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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农民工护工法律规制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163 浏览:18447
论文导读:
【摘 要】农民工护工是随着社会职业进一步分化产生的一种新型农民工群体。我国没有针对护工行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职业标准。当前农民工护工的从业目前状况存在着用人单位缺失、书面合同缺失、上岗要求缺失等诸多法律理由。为更好的保障农民工护工权益,规范护工行业,应当采取制定国家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加强行政监管,确立职业标准等多种法律措施进行规制。
【关键词】农民工;护工;法律规制
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3-0070-02
“农民工”是我国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二元经济结构下,在经济体制转变及现代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劳动者由农村向城市流动中所产生的新的特殊社会群体。在身份上他们受到户籍制度的限制,始终保留着“农”的身份;在职业上他们从事城市非农业生产劳动,即“工”的工作,主要依赖于工资而非农业生产收入作为自己的主要收入来源。“农民工”就是“农民”这种身份与“工”这种职业的一种独特的结合。
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现代社会职业的进一步分化,农业人口向城市各领域的全面流动,更多的城务工农民开始从事非企业劳动,尤其是从事非企业的第三产业的人数比例增加。这些人和农民企业合同制工人所处的社会地位、所面对的法律困境等有着许多相似的理由;但由于过去的法律侧重于保护企业中的农民工,所以更需要社会的关注和法律的制度规制与保护。而农民工护工就是农民工中的一个急需法律规制的新型群体。【1】
本文通过界定农民工护工概念及分析其职业特点,对农民工护工从业目前状况中的法律理由进行梳理,力求对农民工护工法律规制提出倡议。

一、农民工护工的概念及护工行业特征

(一)农民工护工的概念界定

城市医疗状况的改善、老龄化程度的提高、子女数量的减少、职业压力的增加等,传统的家庭陪护减少,医院内部提供的护士及护理员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对病人进行日常护理,刺激了护工这个行业迅速发展。
护工,也称护理工,就是指在医院中受雇从事护理病人、协助护士对病人进行日常生活照顾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我国正式职业中只有“护士”和“护理员”两个护理行业,所以护工并不是我国正式的职业之一,是达不到“护理员”专业水平,但又在医院内进行病人护理工作的人员的统称。而“农民工护工”就是指具有农村户籍,在城镇医院中受雇从事护理与日常照顾病人的人员。调查数据显示,90%以上的护工都是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民工护工。

(二)护工的职业特点

虽然护工并非我国的正式职业之一,但基于医护病患比例严重倒挂而产生的护工这一新型职业在短期内不可能通过医院内部大量增加护理力量予以解决,按照目前的趋势,从事护工的群体仍然有继续迅速扩大的趋势。虽然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有时也被混称为护工,护工仍然有一些自身的职业特征将其与其他职业区分开来。
首先,工作环境特殊。护工专指在医院中从事护理病人工作的人员。医院较之家庭或养老院等其他工作环境而言,具有更大的疾病风险,对在其环境内工作人员也有更加严格的人身及行为要求。
其次,工作对象特殊。护工主要是护理和照顾住院病患,这些病患按照不同的医疗专科有其不同的疾病和治疗护理特点。
第三,工作要求不同。护工需要协助护士对病人进行护理工作,其工作不仅要满足雇主的需要,也要听从护士的要求。护工在进行病人护理时需要掌握更为全面的健康、安全和护理知识。
第四,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和工作危险性不同。护工往往需要24小时对病人进行陪护。工作强度上护工要对病人进行洗头、擦澡、如厕、翻身、夜间陪床等全部工作,对于大量的女性护工来说,工作强度较高。由于护工的工作是在医院中与病患直接接触,即使一次只护理一名病人,也难免在护理期间与多个病人接触,所以患病的危险性也较高。

二、农民工护工从业中存在的法律理由

我国没有专门针对护工制定的全国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个别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有一些针对护工的地方性行政文件,但地区差别较大,且执行的效果并不理想。加之个人自请自聘护工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约束,双方的劳务关系只能依照《合同法》一般条款进行调整。目前农民工护工从业中的法律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人单位缺失

据调查,许多地区的医院都不招聘管理护工,也不设“三产”管理护工。实际上,我国并没有独立合法的护工公司,理由在于护工作为新型职业没有法定明确的行政监管部门,工商机关不予注册,导致许多五花八门的公司代替了护工公司。这些家政或其他公司实质上对于护工仅是性质,其介绍的护工和那些老乡介绍或者自己在医院大厅等候的自请自聘护工性质是一样的。用人单位的缺失带来的理由主要有:

1、农民工护工缺少社会保险

缺失用人单位,自请自聘护工没有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女护工没有生育保险。在医疗保险方面,虽然农民工都在自己的户籍地参保了新农合,各省省内新农合异地即时结算工作也正在展开,但跨省异地即时结算则短期内无法解决。在医院进行护理工作很容易受伤或感染疾病,由于没有用人单位,这些都不能够被认定为工伤,而异地结算又在实践中很难进行,护工农民工护工法律规制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在护理期间感染过疾病或遭受外伤,大都只能自己支付医疗费用。
2、护患双方维权困难。一方面,农民工护工群体较为松散,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没有单位和工会自身很难依。另一方面,雇主也很难维权。农民工护工户籍地不在市内,甚至很大一部分都是省外户籍,护工一旦发生护理事故逃逸,在没有用人单位的情况下,雇主无法进行法律维权。
3、农民工护工管理混乱。没有用人单位就没有护工档案,没有对护工行为的监管和跟踪,护工行业鱼龙混杂,技能素质参差不齐,被护理人的健康安全存在着极大的隐患。尤其是农民工护工的户籍地分散,缺失档案管理,就更难对其护理行为进行跟踪监管,许多农民工护工并不提高自身的护理水平,在一地护理出了理由或事故就流动到其他地区。农民工护工法律规制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flzdslw/lw39653.html上一论文:简述虐童案件中法律适用的理由及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