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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法律框架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6443 浏览:71319
论文导读:革、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既是让农民取得更多财产权利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定要求。本文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通性的法律理由进行探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颁行,首次在法律上明文确认承包方对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为物权,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




【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手段,作为农民的一项重要用益物权,在当下关于其流通性理由还有一些不同看法,因为这些不同的意见,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遇到一些理由。为了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顺利流转,需要对其在法律上进行明确,在观念上进行转变,真正扩大农民的财产权,进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要实现这一改革目标,就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盘活让农民的土地权利,让其权利活起来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在“深化土地制度改革”部分中提出: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的这些决定表明,深化土地改革、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既是让农民取得更多财产权利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定要求。本文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通性的法律理由进行探讨。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颁行,首次在法律上明文确认承包方对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为物权,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流通性。该法赋予这项权利流通性的同时,还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采取了一定的限制,要求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需要经发包方的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需要报发包方备案。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颁布,进一步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并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一项用益物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我们都知道,作为一项财产权利,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对其进行制约,否则其流通性不应该再有限制。流通性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应有的属性,自从《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从法理上来看,可否流转也就不再存在理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基本上可分为家庭承包方式设立和竞争方式两类,根据《物权法》第128条中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第133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根据这两条规定,家庭承包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和竞争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二者的流通性是不同的。之所以这两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在《物权法》上规定不同,是因为这一规定源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合理平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社会保障功能与资产功能之间的关系、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动性、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优化配置、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进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无疑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进一步完善的方向。以竞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了农业用地权利的发展方向,随着社会的发展,改革的深化,现今以家庭承包方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模式就得变革,向类似‘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模式发展。我们应该看到《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在这个理由上区别规定的局限性,不管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还是通过之后,在是否赋予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完全的流通性都存在争议,但是,尽管《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而未规定采取“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并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属于私法理由,“法无禁止即可为”是私法的基本原则,既然法律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权利人当然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流转以及以何种方式流转。作为一项私有财产权,权利人拥有独自决定资源用途的权利,独自享有资源服务的权利,以及以相互同意的条件交换资源的权利。

另外,《物权法》第128条并没有穷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而是用了“等方式”的用语,在这里采用扩大解释的策略认可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完全流通性完全符合法律精神。如果我们不通过扩大解释认可《物权法》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完全流通性,那么,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以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通,就属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事项。《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依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活动就应当遵守国家政策。2014年1月19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简称《2014年一号文件》),要求“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规范的实施办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国家政策的层面上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是强调如何依现行法的规定予以限制,而是强调如何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保障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愿有偿原则,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可由权利人自主流转的财产权。



参考文献:

[1]郭明瑞.也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理由——兼与刘保玉教授商榷.北策略学,2014,2


[2]张新宝.土地承包经营权,载王利明主编.物权法名家讲坛,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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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阿尔钦.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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