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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虐童案件中法律适用理由及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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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权责任法以及刑法,对违法者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这一理由,我国已经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有关的机关也能依据法律规定严格操作。但于此同时,我们也不难发现,作为虐童案件法律依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其内容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性,例如本法只是规定了“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不得对未成年人
摘要:近年来,幼儿园虐童事件屡遭,引起了社会巨大反响。本文结合浙江温岭虐童案件的发展及处理结果,较为系统地整理了我国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并结合相关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理由,提出了相关的倡议。
关键词:虐童 法律依据 法律适用 理由及倡议
1006-026X(2013)12-0000-01

一、浙江温岭虐童案件的处理结果

近年来,幼儿园虐童事件屡遭,引起了社会巨大反响。2012年10月24日浙江温岭虐童事件被披露后,当地局于次日立案并将幼师颜艳红刑事拘留,并于10月29日以寻衅滋事罪提请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16日,警方认为涉案当事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颜艳红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当天释放颜艳红。
历经近一年的多次调解未成,2013年8月23日下午,温岭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陈某赔偿5名幼儿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0000元,返还保育费1000多元,颜某对精神抚慰金承担连带责任。后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9月22日温岭市蓝孔雀幼儿园的业主陈某在得知判决生效后,即将所有赔偿金送到了温岭法院。法官随即通知了5个原告,目前4个原告已经领走了这笔赔偿金。

二、针对虐童行为,我国现有的法律依据及其在实务操作中的应用

针对儿童的行为,我国现有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且《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现有的唯一一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显而易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儿童的行为肯定是违法行为。
本法第10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未成年人;本法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本法在法律责任部分,也规定了与违法行为程度相应的法律责任种类,如本法第6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虐童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有关的司法机关也是根据这些法律规定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
首先,行政责任在本法中有明确规定。如第63条第1款规定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同条第2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2 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按照本法第 43 条的规定,殴打、伤害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虐童行为符合上述相关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其次,儿童的行为同时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不承担责任。”该条确立了教育机构对无行为能力人的过错推定责任。教育机构只有在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时,才可以免责。在此案中,幼儿园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是毋庸置疑的,而教师的虐童行为是在履行职务过成中的侵权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受害儿童的父母可以对幼儿园单独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或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再次,儿童的行为如果情节恶劣或者危害严重,还可能是刑事犯罪行为,触犯的罪名可能包括侮辱罪、儿童罪、故意伤害罪等。从我国刑法上看,如果儿童的行为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家庭成员儿童,情节恶劣的,构成罪;如果侮辱儿童,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侮辱罪。《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也规定有“随意殴打他人”的条款,如果行为人有藐视法纪、公然挑战法律的动机,以儿童取乐,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也可以构成该罪。

三、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的理由及倡议

(一)法律法规过于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

从上文的阐述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处理虐童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本法、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以及刑法,对违法者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这一理由,我国已经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有关的机关也能依据法律规定严格操作。
但于此同时,我们也不难发现,作为虐童案件法律依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其内容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性,例如本法只是规定了“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于幼师的哪些行为属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怎样的行为算作“情节严重”,没有明确地说明。
相较于我国的法律规定,美国现有法律对虐童行为有较为明确的规定,非常详细的区分了体罚和,比如体罚是只容许用木板或玻璃纤维板打屁股;体罚学生的权利只能由家长授权给老师,不经授权教师无权体罚学生;男教师不可以体罚女学生。这些十分具体清晰的规则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同时,美国的虐童行为定义地相当细化,虽然各州都有具体的认定的策略,但基本上可以归纳为六种行为:对儿童的身体伤害、对孩子的忽视、对儿童的性、对儿童的感情或心理伤害、抛弃儿童、毒品或药品。这些较为详细的规定,使得有关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有法可依据,同时也能提供案件处理的效率,我国可以适当的借鉴。
(二论文导读: 参考文献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

1.洪凌啸.“虐童”现象及刑法规制.武汉科技报,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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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过轻,威慑力不足 中国现阶段处理幼儿教师虎待儿童的案件,基本都依据行政处罚法和侵权责任法来进行处理,在行政处罚法范畴内可行的处罚方式主要有:行政拘留,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吊销教师资格证;罚款。民事赔偿责任也比较轻微,主要是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等。相比美国和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我国对虐虐童案件中法律适用的理由及倡议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童行为人的惩罚要轻的多。
美国50个州对虐童行为的法律各不相同,根据对儿童伤害情况,可判6个月至终身。在很多州,虐童造成后果的,可以判一级重罪,刑期在30年以上,同时也会要求数额很大的赔偿。香港《侵害人身罪条例》规定,任何人故意袭击、、忽略、抛弃或遗弃由他所看管的16岁或以下的儿童或少年人,而导致其受到不必要的痛楚或健康损害,均属刑事罪行,最高可判处10年。台湾立法机构通过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也提到,凌虐或妨害未满16岁的人身心健全或发育,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 小结
实际案件中的虐童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对于一起案件中的虐童行为是犯罪行为,还是民事侵权行为,亦或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仅仅是依据现有的法律,很难做出很好的回答,因而给相关案件的处理带来一定难度。从宪法、婚姻法、治安管理条例到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强调人人都要保护末成年人,但这些宣言式法律条文的原则性、政策性明显大于实用性,没有配套的监护体系和操作细则,使得这些法律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缺少操作性,对于严重的虐童行为,也不能达到我们所预期的效果。因而,制定配套的监护体系和操作细则,并对虐童行为人处以与其行为相适应的法律责任,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
[2]洪凌啸.“虐童”现象及刑法规制.武汉科技报,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