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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流量清零法律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2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2244 浏览:153264
论文导读:消费者的流量使用权附有期限限制的使用权。《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所谓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合同中所附的期限能够直接限制合同效力的
摘 要 移动互联网时代,三大电信运营商都将流量经营作为未来业务发展的重点,当成新利润增长点的核心。因而流量经营成为三家电信运营商现在和未来重中之重的工作。流量业务的顺利发展的关键在于用户的接受程度。流量业务比较难推广与普级的理由就在于用户对于流量业务这个新事物有一个接受的过程。电信运营商想尽快推动流量业务的发展,其实就是在推动客户尽快接受流量这个新事物,并尽快应用流量并成为习惯,最终成为生活的一部分。故而可以发现,如何站在用户的使用习惯的角度来推动用户的习惯的转变,是提升流量业务最佳的策略。运营商如何处理好流量经营与用户使用之间的矛盾,在保护好用户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选择权的前提下,培养用户的使用习惯,从而和谐发展。
关键词 流量清零 国际惯例 服务属性 和谐发展
作者简介:马洪鹏,中国联通北京市分公司。
1009-0592(2014)10-291-02

一、由流量清零引起的法律纠纷

去年6月,长沙市民刘明在长沙了一个“20元包150M流量”的手机流量套餐,7月结束后,套餐内还有92M的流量没有用完,但是全部被清零。刘明认为长沙移动这一做法不公平,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于是一张状纸将长沙移动告上了法院,要求移动返还或补偿已被清零的流量,并停止未来的清零行为。刘明状告长沙移动将上网流量月底清零一事在网上后,引发了网民和舆论的极大关注,人民日报等官微都进行了转发。刘明核心观点是“用不完的流量会被清零,但超出流量却另收费,这不公平。”
在手机套餐流量清零的合法性上,法院的观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电信运营商以书面的形式履行了告知义务,不存在欺诈理由;第二,消费者购买套餐时对购买的产品已经了解清楚,并自愿购买,体现了公平交易的原则;第三,运营商提供的产品多种多样,并有其他服务可供选择,包括流量清零和不清零的套餐,保护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第四,通信行业具有全程全网的服务属性,只要消费者选择流量服务,消费或不消费,服务的成本都是存在的。
在“流量清零”的合理性上,套餐流量按时清零,其实相当于一个带有优惠附加条件的协议条款,该协议以资费优惠为前提条件,套餐流量按照包月的形式在一定时间内要使用完,如果不能够使用完,则要强制清零。如果用户根据日常的使用习惯消费完这些流量,那么就显得公平了;如果用户遇到特殊情况没有消费完,就显得不公平了,但是,不管流量有没有消费完,优惠的套餐用户已经享受到了,并且运营商的成本也已经投入了,总体上是公平合理的。
除此之外,用户对“流量清零”的不满意,其实有一个大背景,那就是目前国内手机流量资费水平较高,正因为资费偏高,人们才认为套餐优惠是正常的,而“流量清零”则不正常、不合理。如果“流量清零”建立在套餐真正优惠的前提下,那就是合理的,如果套餐本身的远高于实际成本,那么就是不合理的。所以,理由并不在于是否“流量清零”,而在于手机流量资费水平以及运营商获得的利润是否合理。

二、流量清零的国际惯例

国际上,对手机流量套餐是否清零有两种情况:第一,多数的国际电信运营商在月底流量用不完时,是自动清零的。包括美国的威瑞森电信、英国的沃达丰通讯公司、香港的电讯盈科、香港移动通讯有限公司、澳大利亚电信。这些电信公司的手机套餐流量在月底用不完时是自动清零的。手机的网络流量费是不会滚动到下个月的,如果用户使用话费和网络流量费未超过合约计划标准,月结算日后所有的套餐内剩余通话时间、网络流量等都会清零,月计划重新开始结算。第二,少数的国际电信运营商在套餐流量用不完时,是可以有限制的转移到下个月的。 只有少部分国家的运营商,例如新西兰,推出了流量可转移到下个月的套餐。但是这些套餐,也限定未使用的流量只能转移1-2个月,而不能多次转移。因此,这些可以转移的流量的套餐实际上只是把时间限制由一个月放宽到2-3个月,但这也是一种附期限的合同。

三、流量清零的服务属性

流量套餐的产生理由很简单,从运营商角度说,是为了获取稳定的可预期的收入,这样才有动力和根据来建设发展与维护网络,同时,套餐也是为了变相降低标准资费的让消费者获取优惠,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消费者享受了优惠的时候也要承担承诺的义务,这是契约精神。套餐流量其实是商家给予固定网络用户相对临时网络用户的优惠罢了,选择套餐流量是因为优惠。
服务性行业的特性就是他的实效性。就是商家只能在一定的时间段提供一定的服务。月套餐有300兆的流量就是在这个月中最多提供300兆的服务。换个角度来看就是我办了个套餐,预订了下一月和后几个月的服务。好比一个月提供你十次的免费服务,可是你只去了五次,而这时你却怪商家没有退还你剩余的五次使用权,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商家在你预订的同时就已经有成本投入了,最重要的是他们已经提供服务,而且对于用完和没用完流量的用户,提供的服务与投资额度都是一样的。只是我们没有完全享用这份服务,所以,此时我们更应该做的是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流量的套餐。当消费者没有用完套餐流量的时候才会出现过期作废。理由,一是选择了并不适合自己的流量套餐,那就要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套餐,二是使用流量具有不确定性。每个人对流量需求是不一样的,当这个月的流量还有许多没用完的时候,这个月肯定会多用点,下个月自然会选择一个比较小的流量套餐,这由人们的消费水平决定。

四、流量清零的法律分析

消费者的流量使用权附有期限限制的使用权。《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所谓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合同中所附的期限能够直接限制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失,期限的到来却具有必定性。附终止期限,也称为解除期限或终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消灭。双方以约定的固定金额包月使用一定单位的流量,如“每月20元包150M流量”属于一种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法律行为,这种行为的合同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消灭。用户的义务是先行向运营商支付20元,权利是在一个月内有权使用150M流量。但是这种权利只限于该用户在一个月内对150M流量的使用权,在本月内未使用完本月约定的流量,用户的使用权也已经随着期限的到来而消灭。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flzdslw/lw47147.html上一论文:浅谈当婚姻无处安放,法律该何去何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