行针对性设计,仍然是需要反思的。

一、“恤幼”思想在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体现

古代法律中的“恤幼”原则是指在主张国家、社会、长辈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负有普遍责任的前提下,考虑到未成年人智力和体力不足的生理特点,在法律责任的认定和承担过程中对其给予额外的宽容和照顾。孟子曰,“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恤幼”可以说是以儒家思想的当然产物,因此在家国天下、社会民生的方方面面中均有所体现,在法律制度上则主要表现为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以及刑事执法程序上的优待。

(一)我国古代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西周《礼记·曲礼》有云,“七年曰悼,八十、九十曰耄,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这是我国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最早的记载,而随着朝代的变迁和历史的前进,有关的规定在曲折中不断发展。战国初期,李悝于《法经·律减》中所写的,“罪人年十五,罪高三等,罪卑一减”,曾在魏国得以施行。秦时历史出现倒退,刑事责任笼统地以身高确定,而非具体年龄。唐朝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趋至完备,“恤幼”思想至此得到充分体现。根据《唐律》,未成年人在刑事责任年龄上被划分成“十五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十岁以上”,“十岁以下,七岁以上”,“七岁以下”等四个档次,并被科以轻重不同的刑事责任。同时《唐律》还落实了轻刑原则:一方面综合运用“减”、“免”、“赎”等技术性手段,另一方面贯彻从旧兼从轻原则——“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以幼小论”。后世律法均受《唐律》影响,大量沿用其旧制,即便是“重典制国”的明朝也不例外。

(二)我国古代在刑事执法手段上对未成年人的优待

1.执行逮捕时的优待:我国古代最早规定逮捕未成年人时要区分于成年人的文字记录,见于西汉平帝四年的一份诏书。这份诏书中写到,“七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只有犯“不道之罪”时才可以逮捕。若干年后,东汉光武帝在建武三年的一份诏书中又重申了这一点。
2.实施刑讯时的优待:一直以来刑讯都是我国古代最为核心的侦查手段,但对待未成年人时,受“恤幼”思想的影响,许多时候立法是在原则上反对对未成年人进行刑讯的。《唐律疏议》规定对“年十五以下者”不得刑讯,只能“据众证定罪”,若有违背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3.刑罚执行中的优待:以监狱管理制度为例,汉代出现了“悯囚制”——汉景帝时期,八岁以下的未成年犯,在时是不需要戴刑具的。无独有偶,《唐六典·刑部》中规定了十岁以下的未成年犯在羁押时免于使用刑具,《明会典》则规定了未成年犯与成年犯要分别羁押。

二、现行刑事司法对“恤幼”原则的继承

“恤幼”原则归根到底是封建王朝法律制度下的一项原则,具有相当的局限性,在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僵化,同时也无法突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但是其理论内涵和实践经验还是能够对当今的司法制度建设带来启迪,而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大量的对于古代“恤幼”原则的继承现象。

(一)贯彻轻刑原则

贯彻轻刑原则是“恤幼”思想的题中之意,而我国现行刑法也落实了这一原则-14岁以下为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一概不承担刑事责任;14岁至16岁为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只对杀人等八项严重罪行承担责任;14至18岁的未成年人,一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系列规定作用重大、效果明显,既对未成年犯起到了警示作用,又给予了他们温暖与关怀。

(二)建立“少年司法制度”

少年司法制度是指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点,专门设置的一套司法制度。一个国家是否运转有一套良好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其法治建设水平的重要衡量指标。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建设仍然任重道远,例如所规定的“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需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社会调查”,这一规定目前依然是流于形式的,调查报告的质量和真实性都缺乏保障。

(三)坚持死刑绝对禁止原则

我国古代“恤幼”思想最明显的缺陷就是没能完全贯彻未成年人死刑禁止原则,虽然幼儿一般不会被判处死刑,但仅仅是在明清两朝的正史中我们都能找到大量的因为某人触犯“某大逆”等重罪而导致满门抄斩的确凿记录。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是现代司法制度的最重要成就之

一、是也是对古代法律制度中“恤幼”思想最好的继承。

三、新刑诉法对“恤幼”思想的创设性发展

(一)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也称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满足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一系列合法合理的考量之后,认为并非必须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遂给其设立考察期,考验期内其表现若足见悔罪的,则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等大陆法系国家刑事法律制度中的普遍性规定,而理论界对于我国是否有必要引进这一制度长期存在争议,所以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新刑诉中得以建立是来之不易的。
反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学者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第一,附条件不起诉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审判权的性质,若公诉权包含了这一内容则会过度膨胀,对审判权产生倾轧,也会增加检察权被滥用的可能性;第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操作上和缓刑制度高度重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将应当宣判并安装缓刑处理的案件直接作不起诉处理,既稀释了缓刑作为刑罚手段所应有的威慑力,也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豍;第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作用不明显,完全可以被完善论文导读:的未成年人司法程序,合理我国古代法律中的“恤幼”思想与新刑诉法修改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放宽的缓刑、假释条件,行之有效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所替代。我国古代法律中的“恤幼”思想与新刑诉法修改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上一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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