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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述我国农业科研单位技术成果法律风险与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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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不能以工业策略生产出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作用上的创造性,故专利法规定对其不授予专利权。2.2植物新品种权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其中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
img src="www.7ctime.com/UploadFiles/2014-02/2/20142146483282128.jpg" alt="我国农业科研单位技术成果法律风险与防控研究" />【摘 要】 农业科研单位是农业智力成果的产出基地,国家通过法律制度等激励手段,不断强化农业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但农业科研单位以及科技人员对农业知识产权的认识不足等理由依然大量存在,法律风险相应孕育而生。认识法律风险并加以防控,对农业科研单位技术成果保护,维护单位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 农业 技术成果 知识产权 法律风险
农业科研单位是我国农业技术创新的主力军[1],技术成果是农业科研单位科研成果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农业科研单位重要的知识产权,成为农业科研单位和完成人的无形资产,具有现实的价值和一定的潜在价值,技术成果的开发也成为农业科研单位创造效益的重要途径[2]。通过法律制度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加强对农业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农业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实现“三农”发展。但目前,农业科研单位和广大农业科技者科技化、商品化的意识不强,风险管理认识不足,忽略了农业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法律风险的存在,严重影响了自身效益的最大化。
1 农业技术成果法律保护体系的主要构成

1.1 科技创新激励制度

一是国家不断加大农业科技投入。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1号文件)明确要大幅度增加农业科技投入,保证财政农业科技投入增幅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逐步提高农业研发投入占农业增加值的比重,建立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2011年财政部统计,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科研、农业技术与服务体系等方面的资金合计达到了187亿元[3],2012年达到240亿元,增长28.3%[4]。二是在税收的方面给予优惠政策。落实税收减免、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优惠。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等均做了相应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整合科技资源,我国农业科研单位技术成果法律风险与防控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建立协同创新机制,推动产学研、农科教紧密结合。三是知识产权激励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可以激发创新性成果的产生,为了鼓励更多的知识产品被创造出来,知识产权法等法规政策授予创造者知识产权,使知识产权具有私权属性[5]。这避开知识产品成为公共物品,对发明创新起着极大的激励作用,进而推动了科技的发展[6]。我国法律中明确了农业技术成果的归属农业科研单位,完成者具有署名和获得利益的权利,保证了农业科研单位和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1.2 技术成果保护制度

技术成果的法律保护手段主要有五种:知识产权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法规保护、合同法保护、侵权法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知识产权法是我国技术成果保护的最基本保护手段,也是保护和鼓励知识创新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新成果、新策略、新工艺不断涌现,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权利内容和保护手段都在不断扩张,对一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均赋予专有权利。
植物新品种权是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专有保护。部分育种工作者对植物新品种权认识不足,不清楚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往往与品种审定混淆。[7]其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在农业科研单位,科技人员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植物本身,其研究结果存在大量的植物新品种,该法保证了农业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专有权利。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一样,植物新品种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合同法是技术成果保护的重要形式。通过科技开发合同、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委托合同等,合同当事人之间相互承担义务,为技术成果提供了适当的保护。
侵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技术成果的重要补充。在知识产权法、植物新品种权法、合同法不能起作用时,一些主要以侵犯权利和违反竞业禁止等行为的,侵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就显得更为重要。

1.3 推动技术成果转化制度

为了进一步鼓励科研机构其科研人员开发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我国在《科学技术进步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关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等都做了相关规定,并规定了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2012年,南京出台了“科技九条”政策,进一步扩大了科技奖励力度,最高达到科技成果收益95%的奖励[8]。同时,加上优惠的税收政策,极大推进了我国技术成果转化水平。
2 农业科研单位主要技术成果的法律保障

2.1 专利权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缺少任何一项都不能授予权利。在新颖性方面,《专利法》规定,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提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植物新品种是有生命的自然的以生物学策略培育或对野生植物开发出来的植物群体。植物新品种是对自然界原有产物的改善和利用,不是人们创造出来的一种全新的产物,不能以工业策略生产出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作用上的创造性,故专利法规定对其不授予专利权。[9]

2.2 植物新品种权

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其中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论文导读:知识产权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物”、“抽象物”,所以对知识产权的了解需要花费一定时间。但是,许多农业科研单位,以及一些科技人员,都没有花费时间来了解什么是知识产权,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权利内容、保护的依据以及相关保护措施等认识不足,即使取得相关权利,也会因此导致诉讼请求与判决结果存在巨大差距。如在技术秘
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植物新品种权依法可以转让,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必须签订转让协议。

2.3 商标权

我国对于商标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原则。商标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商标是否经申请人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申请人便取得商标权。反之,如果商标所有人不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即使其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也同样不能获得商标权。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如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

2.4 著作权

在我国,“著作权”与“版权”为同一法律概念,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专有权。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一种包含若干特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混合权利,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往往涉及其中的人身权。例如,作者将他的作品首次交出版社出版时,不仅是在行使出版权,往往也是在行使发表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4)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策略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5 技术秘密

技术秘密,即未公开的技术信息,该信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利益,是一种商业秘密。在农业科研过程中,技术成果在未获得相应权利时,多数以技术秘密形式存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商业秘密保护要件,可以归纳为三项,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得新颖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商业价值性或价值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保密性。在确定技术秘密的法律诉讼与仲裁实践中,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是关键证据。
3 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理由
(1)权利认识不足。模糊了物权与知识产权认识,物权如动产、不动产那样,看得见、摸得着,容易识别和了解,知识产权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物”、“抽象物”[10],所以对知识产权的了解需要花费一定时间。但是,许多农业科研单位,以及一些科技人员,都没有花费时间来了解什么是知识产权,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权利内容、保护的依据以及相关保护措施等认识不足,即使取得相关权利,也会因此导致诉讼请求与判决结果存在巨大差距。如在技术秘密方面,很多单位不了解技术秘密是什么,技术秘密的范围在哪里,在进行科学实验时,缺乏对实验必要的保密措施,与相关人员、以及在制度设立过程中没有约定技术保密的相关条款及要求,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往往因此得不到法庭的认可与保护。再如专利申请过程中,一些专利申请人认为需要详尽技术研发过程,以至于在技术方案撰写上写的过于详细,其结果容易给第三人通过变动一些非必要技术特征规避专利保护,给专利权人造成损失。在对外聘请技术人员的职责任务规定不明确我国农业科研单位技术成果法律风险与防控相关论文由www.7ctime.com收集,如需论文.,以及在对外科技合作的协议约定不明确,结果导致一些技术成果流失,或产生权属纠纷。
(2)法律认识不足。许多单位以及科技人员错误的认为,只要是自己研发的,就能拥有权利,就能获得法律保护,任何第三人都禁止私自使用。在植物品种权方面,又注重审定、鉴定,误认为审定品种就是植物新品种。一般来说,除了著作权外,商标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等都要经过相关法律的申请和审查程序。拥有技术,并不代表其当然拥有知识产权,只有该技术通过法律审查并按法律规定获得相关国家部门发放的权利证明书,才能确定获得相应权利。
(3)认识绝对化。认为获得授权就可以高枕无忧,对于自己的行为导致权利的潜在不稳定性缺乏认识,如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就是要被撤销,未依法缴纳年费,使专利、植物新品种权处于无效或终止状态等。
(4)侵权意识淡薄。近年来,不断出现学术不端行为,为获取更高的利益,在评选职称等方面获益,部分科技人员不惜采取抄袭、仿冒等不正当的手段,构成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成为被打击的对象。
(5)保护意识淡薄。在对外合作过程中,单位和科技人员往往关注点在于眼前所获得的利益,缺少对长远利益的考量,比如在授权企业使用某一新品种权并种植,未能合理考虑区域授权、技术保密等理由。而对知识产权的使用和保护范围,也往往只考虑国内,较少考虑国际保护。
4 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4.1 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其收获取的财富越来越显示其威力,一项知识产权所能够产生的价值远比有形资产高千万倍。因此,如果不去申请专利、植物新品种权、商标权,一旦被他人所获取,自身的权益不仅不能实现,如自身实施了,还可能要为他人支付一定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因此,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强化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研究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和需求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完善研发和品种保护制度。

4.2 加强科学研究过程中知识产权的策划与管理

结合科研项目申请管理,做好项目知识产权的策划,对可能获取的知识产权做好每一步骤、每一措施的保护。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力求避开急于发表学术论文或学术交流,甚至要减少或不举办技术成果鉴定,减少因此可能泄露秘密而被第三方合法“窃取”相关信息,从而可能丧失申请专利等权利的可能性;要强化专利申报策划,在研究成果过程中,对每个阶段性成果都应考虑专利保护,那种认为只有取得最终成果才论文导读:去申请专利想法不可取,这样才能有效避开研究过程中被他人窃取的可能。我国农业科研单位技术成果法律风险与防控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上一页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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