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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遗赠扶养协议和以房养老制度法律

最后更新时间:2023-12-1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6765 浏览:72258
论文导读:力扩大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范围。我认为,社会组织只要具备养老的职能,都可以成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而不具备法定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成为扶养人,这样可以扩大扶养人的范围。第二,我国《继承法》应当增加对遗赠抚养协议的规定。在现行的《继承法中》,只有第三十一条涉及到对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而且是原则性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的老龄化,养老理由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本文从热播剧《离婚律师》一剧中的情节说起,探讨我国遗赠扶养协议和以房养老制度的目前状况和完善。
关键词 遗赠 扶养 养老
作者简介:乔晓静,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1009-0592(2014)12-042-02
热播剧《离婚律师》2014年8月开播后,观众在对引人注目的剧情和热辣台词讨论的同时,其中很多法律理由也引发人的关注和深思。《离婚律师》第二十九集描述了该剧主人公池海东律师的助理潘小东身上发生的一个故事:潘小东的大伯无儿无女,孤身一人,在前几年和潘小冬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大伯中风后,潘小东对待大伯态度恶劣,并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老人通过居委会要求解除和潘小东的遗赠扶养协议,以后住进养老院,以房养老,潘小东不同意,从而闹得沸沸扬扬。
我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于2006年2月首次公布了我国人口老龄化百年预测,指出“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社会”,今后老年人的增长数量和所占人口的比例的加大将会使社会养老理由日渐突出,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式,一系列与家庭养老、社会保障等传统方式并存的新型养老模式被提上日程。其中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和“以房养老”两种养老模式尤其受人关注。

一、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及其完善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及其特征

剧中潘小东和大伯签订的是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当事人双方订立的以扶养和遗赠为内容的协议。按照这种协议,扶养人对受扶养人负有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则负有将约定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就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遗赠方和扶养方都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二,遗赠扶养协议具有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双重属性。扶养人应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这是其在生前的效力;但财产的赠与在遗赠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第二,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人只能是自然人,扶养人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第四,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根据《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应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然后才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遗赠扶养协议作为我国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过去的实施过程中,对于赡养孤寡老人,弥补国家社会保障不足之处,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制度

遗赠扶养协议可以解除,但是我国《继承法》对于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事由未作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理由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单方解除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被抚养人可以解除扶养协议,抚养人不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并且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被抚养人无需返还;二是被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导致协议解除的,应补偿扶养人相应的扶养费用。而对于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方式,我国现行法未作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在《离婚律师》一剧中,潘小东的大伯可以要求单方解除遗赠抚养协议,可以先和潘小东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法院解除,但是大伯负有举证潘小东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对他的扶养义务。

(三)我国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完善

作为安排受扶养人生养死葬及死后财产归属的协议,《继承法》中仅有两个条文涉及该项制度,《意见》也仅有两个条文对其进行了规定,我国遗赠扶养制度还存在着诸多的理由,我认为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扩大遗赠抚养协议的扶养人范围。现行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在原农村“五保协议”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孤寡老人的养老理由。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继承法》中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已经不再适用社会的发展变化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受遗赠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在在我国农村地区,随着大量农村青壮劳动力进城务工,农村留守老人的养老理由日益严重。而在城镇地区,低水平的养老保险根本无法解决养老理由,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城市大部分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庭,随着子女异地工作,异地安家不断增加,留下老人独自生活的现象日益普遍。现行《继承法》的受遗赠人范围的限定极大的局限了养老模式的发展,要想解决这些理由,一方面国家需要不断提高社会保障,另一方面应努力扩大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范围。我认为,社会组织只要具备养老的职能,都可以成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而不具备法定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成为扶养人,这样可以扩大扶养人的范围。
第二,我国《继承法》应当增加对遗赠抚养协议的规定。在现行的《继承法中》,只有第三十一条涉及到对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而且是原则性规定,在现时生活中缺乏可操作性,应当增加其规定的内容,充实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内容。其一,扶养人尽到对遗赠人的生老死葬义务标准没有确定。当事人如果在遗赠扶养协议中就“生养死葬”做出了明确的约定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执行,而如果没有进行约定的,应该确定法定标准,而《继承法》中对这一法定标准没有进行规定。笔者认为,对于“生养”的标准,可以参照当地的平均生活标准来确定,满足遗赠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像《离婚律师》中潘小东对待自己大伯的态度,不仅没有照顾到老人的基本生活,甚至存在老人的情节;而对于死后安葬的标准,应当尊重死者意愿,尊重当地习俗,不铺张浪费为标准。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flyylw/lw50098.html上一论文:简谈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法律理由及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