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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法律英语词语特点及翻译对策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351 浏览:22194
论文导读:
法律英语翻译既是语言学者又是法律工作者共同面对的一门实用性技能,而由于法律英语在其词汇方面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其难度。结合英美国家历史、传统、文化等因素,分析了法律英语词汇所呈现的六大特点,并用典型法律英语翻译实例来阐述如何做好法律英语翻译理由。
法律英语法律英语词汇特点翻译

一、舶来词的广泛使用

英语语言可谓是当今世界的“全球通用语言”。同时,英语也是一门比较开放、包容性很强的语言。这一点可以在它乐于吸收、借鉴外来词语方面得以体现。盎格鲁-撒克逊(Anglo-Saxon)时代就已存在的词汇被认定为英语的本民族词汇(native words),而之后英语从拉丁文以及法语等语言中引入的词汇则被称为舶来词或外来词(loan words or borrowed words)。特别是1066年诺曼底征服(Norman Conqu法律英语词语的特点及翻译对策相关论文由www.7ctime.com收集,如需论文.est)之后,大量的发育词汇进入了英语特别是法律英语。而作为英语语言中专门用途英语的法律英语自然也引入了大量的外来词语,其理由是“一方面,拉丁词语言简意赅、约定俗成、表达更为准确,而这正与法律的要求相吻合;另一方面,拉丁语在西方世界历史上长期被视为‘有教养的语言’,曾经是欧洲人表达法律规则和法律用语的‘标准语言’”,因此在法律英语翻译中必须要了解这些舶来词。

二、古词语的大量应用

古英语无论是在拼写或是意思方面均与现代英语有着较大差别,英语史中通常将诺曼底征(Norman Conquest)服之前的英语视为古英语,而自诺曼底征服至1500年前的英语则被成为中世纪英语,1500年之后的英语则广泛的被认定为现代英文。法律英语“为了显示法律语言的神圣性、权威性和严密性,法律英语中大量沿用了古英语和中世纪英语”的词汇和表达,这样一来使得法律英语的表达更显得正式、古朴,并且使得法律语言显得庄严、郑重,能给人一种庄严肃穆、稳健的感觉,既使语言层面的表达简洁流畅又从内涵显得方面古朴庄重。在这一方面最为突出和明显的例子就是借用here, there, where三个和常见的几个介词by, after, in等所组成的合成词,这些词都具有上述特征。

三、熟词僻义的多样化

任何一门学科或行业都有自己的专门术语或语言风格,即专业术语(technical terms)。法律英语也不例外,它的文本信息中存在着大量的专业性词汇,这是法律研读者和法律英文译者最为头疼的一件事。然而,法律英语中却有一些日常英文中最为常见、甚至是口语化的词汇,但是在法律专业文本中,这些词汇由普通的生活化的词义演化为具有特定的、专门的法律作用,简称常用词汇的法律作用。鉴于此,在法律英语翻译过程中,必须做到“每词必查”,必须了解该词语在法律背景下的专门含义。

四、法律英语中的专门术语

专门术语,顾名思义就是专业领域中对一些事物的称谓或名称。法律英语中除了使用一些普通英语中的词汇以及赋予一些普通词汇以法律的含义外,大量法律专业术语的出现使得法律英语显得更为正式、专业,同时也使得学习者和翻译者感觉难以理解和难以翻译。而法律英语中大量专门术语的出现也是由于“为了突出本行业的特点,常使用与众不同的表达方式,他们会使用大量的行话、套话”。这些法律专门术语术语法律语言中的行话和套话,他们往往具有意思单一、使用背景特殊以及不可代替性等特征。而这些基于法律这一特殊专业领域的专门词汇也由于其专业领域的特殊性和专属性在行业内部中广泛使用,而外行人却觉得难以接近。

五、法律英语的正式性及翻译

法律英语在强调程度强弱、褒义贬义等时,不像口头用语使用大量的个性化或体现个人感彩的词语。这是因为这些词语不能确切的表达出精确的结果,抑或过于主观而影响法律的严肃性,更严重的甚至有可能由于不同的解读而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鉴于此,法律英语中如不会使用如下这些词:very,(非常) attractive(漂亮的,吸引人的),magnificent (壮丽的;华丽的;宏伟的),pleasant(令人愉快的,舒适的)等。而法律英语中惯用书面语言。书面语是书写用语或阅读语言,相对于口头语言的随意性和任意性以及充满大量感彩词语而言,书面语的正式性体现了语言载体背后所代表的学科体系的高雅、深邃和严肃。法律英语本身在其语言风格上就具有一定的程式化、庄严、严谨,也只有这样的语言风格才能体现法律的严肃和严密。法律英语的正式性原则可从其大量使用正式性的书面用语中可见端倪。
例如:在一般用于中,我们较多的使用before之前,以前),而在法律英文中则更多的使用prior to (之前,以前)来取代,用in accordance with(依据、根据、遵照)或者pursuant to(依据、根据、遵照)来取代口语中常用的according to (依据、根据、遵照),用subsequent (之后,以后)而非使用after(之后,以后),用deem(认为)而不是使用think(认为)。

六、法律英语同义词语并列使用

为了增强法律语言的气势和严肃性,法律英语惯用叠词,通常是把同义词或近义词同时使用,也有并列的反义词用来表示选择性,以此来表示法律语言不可置疑、无可替代的权威性。而“指代含混、隐晦一定是法律语言和法律条文之大忌,而采取词义重复手段是解决此类情况产生的最佳途径”。当然,值得一提的是,这种同义词并列使用也是法律英语保留古英语的明显特征,在其表明法律的严肃性、正式性的同时,也不免显得啰嗦、累赘、甚至是墨守陈规。
具有这些并列使用的法律英语表达如下:duties and obligations (责任、义务),acknowledge and confess(承认、供认),deemed and considered (认为,认定),null and void (无效,失效),finish and complete (完成,终结)。
七、小结
中国翻译届一贯论文导读:
秉承的原则是“信”、“达”、“雅”,“信”指的是翻译要忠实于作者的愿意,“达”则是指在忠实的基础上使译文更加通顺、畅达,而“雅”则是翻译的最高境界,是指的译文应该优雅、美好。法律英语作为一门专门用途英语,它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决定了在翻译过程中必须了解上述六大词汇特点,这是法律英语翻译的前提和基础。同时,译者也必须清楚的了解英美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历史进程,只有如此才能了解法律文本中的专业术语以及大量的古词语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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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伶俐.法律英语的词汇特点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1(11).
[3]张岳健.法律英语词汇特点及翻译[J].科教文汇,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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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马淑霞.法律英语用词之特点[J].徐州教育学院学报,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