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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市欺诈行为法律理由调查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306 浏览:12591
论文导读:多数消费者对《法》知之甚少,甚至半数以上的消费者不知道这部法律。2.是否知道电话如表2所示,在292份有效问卷中,56.8%的人选择了“知道有电话,但不知道号码”,有30.8%的人不知道有这么一个电话,知道该号码的人仅占12.3%。电话是群众违法行为的重要渠道。我国在2001年5月1日开通了价
摘 要:通过网络渠道了解最近一段时间关于超市欺诈门事件频发,同时关注了相关媒体针对这一事件制作的专题报道,深入了解了零售业欺诈存在的理由和这一现象所折射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为调查问卷的设计提供了思路。
关键词:法律;超市;欺诈

一、调查对象的选择

为了反映消费者对超市欺诈法律理由的了解程度和维权意识情况,有针对性的选取了A市超市的市场份额占有量较高的S、H和G三个超市的消费者为调查对象。被调查的对象基本涵盖了各个年龄段的不同受教育程度的人群,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超市欺诈法律理由调查结果分析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300份,回收300份。其中有效问卷为292份,问卷有效率为9

7.33%,发放范围主要包括S、H和G三个超市。

1.对《法》的了解程度

从表1中可以看出,在292份有效问卷中,所有人都对该题进行了回答,其中选择不知道有这部法律的有148人,占中人数的50.7%;选择知道但不了解的有126人,占总人数的43.2%;选择一般了解的只有16人,占总人数的5.5;仅有2人选择了很熟悉,比例仅为总人数的0.7%。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绝大多数消费者对《法》知之甚少,甚至半数以上的消费者不知道这部法律。

2.是否知道电话

如表2所示,在292份有效问卷中,56.8%的人选择了“知道有电话,但不知道号码”,有30.8%的人不知道有这么一个电话,知道该号码的人仅占12.3%。电话是群众违法行为的重要渠道。我国在2001年5月1日开通了电话12358,群众可以拨打该号码向当地的物价局和投诉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从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知道有电话,但不知道号码的人和不知道有这么一个电话的人占了很大比重,说明消费者对电话了解很少,电话的普及程度有待提局。

3.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双倍赔偿”规定的了解程度

从表3中可以看出,在292份有效问卷中只有31.5%的人不了解“双倍赔偿”的规定。这说明大部分消费者知道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遇到欺诈行为是可以依法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这一结果也说明消费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中的一些重要规定有一定的关注,而相比之下《法》在普及程度上与之相距甚远,绝大多数人并不了解《法》。《法》是管理的重要法律,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也需要得到很好的宣传和推广。

4.消费者对超市欺诈行为的了解程度

(1)辨别超市常用的欺诈手法。调查结果显示(见表4)82.2%的人能够辨别出标价签所示商品的产地与规格不符是欺诈行为,但是在调查的过程中很多消费者反映在超市购物时很难辨别出商品的实际产地,材料是否与价签上的相符。78.1%的人认为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也是超市中常见的欺骗手段,但是很多被调查者表示去超市购物买的东西很多,经常记不得每件商品的,购物后也不会拿着小票去核对,因此很难发现这种欺骗行为。有79.5%的人选择了虚构原价,但是在日常消费中,由于超市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大部分消费者并不知道某件商品的真实原价是多少,这种行为也是很难发现的。与上述3种标价方式相比另外两种欺诈的方式—误导性标示和不履行承诺更具有迷惑性。调查数据显示分别有39.7%的人和36.3%的人认为误导性标示和不履行承诺不是欺骗行为,调查中一些消费者认为这两种行为仅仅是超市的促销手段,没有构成欺诈。

三、法律倡议

1.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用明码实价取代明码标价

一方面需要打破消费者与零售商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让消费者掌握全面的商品信息,这需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物价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全社会公布准确的信息,供消费者参考。另一方面要求零售商提供真实的信息,即“明码实价”。明码实价是指经营者按标价销售商品,标多少,收多少,既不多收也不少收,而购买者不能,不得讨价还价。

2.健全监督制度

《法》规定群众有权对进行社会监督,新闻单位有权对进行舆论监督。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群众对的监督作用,而新闻舆论督则是主管部门治理欺诈的重要手段。新闻媒体和网络要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一方面广泛宣传反欺诈的法律知识,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水平;另一方面客观准确的披露企业不诚信的行为,扩大社会影响,发挥媒体的威慑作用。

3.建立解决小额消费纠纷的制度

向法院起诉,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途径。但是在调查中所有被调查者都没有选择用打官司来维权,他们认为打官司太麻烦,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为了一点点损失不值得。因此,要让消费者愿意维权,就要简化诉讼程序,降低维权成本。欺一诈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都不大,权利义务关系简单,因此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在诉讼程序上加以简化,建立比简易程序更为快捷的小额消费诉讼程序。
参考文献:
[1]赵晓凌,贺英.家乐福等超市欺诈的法律深思[J].A市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1(04)
[2]许小凡.竞争法视角下的零售商欺诈行为研究——兼论“明码标价”应被“明码实价”所取代[J].中国集体经济.2011(18)
[3]王璐.欺诈的法律治理[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0(06)
[4]赵全新.对不正当行为的认识及其监管途径[J].与市场.2010(05)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flxlxlw/lw44369.html上一论文:简析法律框架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