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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释試析法律對醫學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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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 要:中國早在一千多年前,就對醫師的失誤廢除了死刑,社會大致可以接受四成以下的誤診誤治,對賠償的規定十分微薄。1768年,威廉·布萊克斯通將職業過失概念引入醫療行業。1978年世界初級衛生保健會議上發表《阿拉木圖宣言》的,強調健康是基本的人權之一。
關鍵字:法律;醫學;規制
醫學法的目的就在於維護正常的社會衛生秩序,保護人的健康權利和自由,促進醫療資源的公平分配,增進國際衛生的合作與交流等。醫學法的目的通過法律對醫學的規則而加以體現。

一、中國古代法律對醫學的規制

中國古代運用法律手段調整與規制醫學源遠流長,早在周代就開始分科並制定了醫事管理制度。秦朝的良醫很多,所以形成了較為系統的醫事制度,對後世具有重大影響。
西漢時期,醫職有隸於少府和太常的區別,各設太醫令為最高官職。少府太醫令下有太醫監、侍醫、為後妃診治疾病的女醫(也稱乳醫)、掌御用藥的尚方和本草待詔;其職責發展為後來隸於內府的藥房官。太常太醫令,掌診治疾病的太醫和豐持藥物方劑的藥府。太醫既負責官吏的疾病診治,又掌管郡縣的醫療事宜,各郡都設有醫工長,對太醫負責,其職責發展為後來的太醫署。
隋建太醫署,唐代擴充太醫署成為規模宏大、影響深遠的醫學校,與宋元以後太醫局(院)除管理醫學教育外,主要是全國最高醫藥管理機關不同。清代太醫院,有院使、左右院判,掌醫政及醫療,下有御醫、吏目、醫士、醫員(司醫療);醫生、切造生(司加工藥劑)等職。
西周時已經有了對醫療的法律,《周禮》中有“醫師掌醫之政令、聚毒藥以供醫事”、“死終則各書其所以,而入於醫師”的記載。《周禮·天官塚宰》一書中的記載表明,醫師由“天官塚宰”管轄。戰國的扁鵲,已經是專門的醫師了,並且屬於“士”的階層。“歲終則稽其醫事,以制其食”,“十全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為下”,醫師的水準越高、失誤越少,待遇越高。
到唐朝時,對醫師配錯藥、故意欺詐、故意殺人開始定罪。《唐律疏議》中有很詳細的記載,如《雜律》“醫合藥不如方”中說:“諸醫為人合藥及題疏、針刺,誤不如本方,殺人者,徒二年半。醫師為人合和湯藥,其藥有君臣,分兩,題疏藥名,或注冷熱遲駛,並針刺等,錯誤不如本方者,謂不如今古藥方及本草,以故殺人者,醫合徒二年半。若殺傷親屬尊長,得罪輕於過失者,各依過失殺傷論。其有殺不至徒二年半者,亦從殺罪減三等,假如誤不如本方,殺舊奴婢,徒二年減三等,杖一百之類。傷者,各同過失法。”對於配錯藥、煎錯藥或紮錯針灸而致病人死亡的,最重的處罰為“醫合徒二年半”,這比現在的醫療事故罪、過失殺人罪的刑罰都要輕得多。
清朝時對醫師的診斷、處方提出了要求。《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卷二十六刑律人命:“凡庸醫為人用藥、針刺,誤不如本方,因而致死者,責令別醫辨驗藥餌、穴道,如無故之情者,過失殺人論,(依律收贖)給付其家,不許行醫”。
大清律例會通新纂卷二十五刑律人命庸醫殺傷人中有言“庸醫殺人必其病本不致死,而死由誤治顯明確鑿者,方可坐罪。如攻下之誤而死,無虛脫之形;滋補之誤而死,無脹懣之跡,不使歸咎於醫者;其病先經他醫,斷以不治,嗣被別醫誤治至死,形跡確鑿,雖禁行醫不治其罪,以其病屬必死也。”這裏體現了幾個重要的思想原則:(1)專家鑒度。 (2)因果關係與責任程度的原則。 (3)只有“庸醫殺人必其病本不致死,而死由誤治顯明確鑿者,方可坐罪”。(4)對醫師的失誤,只有造成了死亡的嚴重後果的,才可治罪,“禁行醫”,吊銷醫師執照不准行醫。

二、外國法律對醫學的規制

《漢謨拉比法典》( Hammurabi Code)關於病死傷殘的醫事法規:如麻風病,148條規定:“設若某人娶妻,她不幸染上麻風,而他蓄意另娶,則他可另娶,不應拋棄已經染上麻風的妻子。”如不孕症,145條規定:“設若某人娶不生育的婦女為妻,她不讓他有子女,他蓄意自行納妾,則這人可以自行納妾,並領她到自己家來,但妾不得與不生育的妻居於同等地位。”如鬥毆流產及其致人死亡,209條規定:“設若菜人毆打他人的女兒,以致她的胎兒流產,則他因造成墮胎,應償付十兩克勒銀子。”第210條規定:“設若這個婦女死去,則應將他的兒女處死。”如嬰兒死亡的有關規定:“設若某人將自己的嬰兒交與乳母,這個嬰兒死在乳母手中,而乳母不告知嬰兒父母,擅自換另一嬰兒,則應告發她;她不通知嬰兒父母而暗中偷換嬰兒,應割去她的。”
1768年,威廉·布萊克斯通將職業過失概念引入醫療行業,其理論在美國早期具有很大的影響。
在美國19世紀30年代,傳統的法律缺失,而職業生活卻變得異常清晰,其中,醫學和法律是人們抨擊的重點。美國法院通過放鬆曾經非常嚴格的侵權訴訟起訴標準來支持這種趨勢。醫療侵權訴訟經歷了三個主要階段:第一個階段發生在20世紀的前20年,即所謂的進步主義運動時期。在這個時期,許多州開始將事實自證原則適用於某些類型的醫療過失案件,要求被告醫生舉證證明其不存在過失,而不是要求原告患者證明其不良結果是因過失所致。更重要的是,在這段時間裏,古老的“地方標準”抗辯也開始明顯弱化,因為執業許可法律制度已在全國普及,人們要求醫生執業符合其執業領域的發展。第二階段發生在20世紀60年代的消費者意識覺醒時期,侵權訴訟的法定賠償數額大幅增加,這一階段觸發了醫療過失訴訟危機。相應地,第三階段到來,醫生們與保險公司和商人們合作,試圖減少侵權訴訟,並且要求賠償數封頂或者減少賠償。
二次世界大戰前,醫藥衛生法律問題一直是零散的,二戰期間納粹德國和日本的一批醫生參與了慘無人道的人類活體實驗及其他非人道的行為,醫學立法再也不是醫生、病人的私領域問題,成為全社會關注的一個問題。戰後成立的世界醫學會認為有必要制定一項世界性的醫學原則。在重申和改進《希波克拉底宣言》的基礎上,產生了1948年的《日內瓦宣言》,次年正式通過後又稱為《醫學倫理學國際法》。1964年世界醫學會制定了《赫爾辛基宣言》,規定了用人體作醫學實驗的十二條基本原則。1968年世界醫學會通過了關於死亡確定問題的《悉尼宣言》,论文导读:年,歐洲的荷蘭和比利時均已先後通過國家立法確定了安樂死的合法地位。1970年世界醫學會在挪威奧斯陸通過了關於醫學流產問題的《奧斯陸宣言》。1970年世界醫學會通過《東京宣言》,明確了對拘留犯和囚犯給予折磨等非人道對待和懲罰時醫生的行為準則,使醫生有準則可以參照。1977年,世界精神病醫學會通過《夏威夷宣言》,規定對待
強調了死亡確定的綜合性臨床判斷和腦電圖的輔助判斷。對涉及器官移植時死亡的確定也作了規定,並在一定意義上提出了“安樂死”的合理性。此後若干年,歐洲的荷蘭和比利時均已先後通過國家立法確定了安樂死的合法地位。1970年世界醫學會在挪威奧斯陸通過了關於醫學流產問題的《奧斯陸宣言》。1970年世界醫學會通過《東京宣言》,明確了對拘留犯和囚犯給予折磨等非人道對待和懲罰時醫生的行為準則,使醫生有準則可以參照。1977年,世界精神病醫學會通過《夏威夷宣言》,規定對待精神病病人的一些原則。1978年,在蘇聯哈薩克斯坦召開了世界初級衛生保健會議,發表《阿拉木圖宣言》,強調健康是基本的人權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