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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释非法用工法律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309 浏览:10939
论文导读:均工资为赔偿基数。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造成伤残的,一级至六级伤残依次按赔偿基数16倍至6倍递减赔偿金额,七至十级伤残依次按赔偿基数4至1倍递减赔偿金额。非法用工中伤残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
[关键词]非法用工;形式;法律责任
非法用工是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务工者与用工单位所建立的非法劳动关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一、常见的非法用工形式

常见的非法用工有使用童工;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违法用工的情形以及外籍员工未经批准在国内工作等。已经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已不属于适格的用工主体,这时公司应进入清算状态,公司不得再进行与公司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非法用工造成用人人员伤亡的,应当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进行赔偿,该办法与《工伤保险条例》中对致劳动者伤残或死亡应按月给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规定不同,非法用工造成务工者伤残或死亡的赔偿金应一次性赔偿而不得分期支付。非法用工致人伤残或死亡的赔偿标准以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即黑龙江省)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造成伤残的,一级至六级伤残依次按赔偿基数16倍至6倍递减赔偿金额,七至十级伤残依次按赔偿基数4至1倍递减赔偿金额。非法用工中伤残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而不按雇佣关系所适用的法律规定调整。

二、非法用工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非法用工单位必须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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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劳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外,还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对其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理。

3.刑事责任

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辑/永安)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flyylw/lw6305.html上一论文:试析论一人公司债权人权利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